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68 條規範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行為,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Q · 開賭場或在 LINE 群組抽傭,會被判什麼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8 條,只要有意圖營利且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無論實體或網路,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是有沒有親自下注,而是有沒有抽頭、收場地費、組織化金流。LINE 群主抽傭、線上賭場客服、麻將館包月收費都是典型本條被告類型。
白話解讀
第 266 條處罰的是「下場賭的人」,這條處罰的是「開場子的人」。差別在哪?刑度差了一個層級:266 條只有罰金,這條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關人。為什麼要加重?因為立法者認為,一個人自己賭是自己的選擇,但如果你搭了一個平台讓別人來賭,你是在把賭博產業化、制度化,危害範圍被放大了。關鍵字是「意圖營利」四個字:你得是為了賺錢才開場子,如果是朋友之間輪流在家做東招待麻將不收抽頭,原則上構不上這條。但只要你開始收抽頭、收場地費、收服務費,不管金額多小,都是營利意圖的鐵證。實務上,LINE 群組的群主如果抽傭就是活生生的本條被告。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8 條為聚眾賭博罪,規範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或聚集多人賭博之行為。本條為賭博產業鏈打擊條款,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著高於第 266 條一般賭博行為(僅五萬元以下罰金),立法意旨在區分賭博消費者與賭博經營者之刑事責任層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68 條是什麼?▾
聚眾賭博罪,處罰開賭場或組織賭博的人,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Q2刑法 268 跟 266 差在哪?▾
266 處罰賭客(罰金),268 處罰莊家(有期徒刑),刑度差一個級距。
Q3LINE 群組抽傭算 268 條嗎?▾
算。實務上群主抽頭就是意圖營利的鐵證,已多次被法院認定為本條既遂。
Q4線上賭場客服會被告嗎?▾
會,以本條共犯論處。客服是賭博網站運作的必要環節。
Q5意圖營利怎麼證明?▾
看抽頭、場地費、固定客群、組織化金流等客觀事實,不需要直接證明動機。
Q6被起訴可以爭取緩刑嗎?▾
可以。本條三年以下刑度符合緩刑要件,初犯+繳回不法所得+認罪是關鍵。
Q7朋友家打麻將收場地費算嗎?▾
只要常態性收費就算營利,金額大小不是重點。
Q8刑法 268 條追訴時效多久?▾
20 年(依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riminal_268 | criminal_266 |
|---|---|---|
| 處罰對象 | 莊家、組織者、抽頭者 | 賭客(個人下注者)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五萬元以下罰金 |
| 核心要件 | 意圖營利 + 供給場所或聚眾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
| 緩刑機會 | 符合(刑法 74 條) | 罰金刑不適用緩刑 |
| 易科罰金 | 六月以下徒刑可易科(刑法 41 條) | 本身就是罰金 |
| 網路適用 | 實務延伸解釋及於虛擬空間 | 266 條第 2 項明文納入電信網路賭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