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重點摘要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罰的是「無故入侵」本身,不需造成損害,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Q · 用別人密碼登進去看一下、什麼都沒動,會犯法嗎?
會。刑法 358 條只罰「無故入侵」
依刑法第 358 條,只要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即構成入侵電腦罪,不需要造成任何損害或變更資料。知道密碼不等於有使用授權,授權必須是「這一次」的同意。本罪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你可能覺得「駭客」是新聞裡才有的東西。但這條法律定義的「入侵」,門檻比你想的低很多。你前男友知道你的 Facebook 密碼,分手後他登入看你的訊息,就算他什麼都沒改、什麼都沒刪,單純「進去過」這個動作本身就已經構成犯罪。你為了好奇試了同事電腦的密碼,成功登入但馬上登出,這也是。這條罪的核心是「無故入侵」四個字,不是「造成損害」。法律保護的是電腦系統的「不被打擾」,就像有人未經你同意進到你家一樣,他有沒有偷東西是另一回事,進來本身就違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三十萬罰金,這是告訴乃論罪的對照組,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規範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三種方式,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行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電腦系統的「使用安全與不受干擾」,屬危險犯,不以實際損害為構成要件,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刑法第 358 至 363 條)的入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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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算。就算你知道密碼,「知道」不等於「有權限使用」。除非他明確同意你可以隨時看,否則每一次登入都要當下授權。實務上已有判例認定即使是配偶未經同意偷看對方帳號仍構成本罪。若已在談離婚或分手,偷看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也可能因非法取得而不被採用。
電腦是公司的,但員工使用中產生的個人資料不當然屬於公司。公司要查員工電腦原則上要事前明確告知並取得同意(通常寫在聘僱合約或 IT 政策)。沒告知就偷查,公司也可能觸犯本條。實務上會先看你簽的聘僱合約與員工手冊有沒有「公司得隨時檢查公司設備」條款。
一般不會。本條要件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連到沒密碼的開放 WiFi 只是使用網路訊號,沒有入侵對方路由器或電腦系統。但若進一步嘗試連入對方內部網路設備(如 NAS、監視器),則可能構成。
規範以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或利用漏洞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的犯罪,不需造成損害即成立,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入口條文。
指欠缺正當權源或正當理由。知道密碼、過去共用過、被告知過,都不等於這一次的使用授權。
包含。主機、伺服器、手機、雲端帳號及具運算儲存功能的物聯網設備(NAS、監視器)都涵蓋在內。
358 罰入侵本身、不需損害;359 罰入侵後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且需致生損害,刑度更重(五年以下)。
截圖異常登入紀錄 → 下載官方登入歷史 → 盡快報案讓檢警調取伺服器端 IP,紀錄通常只存 3-12 個月。
服務端登入 IP 與時間戳、裝置紀錄、異常登入通知。關鍵證據在服務商手上,需報案由檢警調取。
刑事告訴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不需裁判費;若另提附帶民事求償則依損害金額計算。
寄存證信函載明刑法第 358 條要求停止並協商賠償,多數案件在此階段軟化和解,不必走到起訴。
入侵後取得個資常兩罪競合。個資法第 41 條針對非法蒐集處理個資,刑度與本罪可能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比較面向 | art_358 | art_359 | art_360 |
|---|---|---|---|
| 處罰行為 | 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 |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 以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電腦 |
| 是否需致生損害 | 不需要(危險犯) | 需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需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 法定刑(自由刑) | 三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三年以下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對個人犯之為告訴乃論(第 363 條) | 對個人犯之為告訴乃論(第 36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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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
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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