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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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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55 條準詐欺罪處罰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其為財產處分致生損害之行為,不以行為人獲利為要件,最重三年有期徒刑,為告訴乃論罪。

Q · 被害了但對方根本沒賺到錢,能告詐欺嗎?

依刑法第 355 條,只要行為人「意圖損害他人」、用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做出財產上處分並造成財產損害,即構成準詐欺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不需要證明對方從中獲利。這正補上普通詐欺罪(339 條)因「行為人未得利」而不起訴時的空缺。本罪為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告。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詐欺罪只有一種,就是騙錢那種(刑法第339條)。但 355 條是另一個世界。這裡的關鍵字不是「貪」,是「損」。有人用詐術讓你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財產決定,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撈錢,而是單純想害你損失。這種「不圖利、只圖損」的詐術,就是 355 條的領域。舉例:競爭對手散布假資訊讓你的客戶解約,他自己沒拿到一毛錢,但你蒙受損失;或者有人用偽造資料騙你把股票低價賣給第三人,他沒賺到差價,只想看你虧錢。339 條處罰「騙來自己用」,355 條處罰「騙來害對方」。後者在實務上罕見但威力十足:很多商業報復、情感報復的案件,檢察官一開始以普通詐欺起訴會碰壁,改走 355 條反而一擊命中。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5 條準詐欺罪,指行為人基於「損害他人」之意圖,以詐術使被害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因而造成財產損害之犯罪。其與普通詐欺罪的關鍵差異在於:本罪不要求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獲利意圖,而以單純的加損害意圖為主觀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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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沒拿到好處也算詐欺嗎?

算,而且是個獨立罪名。刑法第 355 條的要件跟第 339 條普通詐欺不同,355 條要求的是「意圖損害他人」,不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換句話說,純粹想害人的詐術也構成犯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內行人提示:很多律師第一次接案會習慣性用 339 條告,碰壁之後才改 355 條。如果你的案件核心是「對方沒賺到但我損失了」,一開始就鎖定 355 條可以省掉半年時間。

Q2對方用假消息讓我的客戶解約,我能告他嗎?

可以。這是 355 條的典型案例:用詐術(假消息)讓第三人(客戶)做財產處分(解約),造成你財產損害。關鍵是保全證據:假消息來源、客戶收到訊息的時間和內容、解約的因果關係。內行人提示:同時可考慮告妨害信用罪(313 條)與不公平競爭,三條一起送由檢察官選最有勝算者起訴。但注意 355 是告訴乃論,知道犯人後 6 個月內不提告就失權。

Q3我轉發一則假消息,對方公司說要告我,會成立嗎?

不一定。355 條要求「意圖損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如果你是單純誤信並轉發、沒有害對方的意圖,通常不成立;但若對方能證明你明知或顯然應懷疑真假仍散布、甚至有過往恩怨,情況就不同。內行人提示:在偵查階段主動說明消息來源並配合調查,是排除故意最有力的做法;一旦進入審判,舉證成本會高很多。

Q4刑法 355 條準詐欺罪是什麼?

處罰意圖損害他人、用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處分致生損害的犯罪,不需行為人獲利,是普通詐欺卡關時的備用路線。

Q5準詐欺罪和普通詐欺罪差在哪?

339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355 只要有損害他人意圖即可,刑度也較輕(3 年 vs 5 年)。

Q6什麼叫意圖損害他人?

主觀上以使他人受財產損害為目的,不以自己得利為必要,是 355 與一般詐欺的分水嶺。

Q7準詐欺罪是刑事還是民事?

刑事犯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同一事實另可並行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Q8準詐欺罪怎麼告?

保全詐術證據 → 取得第三人證詞 → 建立詐術致損害的因果鏈 → 6 個月內提刑事告訴,金額大者聲請假扣押。

Q9準詐欺罪損害怎麼認定?

以被害人因財產處分而實際減損的數額為準,需證明詐術與處分、處分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

Q10告準詐欺要花多少錢?

刑事告訴本身不繳裁判費;若併提民事或附帶民事,附帶民事免裁判費,另行民事訴訟則依金額計約 1.1%。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損害我的意圖?

對話紀錄、過往恩怨、行為當下明知訊息為假仍散布的證據,是推認加損害故意的關鍵。

Q12準詐欺罪 vs 普通詐欺罪哪個好用?

對方有獲利走 339;對方純粹害你損失走 355。選錯路線蒐證方向會整個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39_普通詐欺art_355_準詐欺
主觀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損害他人(不需自己獲利)
行為人是否須得利
法定刑上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方式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357 條)
典型情境騙錢入自己口袋商業/情感報復,純粹害對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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