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68 條規範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行為,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Q · 開賭場或在 LINE 群組抽傭,會被判什麼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8 條,只要有意圖營利且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無論實體或網路,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是有沒有親自下注,而是有沒有抽頭、收場地費、組織化金流。LINE 群主抽傭、線上賭場客服、麻將館包月收費都是典型本條被告類型。
白話解讀
第 266 條處罰的是「下場賭的人」,這條處罰的是「開場子的人」。差別在哪?刑度差了一個層級:266 條只有罰金,這條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關人。為什麼要加重?因為立法者認為,一個人自己賭是自己的選擇,但如果你搭了一個平台讓別人來賭,你是在把賭博產業化、制度化,危害範圍被放大了。關鍵字是「意圖營利」四個字:你得是為了賺錢才開場子,如果是朋友之間輪流在家做東招待麻將不收抽頭,原則上構不上這條。但只要你開始收抽頭、收場地費、收服務費,不管金額多小,都是營利意圖的鐵證。實務上,LINE 群組的群主如果抽傭就是活生生的本條被告。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8 條為聚眾賭博罪,規範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或聚集多人賭博之行為。本條為賭博產業鏈打擊條款,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著高於第 266 條一般賭博行為(僅五萬元以下罰金),立法意旨在區分賭博消費者與賭博經營者之刑事責任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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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之間在家打麻將,有人當莊會被告嗎?▾
本條的關鍵是「意圖營利」。純粹朋友間輪流當莊、不收抽頭、不收場地費,構不上本條,最多只是第 266 條的賭博行為(而且受暫時娛樂之物但書保護)。但如果固定在同一個人家裡打、主人每局抽一筆、或是收固定場地費,營利意圖就成立了。實務上法官看的是常態性和金流組織化,偶爾聚會和定期開場是兩回事。
Q2幫線上賭場做客服會不會被抓?▾
會,而且會以本條共犯論處。客服是賭博網站運作不可或缺的一環,法院會認定你在幫助「供給賭博場所」的主行為。就算你沒有實際參與賭局、沒有抽頭,只要你有領薪水,就符合共同營利的客觀事實。很多年輕人被高薪誘惑去柬埔寨或台灣本地做客服,實際上就是在當本條的被告。這類工作的求職廣告通常有明顯特徵:薪水遠高於市場行情、工作內容含糊。
Q3被起訴後有機會緩刑嗎?▾
有機會,但要看條件。本條法定刑三年以下,符合緩刑的基本要件(刑法第 74 條)。初犯、沒有前科、坦承犯行、主動繳回不法所得、跟檢察官配合調查上游,這些都是爭取緩刑的加分項。實務上初犯且情節輕微的本條被告,緩刑比例不低。緩刑的關鍵不是你犯了什麼,而是法官相不相信你以後不會再犯,態度和後續行動比案情本身更重要。
Q4刑法 268 條是什麼?▾
聚眾賭博罪,處罰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集多人賭博的莊家,最重三年有期徒刑,是賭博產業鏈上游打擊條款。
Q5什麼叫意圖營利?▾
主觀上以獲取財產利益為目的。實務以抽頭、場地費、固定客群、組織化金流等客觀事實認定,不需要直接證明動機。
Q6線上賭場屬於刑法 268 條的場所嗎?▾
屬於。實務已將「場所」延伸解釋及於 LINE、Discord、Telegram 群組與線上賭博網站等虛擬空間。
Q7聚眾賭博罪和普通賭博罪差在哪?▾
266 處罰賭客(最重五萬罰金),268 處罰莊家(最重三年徒刑),刑度差一個級距,立法區分賭博消費者與經營者。
Q8刑法 268 條怎麼辦?被偵查該做什麼?▾
立即停止行為 → 保全有利證據(絕不刪除)→ 諮詢刑事律師 → 主動繳回不法所得 → 評估自首或認罪協商 → 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Q9聚眾賭博罪緩刑怎麼爭取?▾
初犯+無前科+坦承犯行+繳回不法所得+配合調查上游,五個要件齊備緩刑率高。本條三年以下刑度符合刑法 74 條緩刑要件。
Q10意圖營利怎麼證明?▾
提供金流明細、轉帳紀錄、群組對話紀錄、固定客群名單、抽頭分潤比例等客觀證據。被告也可反證自己無營利意圖(如朋友間輪流招待)。
Q11被告刑法 268 律師費要多少?▾
刑事辯護律師費 15-30 萬起跳,視案件複雜度(偵查階段 5-10 萬 / 一審 10-20 萬 / 二審 15-30 萬)。經濟弱勢可申請法律扶助。
Q12刑法 268 vs 266 哪個重?▾
268 重很多。266 是五萬罰金,268 是三年有期徒刑,刑度差一個級距。268 罰莊家,266 罰賭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riminal_268 | criminal_266 |
|---|---|---|
| 處罰對象 | 莊家、組織者、抽頭者 | 賭客(個人下注者)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五萬元以下罰金 |
| 核心要件 | 意圖營利 + 供給場所或聚眾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
| 緩刑機會 | 符合(刑法 74 條) | 罰金刑不適用緩刑 |
| 易科罰金 | 六月以下徒刑可易科(刑法 41 條) | 本身就是罰金 |
| 網路適用 | 實務延伸解釋及於虛擬空間 | 266 條第 2 項明文納入電信網路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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