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重點摘要刑法第351條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贓物罪,法院得免除其刑,但犯罪仍成立。
Q · 家人偷的東西放我這裡,我會被判刑嗎?
看親屬身分,符合者法官得免刑
依刑法第351條,若你與行為人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犯本章贓物罪(如收受、搬運、寄藏贓物)時,法院「得」免除其刑。注意是「得」不是「應」——犯罪照樣成立、檢察官照樣起訴、案底照樣可能留下,只是法官有裁量權決定是否免刑。明知故犯或主動參與銷贓者,法官仍可不予免除。
你爸偷了別人的東西放在你家,警察追查到你頭上,說你「收受贓物」。這在一般情況下會吃上刑法第349條的官司,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涉案的是你的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家人,刑法給了法官一個特殊開關:351條讓法官「得」免除你的刑。注意這個字:「得」,不是「應」。意思是法官有權免除,也有權不免除,完全看情節。這條的立法邏輯是:家人間的財產界線本來就模糊,你媽把你爸偷來的金飾放在你抽屜,硬把這種事情當成外人之間的贓物流通用重刑對待,會毀掉整個家庭。但它不是無條件的免罪金牌,法官如果認為你明知故犯、甚至主動參與銷贓,照樣可以不給你這個優惠。
刑法第351條為贓物罪章的親屬間刑罰減免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贓物罪者,法院得免除其刑。其性質為個人解除刑罰事由,不影響犯罪成立,僅賦予法官在親屬關係下免除處罰的裁量空間。
共犯跟收受贓物是兩回事。事前知情甚至協助可能成竊盜幫助犯(刑法第30條);只是事後收受保管則屬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後者在行為人為直系血親時,第351條可能免刑;但幫助竊盜部分不適用。
不算。同財共居指有親屬關係且實際共同生活、財產某程度混同者。室友是契約關係非親屬,完全不在本條範圍。法院看戶籍、實際居住與經濟交互依賴,戶籍是參考非絕對。
第351條是「得」免除,裁量空間大。一審未免刑,二審可再以更充分的親屬緊密關係證據主張,並可併行爭取緩刑(刑法第74條),雙軌進行較穩。
贓物罪章的親屬免刑規定,法官對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贓物罪者得免除其刑。
免除其刑是犯罪成立但不科刑、留有罪紀錄;不罰是根本不構成犯罪、無任何紀錄,求職出國差別明顯。
有親屬關係且實際共同生活、財產某程度混同者,戶籍為參考而非絕對認定標準。
指贓物罪章(刑法第349條),即收受、搬運、寄藏、媒介或故買贓物等行為。
備齊親屬關係證明,於警詢偵訊階段即明確主張身分並請律師援引本條,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戶籍謄本、共同帳戶、水電費繳納紀錄、共同生活照片,鋪陳實際共同生活事實。
越早越好,偵查階段主張可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留下的紀錄壓力最小。
二審以更充分親屬關係證據再主張,並可同時爭取緩刑(刑法第74條)雙軌進行。
324是親屬間竊盜的告訴乃論與免刑、351是親屬間贓物罪免刑,分屬不同章但同為親屬相盜例體系。
| concept | 犯罪是否成立 | 是否留前科 | 適用前提 |
|---|---|---|---|
| 得免除其刑(§351) | 成立 | 留有罪判決 | 親屬身分+法官裁量 |
| 不罰 | 不成立 | 無紀錄 | 構成要件不該當或阻卻違法 |
| 緩刑(§74) | 成立並判刑 | 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效 | 符合緩刑要件且法官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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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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