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刑字第 11131 號
要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聚眾賭博,雖恒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行之,惟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如在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偵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案件之賭具賭資,以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或第三款) 第三項沒收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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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聚眾賭博,雖恒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行之,惟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如在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偵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案件之賭具賭資,以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或第三款) 第三項沒收為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