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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函刑(五)字第 43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罪,以毀損他人之文書為其構成要件,娛樂場所之門票,雖由稅捐稽征機關統一印製,但既經發售與戲院,即屬戲院之文書,其將之剪斷使用,除有逃漏稅捐之情形,應適用有關稅法處罰外,似不成立首開罪名。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罪,以毀損他人之文書為其構成要件,娛樂場所之門票,雖由稅捐稽征機關統一印製,但既經發售與戲院,即屬戲院之文書,其將之剪斷使用,除有逃漏稅捐之情形,應適用有關稅法處罰外,似不成立首開罪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函刑(五)字第 43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罪,以毀損他人之文書為其構成要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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