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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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67 條常業賭博罪於 2005 年刪除,配合常業犯類型整體廢除。
Q · 常業賭博罪還存在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7 條常業賭博罪在民國 94 年(2005 年)刑法大修時被刪除,配合連續犯(第 56 條)一併廢除。現行法下,反覆從事賭博行為不再有「常業」加重處罰類型,每一次賭博依第 266 條獨立評價,再依第 50、51 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空的,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故事。民國94年之前,刑法有「常業犯」的概念:如果你把某個犯罪當成謀生方式反覆做,會被加重處罰。常業賭博罪就是其中之一。2005 年刑法大修,立法者決定廢除常業犯這個概念,理由是它跟「連續犯」的規定重複又難以區分,實務上造成混亂。從此之後,就算你天天賭博、把賭博當成職業,也只能用第 266 條一條一條算,不能用「常業」加重。這個改變看起來是技術性的,但它代表刑法哲學的一次轉向:從「處罰生活方式」回到「處罰單一行為」。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常業賭博罪(以賭博為常業者加重處罰)。該條於 2005 年刑法總則修正時,配合常業犯與連續犯類型整體廢除而一併刪除,代表台灣刑法從「行為人刑法」回歸「行為刑法」的哲學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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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67 條是什麼?▾
原為常業賭博罪,2005 年配合常業犯廢除一併刪除。
Q2常業犯為什麼被刪除?▾
與連續犯概念重疊、要件模糊,立法者整體廢除回歸一罪一罰。
Q3常業賭博 vs 一般賭博差在哪?▾
已無差別。現在反覆賭博只能用第 266 條每次獨立計算。
Q4舊判決提到常業賭博怎麼讀?▾
那是 2005 年修法前的舊案件,現行法不能再用常業概念。
Q5現在以賭博為業會怎麼罰?▾
每次賭博依第 266 條罰,數罪併罰累計刑度。
Q6常業犯廢除是什麼時候?▾
民國 94 年(2005 年)2 月 2 日修正公布。
Q7連續犯也被廢除嗎?▾
是,刑法第 56 條同年廢除,與常業犯為配套修法。
Q8國考會考刪除條文嗎?▾
本條本身考點低,但常業犯廢除的法理脈絡是刑總考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mparison_axis | before_2005 | after_2005 | key_difference |
|---|---|---|---|
| 處罰類型 | 常業犯加重處罰(行為人刑法) | 回歸個別行為評價(行為刑法) | 從處罰生活方式轉向處罰具體行為 |
| 刑度計算方式 | 以「常業」整體加重,一罪論 | 每次賭博獨立成罪,數罪併罰 | 累計刑度可能更高,但個別評價更精確 |
| 舉證重點 | 需證明「以此為業」之繼續性與謀生性 | 僅需就單次行為證明賭博成立 | 檢方舉證簡化,但需逐次起訴 |
| 刑法哲學 | 行為人刑法(人格危險性) | 行為刑法(具體行為非難) | 與現代法治國家原則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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