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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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ulu795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場所不限制⋯⋯
secret3ta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刑法圖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
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
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
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
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
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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