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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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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毀棄或損壞他人文書、致令不堪用且足生損害者,最高處三年有期徒刑,屬告訴乃論之罪。

Q · 撕掉別人的借據、合約會犯法嗎?

會,最高三年。刑法 352 毀損文書罪

依刑法第 352 條,毀棄或損壞他人文書、或使其不堪用,只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構成毀損文書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關鍵不在紙的價值,而在那份文書是否承載他人的權利證明,例如借據、合約、罰單、病歷。本罪為告訴乃論(刑法 357),告訴期六個月。

白話解讀

吵架的時候,你一氣之下把對方的借據撕了、把合約丟進碎紙機、把離婚協議書揉爛。那一刻你可能只是發洩,但在法律上你剛犯了一條最高可判三年的罪。這條處罰的不是「弄壞紙」,是「讓一份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失去功能」。撕掉一張白紙不構成,撕掉一張上面寫著「欠款五十萬」的借據就構成。關鍵字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意思是那份文書原本能證明某件事、能讓某人主張權利,你讓它不能用了,就達到門檻。值多少錢不重要,一張發票和一份房屋買賣契約在構成要件上完全相同。而且毀掉的不一定要是實體紙本,讓文書「不堪用」也算,例如把文字塗黑、把簽名部分剪掉、讓關鍵內容無法辨識。很多人覺得「東西是我撕的,又沒偷」,卻沒意識到自己踩進了刑事領域。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指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使其致令不堪用,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行為。保護法益為文書所承載的證明功能與交易秩序,而非文書之物質價值,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屬告訴乃論之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撕的是自己寫的借據,也算犯罪嗎?

要看借據在誰手上、證明的是誰的權利。若借據證明『你欠別人錢』而在對方手上,撕它即可能成立毀損他人文書,即使紙是你寫的;若證明『別人欠你錢』且原本在你手上,自己撕不構成本罪,但等於放棄債權證據。判斷標準不是誰寫的、紙在誰手上,而是這份文書保護的是誰的權利。

Q2撕罰單會不會被加重處罰?

撕罰單是毀損公務機關文書,最高三年。罰單繳納義務是另一件事,撕了機關照樣能補寄。實務上當場撕毀常被員警另開妨害公務的書面資料,結果比乖乖繳罰款更慘。

Q3刪除電子檔也是這條嗎?

不完全一樣。刑法 92 年修法後把電磁紀錄移到第 359、360 條處理,刪除對方電腦檔案、破解密碼改資料適用的是那兩條,不是 352 條。告錯條文不會整案敗訴,但給檢察官正確方向會加快偵查。

Q4撕借據會被告嗎?

可能構成刑法 352 毀損文書罪,最高三年,關鍵在借據證明誰的權利、由誰持有。

Q5毀損文書罪是什麼?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者成立的犯罪,保護文書的證明功能。

Q6什麼叫致令不堪用?

不須物理毀滅,使文書喪失原本證明功能即屬之,如塗黑簽名、剪除頁碼、覆蓋金額。

Q7毀損文書罪和毀損器物差在哪?

352 條針對承載證明功能的『文書』,354 條針對一般『他人之物』,刑度與保護法益不同。

Q8文書被撕了怎麼提告?

先拍照蒐證、保全副本或傳送紀錄,六個月內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告,可附帶民事求償。

Q9毀損文書罪要多久內告?

告訴乃論,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須提告,逾期喪失告訴權。

Q10怎麼證明文書原本存在?

用副本、掃描檔、他人收過的影本、LINE 或 email 傳送紀錄,以及毀損當下的影像。

Q11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可以,告訴乃論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案件即終結,和解金通常低於訴訟成本。

Q12毀損文書 vs 毀損器物(354)哪個重?

352 文書罪最高三年,354 器物罪最高二年,文書因涉證明功能而刑度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mpare_to
保護客體刑法 352(文書的證明功能)刑法 354(一般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
法定刑三年以下刑法 354 為二年以下
是否告訴乃論是(刑法 357)刑法 354 同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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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客體
刑法 352(文書的證明功能)
法定刑
三年以下
是否告訴乃論
是(刑法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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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客體
刑法 354(一般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
法定刑
刑法 354 為二年以下
是否告訴乃論
刑法 354 同為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259条(私用文書等毀棄罪)/第258条(公用文書等毀棄罪)
韓國형법 제366조(재물손괴죄,文書作為財物之毀損)/제141조(공용서류 무효)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条(故意毀壞財物罪,無專條文書毀損)
德國StGB § 274(Urkundenunterdrückung,文書隱匿與毀損)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2-1(destruction, dégradation d'un bien,無文書專條)
美國18 U.S.C. § 1519(妨礙調查之文件銷毀,範圍較窄非通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231031 制定)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0860925 修正)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修正為第一項,並修正罰金額。   二、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影響電腦正常之運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宜以刑罰加以規範,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以應需要。

(0920603 修正)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之「干擾」行為方式規定不夠明確,易生適用上之困擾,且本項行為之本質,與有形之毀損文書行為並不相同,為使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項刪除,另增訂第三百六十條。

(1081203 修正)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致令不堪用名詞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0860925 修正)

一、原條文修正為第一項,並修正罰金額。   二、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影響電腦正常之運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宜以刑罰加以規範,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以應需要。

(0920603 修正)

原條文第二項之「干擾」行為方式規定不夠明確,易生適用上之困擾,且本項行為之本質,與有形之毀損文書行為並不相同,為使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項刪除,另增訂第三百六十條。

(1081203 修正)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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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