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9 條
- 1.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2.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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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69 條規範未經核准之彩票發行罪,分主辦罪(最高 1 年)與媒介罪(最高 6 月)兩款處罰。
Q · 公司辦員工儲蓄抽獎會違反刑法 269 條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9 條第一項,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判斷關鍵在獎金來源:若獎金來自員工每月投入的款項(等於拿自己的錢抽自己的錢),即構成「有獎儲蓄」;若獎金由公司獨立出資,屬商業促銷抽獎,原則不在本條射程內。即使主辦人完全沒抽傭金,只要被認定為團體創造間接利益(如員工凝聚),仍可能構成。
白話解讀
你辦公室發起「尾牙抽獎存錢會」,每個月大家存三千,年底抽大獎,你當莊家抽傭。聽起來像理財互助?在刑法眼裡這可能就是「有獎儲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著你。這條管的不是一般賭博,是把「儲蓄」跟「博彩」綁在一起的金融遊戲,還有沒經過政府核准的彩券發行。台灣只有台彩和運彩是合法的,其他任何「買號碼中大獎」的商業模式,不管包裝得多像投資、多像福利,只要你是「意圖營利」的主辦方或媒介,這條就會找上你。而且媒介罪(第二項)是很多人的陷阱:你只是幫朋友賣幾張來路不明的彩票,抽一點佣金,你就踩線了。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9 條為彩票發行罪之規範條文,建立兩款獨立罪名:第一項主辦罪,處罰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第二項媒介罪,處罰為買賣彩票提供媒合服務之中間人。本條保護法益為金融秩序與國家對博彩產業之特許制度,現行合法彩票僅限公益彩券與運動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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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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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尾牙抽獎大家都在辦,為什麼突然說這是犯罪?▾
單純的尾牙抽獎不是犯罪,關鍵在「儲蓄」兩個字。如果獎金來源是員工每月存入的錢(等於大家拿自己的錢在抽自己的錢),這就接近「有獎儲蓄」。如果獎金是公司出的,那就是單純促銷抽獎,不在本條射程內。內行人提示:獎金來源決定法律定性,設計活動前先問「錢從哪來」這個問題。
Q2幫朋友賣海外彩券抽佣會被抓嗎?▾
會,而且是第二項的媒介罪。很多人以為「又不是我發行的」就沒事,但本條特別把「買賣的媒介者」獨立成罪。就算你只賣過幾張、賺了幾百塊,構成要件依然成立,只是量刑可能從輕。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正在做這件事,現在停止並保留你和上游的對話紀錄(證明你不是主導者),對未來可能的偵查很關鍵。
Q3政府允准的彩票只有哪些?▾
目前台灣合法的只有台灣彩券(含威力彩、大樂透、刮刮樂)和運動彩券,都有專法和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為依據。除此之外,任何號稱「合法代購國外彩券」、「區塊鏈彩票」、「跨境樂透」都是未經政府允准。內行人提示:合法的彩券發行需要財政部的特許,這個特許不會發給個人或一般公司,看到廣告說自己「有合法執照」的,八成有問題。
Q4刑法 269 條是什麼?▾
規範未經政府核准之彩票發行刑事責任,建立兩項獨立罪名:第一項主辦罪、第二項媒介罪。
Q5什麼叫「有獎儲蓄」?▾
結合儲蓄與抽獎機制之金融遊戲,由參與者定期投入款項累積獎金池再以抽籤方式分配,本質上是拿自己的錢抽自己的錢。
Q6「未經政府允准的彩票」指什麼?▾
除公益彩券與運動彩券外,所有「付錢買號碼抽大獎」之商業設計,包含海外彩券代購、區塊鏈彩票、跨境樂透等。
Q7「意圖營利」怎麼認定?▾
實質認定,不限個人金錢利益,包含為團體、公司創造收入,甚至間接商業利益(衝人氣、拉客流、員工凝聚)。
Q8公司辦抽獎活動怎麼避免違法?▾
獎金由公司獨立出資、不從員工或消費者口袋抽出、避免「付費取得抽獎機會」之結構、上線前法律諮詢。
Q9收到警方傳票要怎麼應對?▾
立即停止相關活動、保全所有金流紀錄與對話、不刪除任何訊息、第一時間諮詢律師評估「意圖營利」要件爭執空間。
Q10媒介者跟主辦者刑度差在哪?▾
主辦罪最高 1 年有期徒刑 + 9 萬元罰金;媒介罪最高 6 月有期徒刑 + 3 萬元罰金,刑度減半。
Q11違反 269 條會留前科嗎?▾
會。屬刑事犯罪判決確定後留下前科紀錄,5 年內影響特定公職與商業負責人資格,宣告緩刑期滿後始得塗銷。
Q12刑法 269 vs 266 賭博罪差在哪?▾
266 處罰賭博參與者(社會風俗保護),269 處罰彩票發行與媒介者(金融秩序與特許制度保護)。一個是參與一個是供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刑法 269 第 1 項(主辦罪) | 刑法 269 第 2 項(媒介罪) | 刑法 266(普通賭博罪) |
|---|---|---|---|
| 處罰客體 | 主辦者(發行人、組織者) | 媒介者(幫賣者、代購者) | 賭博之人(參與者) |
| 主觀要件 | 意圖營利(含團體營利) | 故意媒合買賣 | 賭博故意 |
| 刑度上限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9 萬元以下罰金 |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3 萬元以下罰金 | 5 萬元以下罰金 |
| 保護法益 | 彩票發行特許制度與金融秩序 | 彩票發行特許制度(媒介鏈處罰) | 社會風俗與賭博防制 |
| 追訴時效 | 10 年(依刑法第 80 條) | 5 年(依刑法第 80 條) | 5 年(依刑法第 8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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