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57 條規定毀損文書、毀損器物、間接毀損、損害債權四罪均為告訴乃論,被害人不提告檢察官即不得起訴。
Q · 東西被毀損,警察抓到人,但我不提告會怎樣?
不提告,檢察官就不能起訴對方
依刑法第 357 條,毀損文書(第 352 條)、毀損器物(第 354 條)、間接毀損(第 355 條)、損害債權(第 356 條)四罪均為告訴乃論。被害人未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依法不得起訴,縱使證據確鑿亦同。提告後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仍可撤回,是和解談判的關鍵籌碼。
刑法裡有一條看不見的開關,決定某個案子會不會真的進法院。你的手機被前同事摔壞、你的機車被鄰居刻字、你的文件被競爭對手偷偷撕毀,這些案件即使警察知道、檢察官知道,也不會主動動手。必須你本人在六個月內去提告,整個國家機器才會啟動。這就是「告訴乃論」。第 357 條直接點名四個毀損類罪(毀損文書、毀損建物、毀損物品、間接毀損)全部適用這個規則。它的意思很殘酷但也很實用:如果你不出聲,國家就當作沒這回事。反過來看,這也是你手上的開關,你決定要不要動它,動了可以隨時關掉(撤回告訴),這個彈性在和解談判裡是巨大的籌碼。
刑法第 357 條為毀棄損壞罪章的程序性規範,明定毀損文書罪、毀損器物罪、間接毀損罪、損害債權罪四款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刑事追訴程序始得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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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毀損罪(第 354 條)依第 357 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你不提告檢察官不能起訴,就算警察已經把嫌犯抓到。你要在知道是誰做的六個月內向警察或地檢署明確表達「提出告訴」。做筆錄時警察會問「是否提出告訴」,要明確說「我要提告」,說成「我只是要報備」會讓案件停住。
可以。告訴乃論罪的最大特色就是可以撤回告訴,只要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都來得及(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後對同一案件不能再告,所以和解條件一定要先談定、錢拿到手、和解書簽好,再去撤回,順序錯了會吃大虧。
完全不一樣。竊盜罪(第 320 條)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主動起訴;毀損罪依第 357 條是告訴乃論,你不動就沒事。若對方同時偷走部分物品又毀損部分物品,偷的部分國家會主動追,毀的部分要你自己告。
規定毀損文書、器物、間接毀損、損害債權四罪(352/354/355/356)須告訴乃論,是毀損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開關。
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刑事追訴才會啟動的犯罪類型;不提告檢察官就不能起訴。
毀損文書 352、毀損器物 354、間接毀損 355、損害債權 356;毀壞建築物 353 不是。
前者開關在被害人手上、不告就沒事且可撤回;後者檢察官得主動起訴,被害人無撤回權。
蒐證 → 確認對方身分 → 知悉犯人六個月內向警察或地檢明確表示「提出告訴」,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以物品修復或回復原狀費用為主,可另依民法 195 主張精神慰撫金,循民事或調解程序求償。
現場照片、監視器、目擊證人、物品損壞與修復報價單,並確認對方真實身分。
刑事告訴本身不需裁判費;轉民事求償才有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
竊盜 320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主動辦;毀損 357 須被害人提告才啟動。
| 比較面向 | complaint_required | public_prosecution |
|---|---|---|
| 啟動方式 | 須被害人提出告訴(352/354/355/356) | 檢察官得主動偵辦起訴(如 353 毀壞建築物、320 竊盜) |
| 期間限制 | 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 | 受追訴權時效限制,無六個月告訴期 |
| 可否撤回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 | 被害人無撤回權,國家主導 |
| 和解槓桿 | 高,撤告可作交換條件 | 低,和解僅影響量刑非起訴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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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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