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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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若A將B所製作之文書變更名義人為A,A以自己名義為之,應成立本罪(§352)。
若A將B所製作之文書變更名義人為C,A是無權利人冒用他人名義為之,應成立偽造文書罪(§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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