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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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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55 條準詐欺罪處罰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其為財產處分致生損害之行為,不以行為人獲利為要件,最重三年有期徒刑,為告訴乃論罪。

Q · 被害了但對方根本沒賺到錢,能告詐欺嗎?

能,刑法 355 條準詐欺罪專罰「不圖利、只圖損」的詐術

依刑法第 355 條,只要行為人「意圖損害他人」、用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做出財產上處分並造成財產損害,即構成準詐欺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不需要證明對方從中獲利。這正補上普通詐欺罪(339 條)因「行為人未得利」而不起訴時的空缺。本罪為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告。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詐欺罪只有一種,就是騙錢那種(刑法第339條)。但 355 條是另一個世界。這裡的關鍵字不是「貪」,是「損」。有人用詐術讓你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財產決定,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撈錢,而是單純想害你損失。這種「不圖利、只圖損」的詐術,就是 355 條的領域。舉例:競爭對手散布假資訊讓你的客戶解約,他自己沒拿到一毛錢,但你蒙受損失;或者有人用偽造資料騙你把股票低價賣給第三人,他沒賺到差價,只想看你虧錢。339 條處罰「騙來自己用」,355 條處罰「騙來害對方」。後者在實務上罕見但威力十足:很多商業報復、情感報復的案件,檢察官一開始以普通詐欺起訴會碰壁,改走 355 條反而一擊命中。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5 條準詐欺罪,指行為人基於「損害他人」之意圖,以詐術使被害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因而造成財產損害之犯罪。其與普通詐欺罪的關鍵差異在於:本罪不要求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獲利意圖,而以單純的加損害意圖為主觀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沒拿到好處也算詐欺嗎?

算,而且是個獨立罪名。刑法第 355 條的要件跟第 339 條普通詐欺不同,355 條要求的是「意圖損害他人」,不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換句話說,純粹想害人的詐術也構成犯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內行人提示:很多律師第一次接案會習慣性用 339 條告,碰壁之後才改 355 條。如果你的案件核心是「對方沒賺到但我損失了」,一開始就鎖定 355 條可以省掉半年時間。

Q2對方用假消息讓我的客戶解約,我能告他嗎?

可以。這是 355 條的典型案例:用詐術(假消息)讓第三人(客戶)做財產處分(解約),造成你財產損害。關鍵是保全證據:假消息來源、客戶收到訊息的時間和內容、解約的因果關係。內行人提示:同時可考慮告妨害信用罪(313 條)與不公平競爭,三條一起送由檢察官選最有勝算者起訴。但注意 355 是告訴乃論,知道犯人後 6 個月內不提告就失權。

Q3我轉發一則假消息,對方公司說要告我,會成立嗎?

不一定。355 條要求「意圖損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如果你是單純誤信並轉發、沒有害對方的意圖,通常不成立;但若對方能證明你明知或顯然應懷疑真假仍散布、甚至有過往恩怨,情況就不同。內行人提示:在偵查階段主動說明消息來源並配合調查,是排除故意最有力的做法;一旦進入審判,舉證成本會高很多。

Q4刑法 355 條準詐欺罪是什麼?

處罰意圖損害他人、用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處分致生損害的犯罪,不需行為人獲利,是普通詐欺卡關時的備用路線。

Q5準詐欺罪和普通詐欺罪差在哪?

339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355 只要有損害他人意圖即可,刑度也較輕(3 年 vs 5 年)。

Q6什麼叫意圖損害他人?

主觀上以使他人受財產損害為目的,不以自己得利為必要,是 355 與一般詐欺的分水嶺。

Q7準詐欺罪是刑事還是民事?

刑事犯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同一事實另可並行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Q8準詐欺罪怎麼告?

保全詐術證據 → 取得第三人證詞 → 建立詐術致損害的因果鏈 → 6 個月內提刑事告訴,金額大者聲請假扣押。

Q9準詐欺罪損害怎麼認定?

以被害人因財產處分而實際減損的數額為準,需證明詐術與處分、處分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

Q10告準詐欺要花多少錢?

刑事告訴本身不繳裁判費;若併提民事或附帶民事,附帶民事免裁判費,另行民事訴訟則依金額計約 1.1%。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損害我的意圖?

對話紀錄、過往恩怨、行為當下明知訊息為假仍散布的證據,是推認加損害故意的關鍵。

Q12準詐欺罪 vs 普通詐欺罪哪個好用?

對方有獲利走 339;對方純粹害你損失走 355。選錯路線蒐證方向會整個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39_普通詐欺art_355_準詐欺
主觀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損害他人(不需自己獲利)
行為人是否須得利
法定刑上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方式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357 條)
典型情境騙錢入自己口袋商業/情感報復,純粹害對方損失

art_339_普通詐欺

主觀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行為人是否須得利
法定刑上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方式
非告訴乃論
典型情境
騙錢入自己口袋

art_355_準詐欺

主觀要件
意圖損害他人(不需自己獲利)
行為人是否須得利
法定刑上限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方式
告訴乃論(357 條)
典型情境
商業/情感報復,純粹害對方損失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意圖名詞
  • 詐術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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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