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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9 條

  1. 1.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2.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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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69 條規範未經核准之彩票發行罪,分主辦罪(最高 1 年)與媒介罪(最高 6 月)兩款處罰。

Q · 公司辦員工儲蓄抽獎會違反刑法 269 條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9 條第一項,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判斷關鍵在獎金來源:若獎金來自員工每月投入的款項(等於拿自己的錢抽自己的錢),即構成「有獎儲蓄」;若獎金由公司獨立出資,屬商業促銷抽獎,原則不在本條射程內。即使主辦人完全沒抽傭金,只要被認定為團體創造間接利益(如員工凝聚),仍可能構成。

白話解讀

你辦公室發起「尾牙抽獎存錢會」,每個月大家存三千,年底抽大獎,你當莊家抽傭。聽起來像理財互助?在刑法眼裡這可能就是「有獎儲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著你。這條管的不是一般賭博,是把「儲蓄」跟「博彩」綁在一起的金融遊戲,還有沒經過政府核准的彩券發行。台灣只有台彩和運彩是合法的,其他任何「買號碼中大獎」的商業模式,不管包裝得多像投資、多像福利,只要你是「意圖營利」的主辦方或媒介,這條就會找上你。而且媒介罪(第二項)是很多人的陷阱:你只是幫朋友賣幾張來路不明的彩票,抽一點佣金,你就踩線了。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9 條為彩票發行罪之規範條文,建立兩款獨立罪名:第一項主辦罪,處罰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第二項媒介罪,處罰為買賣彩票提供媒合服務之中間人。本條保護法益為金融秩序與國家對博彩產業之特許制度,現行合法彩票僅限公益彩券與運動彩券。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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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尾牙抽獎大家都在辦,為什麼突然說這是犯罪?

單純的尾牙抽獎不是犯罪,關鍵在「儲蓄」兩個字。如果獎金來源是員工每月存入的錢(等於大家拿自己的錢在抽自己的錢),這就接近「有獎儲蓄」。如果獎金是公司出的,那就是單純促銷抽獎,不在本條射程內。內行人提示:獎金來源決定法律定性,設計活動前先問「錢從哪來」這個問題。

Q2幫朋友賣海外彩券抽佣會被抓嗎?

會,而且是第二項的媒介罪。很多人以為「又不是我發行的」就沒事,但本條特別把「買賣的媒介者」獨立成罪。就算你只賣過幾張、賺了幾百塊,構成要件依然成立,只是量刑可能從輕。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正在做這件事,現在停止並保留你和上游的對話紀錄(證明你不是主導者),對未來可能的偵查很關鍵。

Q3政府允准的彩票只有哪些?

目前台灣合法的只有台灣彩券(含威力彩、大樂透、刮刮樂)和運動彩券,都有專法和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為依據。除此之外,任何號稱「合法代購國外彩券」、「區塊鏈彩票」、「跨境樂透」都是未經政府允准。內行人提示:合法的彩券發行需要財政部的特許,這個特許不會發給個人或一般公司,看到廣告說自己「有合法執照」的,八成有問題。

Q4刑法 269 條是什麼?

規範未經政府核准之彩票發行刑事責任,建立兩項獨立罪名:第一項主辦罪、第二項媒介罪。

Q5什麼叫「有獎儲蓄」?

結合儲蓄與抽獎機制之金融遊戲,由參與者定期投入款項累積獎金池再以抽籤方式分配,本質上是拿自己的錢抽自己的錢。

Q6「未經政府允准的彩票」指什麼?

除公益彩券與運動彩券外,所有「付錢買號碼抽大獎」之商業設計,包含海外彩券代購、區塊鏈彩票、跨境樂透等。

Q7「意圖營利」怎麼認定?

實質認定,不限個人金錢利益,包含為團體、公司創造收入,甚至間接商業利益(衝人氣、拉客流、員工凝聚)。

Q8公司辦抽獎活動怎麼避免違法?

獎金由公司獨立出資、不從員工或消費者口袋抽出、避免「付費取得抽獎機會」之結構、上線前法律諮詢。

Q9收到警方傳票要怎麼應對?

立即停止相關活動、保全所有金流紀錄與對話、不刪除任何訊息、第一時間諮詢律師評估「意圖營利」要件爭執空間。

Q10媒介者跟主辦者刑度差在哪?

主辦罪最高 1 年有期徒刑 + 9 萬元罰金;媒介罪最高 6 月有期徒刑 + 3 萬元罰金,刑度減半。

Q11違反 269 條會留前科嗎?

會。屬刑事犯罪判決確定後留下前科紀錄,5 年內影響特定公職與商業負責人資格,宣告緩刑期滿後始得塗銷。

Q12刑法 269 vs 266 賭博罪差在哪?

266 處罰賭博參與者(社會風俗保護),269 處罰彩票發行與媒介者(金融秩序與特許制度保護)。一個是參與一個是供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刑法 269 第 1 項(主辦罪)刑法 269 第 2 項(媒介罪)刑法 266(普通賭博罪)
處罰客體主辦者(發行人、組織者)媒介者(幫賣者、代購者)賭博之人(參與者)
主觀要件意圖營利(含團體營利)故意媒合買賣賭博故意
刑度上限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9 萬元以下罰金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3 萬元以下罰金5 萬元以下罰金
保護法益彩票發行特許制度與金融秩序彩票發行特許制度(媒介鏈處罰)社會風俗與賭博防制
追訴時效10 年(依刑法第 80 條)5 年(依刑法第 80 條)5 年(依刑法第 80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87 条(富くじ発売等)
🇰🇷 韓國형법 제248조(복표의 발매 등)
🇨🇳 中國刑法第 303 条第 2 款(开设赌场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0 条
🇩🇪 德國§ 287 StGB(Unerlaubte Veranstaltung eines Glücksspiels)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 L. 324-1(loteries prohibées)
🇺🇸 美國18 U.S.C. §§ 1301-1304(Lottery off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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