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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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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罰的是「無故入侵」本身,不需造成損害,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Q · 用別人密碼登進去看一下、什麼都沒動,會犯法嗎?

會。刑法 358 條只罰「無故入侵」

依刑法第 358 條,只要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即構成入侵電腦罪,不需要造成任何損害或變更資料。知道密碼不等於有使用授權,授權必須是「這一次」的同意。本罪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駭客」是新聞裡才有的東西。但這條法律定義的「入侵」,門檻比你想的低很多。你前男友知道你的 Facebook 密碼,分手後他登入看你的訊息,就算他什麼都沒改、什麼都沒刪,單純「進去過」這個動作本身就已經構成犯罪。你為了好奇試了同事電腦的密碼,成功登入但馬上登出,這也是。這條罪的核心是「無故入侵」四個字,不是「造成損害」。法律保護的是電腦系統的「不被打擾」,就像有人未經你同意進到你家一樣,他有沒有偷東西是另一回事,進來本身就違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三十萬罰金,這是告訴乃論罪的對照組,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規範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三種方式,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行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電腦系統的「使用安全與不受干擾」,屬危險犯,不以實際損害為構成要件,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刑法第 358 至 363 條)的入口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知道另一半的密碼,登進去看他手機算犯罪嗎?

很可能算。就算你知道密碼,「知道」不等於「有權限使用」。除非他明確同意你可以隨時看,否則每一次登入都要當下授權。實務上已有判例認定即使是配偶未經同意偷看對方帳號仍構成本罪。若已在談離婚或分手,偷看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也可能因非法取得而不被採用。

Q2公司能查員工的電腦嗎?這不是公司的財產嗎?

電腦是公司的,但員工使用中產生的個人資料不當然屬於公司。公司要查員工電腦原則上要事前明確告知並取得同意(通常寫在聘僱合約或 IT 政策)。沒告知就偷查,公司也可能觸犯本條。實務上會先看你簽的聘僱合約與員工手冊有沒有「公司得隨時檢查公司設備」條款。

Q3我在路上連到沒密碼的 WiFi,會犯這條嗎?

一般不會。本條要件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連到沒密碼的開放 WiFi 只是使用網路訊號,沒有入侵對方路由器或電腦系統。但若進一步嘗試連入對方內部網路設備(如 NAS、監視器),則可能構成。

Q4刑法 358 條入侵電腦罪是什麼?

規範以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或利用漏洞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的犯罪,不需造成損害即成立,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入口條文。

Q5「無故」是什麼意思?

指欠缺正當權源或正當理由。知道密碼、過去共用過、被告知過,都不等於這一次的使用授權。

Q6「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包含手機嗎?

包含。主機、伺服器、手機、雲端帳號及具運算儲存功能的物聯網設備(NAS、監視器)都涵蓋在內。

Q7入侵電腦罪和 359 條差在哪?

358 罰入侵本身、不需損害;359 罰入侵後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且需致生損害,刑度更重(五年以下)。

Q8發現帳號被入侵怎麼辦?

截圖異常登入紀錄 → 下載官方登入歷史 → 盡快報案讓檢警調取伺服器端 IP,紀錄通常只存 3-12 個月。

Q9怎麼證明對方無故入侵?

服務端登入 IP 與時間戳、裝置紀錄、異常登入通知。關鍵證據在服務商手上,需報案由檢警調取。

Q10提告入侵電腦罪要花錢嗎?

刑事告訴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不需裁判費;若另提附帶民事求償則依損害金額計算。

Q11對認識的人怎麼處理最有效?

寄存證信函載明刑法第 358 條要求停止並協商賠償,多數案件在此階段軟化和解,不必走到起訴。

Q12刑法 358 vs 個資法 41 條哪個重?

入侵後取得個資常兩罪競合。個資法第 41 條針對非法蒐集處理個資,刑度與本罪可能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58art_359art_360
處罰行為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以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電腦
是否需致生損害不需要(危險犯)需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需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法定刑(自由刑)三年以下五年以下三年以下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對個人犯之為告訴乃論(第 363 條)對個人犯之為告訴乃論(第 363 條)

art_358

處罰行為
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
是否需致生損害
不需要(危險犯)
法定刑(自由刑)
三年以下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art_359

處罰行為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是否需致生損害
需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法定刑(自由刑)
五年以下
告訴乃論
對個人犯之為告訴乃論(第 363 條)

art_360

處罰行為
以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電腦
是否需致生損害
需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法定刑(自由刑)
三年以下
告訴乃論
對個人犯之為告訴乃論(第 363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不正アクセス禁止法 第3条・第11条(不正アクセス行為の禁止)
韓國정보통신망법 제48조 제1항・제72조(정보통신망 무단침입)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德國StGB § 202a(Ausspähen von Daten)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3-1(accès frauduleux à un STAD,loi Godfrain)
美國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18 U.S.C. § 1030(a)(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0603 增訂)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

(1081203 修正)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9206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

(1081203 修正)

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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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