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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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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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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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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 266–270
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
第 266 條
開啟
在
公共場所
或
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
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
之。
第 267 條
開啟
(刪除)
第 268 條
開啟
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九萬元以下
罰金
。
第 269 條
開啟
意圖
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
拘役
,
得併科
九萬元以下
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270 條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開啟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
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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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結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 26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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