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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中華民國刑法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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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67 條常業賭博罪於 2005 年刪除,配合常業犯類型整體廢除。

Q · 常業賭博罪還存在嗎?

不存在,2005年已刪除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7 條常業賭博罪在民國 94 年(2005 年)刑法大修時被刪除,配合連續犯(第 56 條)一併廢除。現行法下,反覆從事賭博行為不再有「常業」加重處罰類型,每一次賭博依第 266 條獨立評價,再依第 50、51 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空的,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故事。民國94年之前,刑法有「常業犯」的概念:如果你把某個犯罪當成謀生方式反覆做,會被加重處罰。常業賭博罪就是其中之一。2005 年刑法大修,立法者決定廢除常業犯這個概念,理由是它跟「連續犯」的規定重複又難以區分,實務上造成混亂。從此之後,就算你天天賭博、把賭博當成職業,也只能用第 266 條一條一條算,不能用「常業」加重。這個改變看起來是技術性的,但它代表刑法哲學的一次轉向:從「處罰生活方式」回到「處罰單一行為」。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常業賭博罪(以賭博為常業者加重處罰)。該條於 2005 年刑法總則修正時,配合常業犯與連續犯類型整體廢除而一併刪除,代表台灣刑法從「行為人刑法」回歸「行為刑法」的哲學轉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常業犯要被刪除?

民國94年刑法大修時,立法者認為常業犯和連續犯這兩個概念功能重疊、要件模糊,實務上經常造成認定困難。廢除後回歸一罪一罰的基本原則,每一次犯罪行為單獨評價,再依刑法第50條以下的數罪併罰規定處理。

Q2那現在如果有人以賭博為業怎麼處罰?

回歸第 266 條,每一次賭博行為各算一次,然後依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如果是提供場所聚眾賭博營利,那是第 268 條的範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說,現在沒有常業這個加重理由,但反覆犯罪的累積刑度可能更高。

Q3刑法 267 條是什麼?

原為常業賭博罪,規範以賭博為常業者加重處罰。已於民國 94 年(2005 年)刑法大修時刪除,配合常業犯類型整體廢除。

Q4常業犯是什麼意思?

以反覆實施特定犯罪作為謀生方式或生活方式之犯罪人類型,舊刑法採加重處罰。2005 年於台灣廢除,日本、韓國至今保留。

Q5一罪一罰原則是什麼?

每一個獨立犯罪行為應分別評價並定其應執行刑的刑法基本原則。2005 年常業犯廢除為此原則之具體實踐。

Q6怎麼分辨舊判決中的常業賭博?

看判決日期:2005 年 7 月 1 日新法施行前的判決才會出現本條,之後的判決出現此條為法律適用錯誤。

Q7反覆賭博現在怎麼處罰?

依刑法第 266 條每次賭博獨立成罪,再依第 50 條至第 55 條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

Q8怎麼查看刑法修正歷史?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頁面(law.moj.gov.tw)可查詢完整修正版本對照與立法理由。

Q9國考遇到常業犯題目怎麼答?

切記 2005 年起常業犯類型已整體廢除,回答時要點出該題的時間點與適用新舊法的差異。

Q10常業犯 vs 連續犯差在哪?

常業犯強調以犯罪為謀生方式(職業性),連續犯強調概括犯意連續實施(時間性)。兩者均於 2005 年同時廢除。

Q11台灣 vs 日本常習賭博怎麼比?

日本刑法第 186 條常習賭博罪仍保留,採三年以下加重處罰;台灣已廢除回歸一罪一罰,東亞大陸法系中走最前面。

Q12廢除前 vs 廢除後賭博累積處罰差在哪?

廢除前以常業整體加重一罪論處,廢除後每次獨立成罪數罪併罰。累積刑度可能更高而非更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mparison_axisbefore_2005after_2005key_difference
處罰類型常業犯加重處罰(行為人刑法)回歸個別行為評價(行為刑法)從處罰生活方式轉向處罰具體行為
刑度計算方式以「常業」整體加重,一罪論每次賭博獨立成罪,數罪併罰累計刑度可能更高,但個別評價更精確
舉證重點需證明「以此為業」之繼續性與謀生性僅需就單次行為證明賭博成立檢方舉證簡化,但需逐次起訴
刑法哲學行為人刑法(人格危險性)行為刑法(具體行為非難)與現代法治國家原則一致

before_2005

處罰類型
常業犯加重處罰(行為人刑法)
刑度計算方式
以「常業」整體加重,一罪論
舉證重點
需證明「以此為業」之繼續性與謀生性
刑法哲學
行為人刑法(人格危險性)

after_2005

處罰類型
回歸個別行為評價(行為刑法)
刑度計算方式
每次賭博獨立成罪,數罪併罰
舉證重點
僅需就單次行為證明賭博成立
刑法哲學
行為刑法(具體行為非難)

key_difference

處罰類型
從處罰生活方式轉向處罰具體行為
刑度計算方式
累計刑度可能更高,但個別評價更精確
舉證重點
檢方舉證簡化,但需逐次起訴
刑法哲學
與現代法治國家原則一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刑法第 186 條(常習賭博罪)— 仍存在,採加重處罰
韓國대한민국 형법 제246조 제2항(상습도박)— 仍存在,採加重處罰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03 條(賭博罪)— 無常業犯類型,但有「以賭博為業」加重情節
德國Deutsches StGB § 284(unerlaubte Veranstaltung eines Glücksspiels)— 商業性賭博獨立成罪
法國Code pénal français — 無 habitualité 加重類型,賭博規範主要在 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 L324
美國Various US State Codes — Professional gambling 各州獨立規範(如 NY Penal Law § 225.1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09401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031 制定)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094010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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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7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