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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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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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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6 day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電腦罪章法益? 立法理由:保護「📌使用電腦的安全與信賴」。 🔵黃榮堅師:但實際上電腦大多數時候是一個犯罪媒介,人可能利用電腦設備去詐騙別人、侮辱別人,甚至侵害別人的生命或隱私。 🔵薛智仁師:同黃老師見解,並進一步指出,現行法的保護方向有不清楚的地方。 例如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的犯罪,應以「📌保護個人財產」的方向作解釋、並在未來朝「📌保護個人秘密」的方向修正。 參考自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814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無故: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所謂的「正當理由」,要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 調查是否通姦-X
juby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未包含 §220 II之準文書
ady031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包含§315妨害秘密罪 的法益 在裡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