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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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