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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51親屬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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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351條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贓物罪,法院得免除其刑,但犯罪仍成立。

Q · 家人偷的東西放我這裡,我會被判刑嗎?

看親屬身分,符合者法官得免刑

依刑法第351條,若你與行為人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犯本章贓物罪(如收受、搬運、寄藏贓物)時,法院「得」免除其刑。注意是「得」不是「應」——犯罪照樣成立、檢察官照樣起訴、案底照樣可能留下,只是法官有裁量權決定是否免刑。明知故犯或主動參與銷贓者,法官仍可不予免除。

白話解讀

你爸偷了別人的東西放在你家,警察追查到你頭上,說你「收受贓物」。這在一般情況下會吃上刑法第349條的官司,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涉案的是你的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家人,刑法給了法官一個特殊開關:351條讓法官「得」免除你的刑。注意這個字:「得」,不是「應」。意思是法官有權免除,也有權不免除,完全看情節。這條的立法邏輯是:家人間的財產界線本來就模糊,你媽把你爸偷來的金飾放在你抽屜,硬把這種事情當成外人之間的贓物流通用重刑對待,會毀掉整個家庭。但它不是無條件的免罪金牌,法官如果認為你明知故犯、甚至主動參與銷贓,照樣可以不給你這個優惠。

法律定性

刑法第351條為贓物罪章的親屬間刑罰減免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贓物罪者,法院得免除其刑。其性質為個人解除刑罰事由,不影響犯罪成立,僅賦予法官在親屬關係下免除處罰的裁量空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爸媽偷東西藏我家,我會不會被當成共犯?

共犯跟收受贓物是兩回事。事前知情甚至協助可能成竊盜幫助犯(刑法第30條);只是事後收受保管則屬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後者在行為人為直系血親時,第351條可能免刑;但幫助竊盜部分不適用。

Q2同財共居到底怎麼認定?我跟室友合租算不算?

不算。同財共居指有親屬關係且實際共同生活、財產某程度混同者。室友是契約關係非親屬,完全不在本條範圍。法院看戶籍、實際居住與經濟交互依賴,戶籍是參考非絕對。

Q3法官說不免刑怎麼辦?還有救嗎?

第351條是「得」免除,裁量空間大。一審未免刑,二審可再以更充分的親屬緊密關係證據主張,並可併行爭取緩刑(刑法第74條),雙軌進行較穩。

Q4刑法351條是什麼?

贓物罪章的親屬免刑規定,法官對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贓物罪者得免除其刑。

Q5得免除其刑跟不罰差在哪?

免除其刑是犯罪成立但不科刑、留有罪紀錄;不罰是根本不構成犯罪、無任何紀錄,求職出國差別明顯。

Q6什麼叫同財共居親屬?

有親屬關係且實際共同生活、財產某程度混同者,戶籍為參考而非絕對認定標準。

Q7本章之罪指哪些?

指贓物罪章(刑法第349條),即收受、搬運、寄藏、媒介或故買贓物等行為。

Q8刑法351條怎麼主張?

備齊親屬關係證明,於警詢偵訊階段即明確主張身分並請律師援引本條,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Q9怎麼證明同財共居?

戶籍謄本、共同帳戶、水電費繳納紀錄、共同生活照片,鋪陳實際共同生活事實。

Q10什麼時候主張最有利?

越早越好,偵查階段主張可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留下的紀錄壓力最小。

Q11法官不免刑怎麼救?

二審以更充分親屬關係證據再主張,並可同時爭取緩刑(刑法第74條)雙軌進行。

Q12刑法351條 vs 刑法324條差在哪?

324是親屬間竊盜的告訴乃論與免刑、351是親屬間贓物罪免刑,分屬不同章但同為親屬相盜例體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ncept犯罪是否成立是否留前科適用前提
得免除其刑(§351)成立留有罪判決親屬身分+法官裁量
不罰不成立無紀錄構成要件不該當或阻卻違法
緩刑(§74)成立並判刑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效符合緩刑要件且法官裁定

犯罪是否成立

得免除其刑(§351)
成立
不罰
不成立
緩刑(§74)
成立並判刑

是否留前科

得免除其刑(§351)
留有罪判決
不罰
無紀錄
緩刑(§74)
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效

適用前提

得免除其刑(§351)
親屬身分+法官裁量
不罰
構成要件不該當或阻卻違法
緩刑(§74)
符合緩刑要件且法官裁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刑法第257条(親族等の間の贓物に関する特例・刑の免除)
韓國형법 제365조(친족간의 범행 - 장물죄 친족상도례 준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31031 制定)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直系血親名詞
  • 同財共居名詞
  • 免除名詞
(0231031 制定)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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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1 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