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7 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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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57 條規定毀損文書、毀損器物、間接毀損、損害債權四罪均為告訴乃論,被害人不提告檢察官即不得起訴。
Q · 東西被毀損,警察抓到人,但我不提告會怎樣?
依刑法第 357 條,毀損文書(第 352 條)、毀損器物(第 354 條)、間接毀損(第 355 條)、損害債權(第 356 條)四罪均為告訴乃論。被害人未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依法不得起訴,縱使證據確鑿亦同。提告後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仍可撤回,是和解談判的關鍵籌碼。
白話解讀
刑法裡有一條看不見的開關,決定某個案子會不會真的進法院。你的手機被前同事摔壞、你的機車被鄰居刻字、你的文件被競爭對手偷偷撕毀,這些案件即使警察知道、檢察官知道,也不會主動動手。必須你本人在六個月內去提告,整個國家機器才會啟動。這就是「告訴乃論」。第 357 條直接點名四個毀損類罪(毀損文書、毀損建物、毀損物品、間接毀損)全部適用這個規則。它的意思很殘酷但也很實用:如果你不出聲,國家就當作沒這回事。反過來看,這也是你手上的開關,你決定要不要動它,動了可以隨時關掉(撤回告訴),這個彈性在和解談判裡是巨大的籌碼。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7 條為毀棄損壞罪章的程序性規範,明定毀損文書罪、毀損器物罪、間接毀損罪、損害債權罪四款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刑事追訴程序始得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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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57 條是什麼?▾
規定毀損四罪(352、354、355、356)須告訴乃論,是毀損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開關。
Q2毀損罪是告訴乃論嗎?▾
毀損文書、器物、間接毀損、損害債權是;但毀壞建築物(353 條)不是,檢察官可主動起訴。
Q3毀損告訴期間多久?▾
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須提出告訴,超過告訴權消滅(刑訴 237 條)。
Q4提告毀損後可以撤回嗎?▾
可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能撤回告訴(刑訴 238 條),撤回後不得再告。
Q5車被刮花警察抓到人會自動判刑嗎?▾
不會,毀損屬告訴乃論,須被害人明確表示提告,做筆錄時要說「我要提告」。
Q6毀損罪和竊盜罪處理一樣嗎?▾
不一樣,竊盜(320 條)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會主動辦,毀損則須被害人提告。
Q7毀損告訴乃論怎麼當和解籌碼?▾
先提告再談和解,因告訴可隨時撤回,比空手談和解的壓力大得多。
Q8錯過六個月告訴期還有救嗎?▾
刑事追訴權消滅,但仍可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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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omplaint_required | public_prosecution |
|---|---|---|
| 啟動方式 | 須被害人提出告訴(352/354/355/356) | 檢察官得主動偵辦起訴(如 353 毀壞建築物、320 竊盜) |
| 期間限制 | 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 | 受追訴權時效限制,無六個月告訴期 |
| 可否撤回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 | 被害人無撤回權,國家主導 |
| 和解槓桿 | 高,撤告可作交換條件 | 低,和解僅影響量刑非起訴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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