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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
  1.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1.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刪除)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