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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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毀棄或損壞他人文書、致令不堪用且足生損害者,最高處三年有期徒刑,屬告訴乃論之罪。
Q · 撕掉別人的借據、合約會犯法嗎?
依刑法第 352 條,毀棄或損壞他人文書、或使其不堪用,只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構成毀損文書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關鍵不在紙的價值,而在那份文書是否承載他人的權利證明,例如借據、合約、罰單、病歷。本罪為告訴乃論(刑法 357),告訴期六個月。
白話解讀
吵架的時候,你一氣之下把對方的借據撕了、把合約丟進碎紙機、把離婚協議書揉爛。那一刻你可能只是發洩,但在法律上你剛犯了一條最高可判三年的罪。這條處罰的不是「弄壞紙」,是「讓一份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失去功能」。撕掉一張白紙不構成,撕掉一張上面寫著「欠款五十萬」的借據就構成。關鍵字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意思是那份文書原本能證明某件事、能讓某人主張權利,你讓它不能用了,就達到門檻。值多少錢不重要,一張發票和一份房屋買賣契約在構成要件上完全相同。而且毀掉的不一定要是實體紙本,讓文書「不堪用」也算,例如把文字塗黑、把簽名部分剪掉、讓關鍵內容無法辨識。很多人覺得「東西是我撕的,又沒偷」,卻沒意識到自己踩進了刑事領域。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指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使其致令不堪用,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行為。保護法益為文書所承載的證明功能與交易秩序,而非文書之物質價值,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屬告訴乃論之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撕掉別人借據會怎樣?▾
可能構成刑法 352 毀損文書罪,最高三年,視文書證明的是誰的權利而定。
Q2毀損文書罪是告訴乃論嗎?▾
是,依刑法 357 為告訴乃論,告訴期六個月,逾期不能告。
Q3撕罰單會被告嗎?▾
罰單是公務機關文書,撕毀本身即可能成立毀損文書罪,與要不要繳款是兩件事。
Q4文書沒撕爛只是塗改算不算?▾
算。法條的『致令不堪用』涵蓋塗黑、剪除簽名、修正液覆蓋金額等使其失去證明功能的行為。
Q5刪除電子檔也是這條嗎?▾
不是。電磁紀錄 92 年修法後移至刑法 359、360 條處理,不適用 352 條。
Q6撕自己寫的借據算犯罪嗎?▾
要看借據證明誰的權利、在誰手上,若證明他人權利並在他人持有,仍可能成立。
Q7毀損文書罪會留前科嗎?▾
經判決有罪即留有刑事紀錄,但告訴乃論可透過撤告或和解避免。
Q8毀損文書和毀損器物差在哪?▾
352 條針對『文書』(承載證明功能),354 條針對一般『他人之物』,刑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_to |
|---|---|---|
| 保護客體 | 刑法 352(文書的證明功能) | 刑法 354(一般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 | 刑法 354 為二年以下 |
| 是否告訴乃論 | 是(刑法 357) | 刑法 354 同為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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