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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函刑(五)字第 4308 號
要旨
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罪,以毀損他人之文書為其構成要件,娛樂場所之門票,雖由稅捐稽征機關統一印製,但既經發售與戲院,即屬戲院之文書,其將之剪斷使用,除有逃漏稅捐之情形,應適用有關稅法處罰外,似不成立首開罪名。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罪,以毀損他人之文書為其構成要件,娛樂場所之門票,雖由稅捐稽征機關統一印製,但既經發售與戲院,即屬戲院之文書,其將之剪斷使用,除有逃漏稅捐之情形,應適用有關稅法處罰外,似不成立首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