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重點摘要刑法第 270 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併用從一重處斷。
Q · 警察或公務員收錢罩賭場,會被怎麼判?
依刑法 270 條,加重原賭博罪刑度二分之一
依刑法第 270 條,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賭博罪、聚眾賭博罪、彩票罪等),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包庇聚眾賭博(原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自己可被判到四年半。實務上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一併起訴,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檢舉應跳過同機關政風單位,直接向法務部廉政署或調查局舉報。
這條處理的是一個特別的角色:不是賭客,不是莊家,是那個「應該抓賭但反過來罩賭」的公務員。警察收錢讓地下賭場營業、稽查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民代施壓讓辦案軟化,這些不是一般的貪污,是本條直接點名的「包庇」。後果很明確:依原本的賭博罪規定,加重刑度到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如果他包庇的是普通聚眾賭博(本來三年以下),他自己可以被判到四年半。這條的狠在於它不只抓貪,它把「公權力失守」本身當成獨立的惡,因為一個會收錢包庇的警察,破壞的不只是某一場賭局,是整個社會對執法的信任。
刑法第 270 條為公務員包庇賭博罪,規範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賭博罪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屬於針對公權力腐敗的特別加重規定,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構成相互呼應的雙軌追訴體系。
常見跡象:某個地下賭場長期營業但從未被抓、民眾多次檢舉卻都「查無實據」、該區域警察經常出入某些場所。但光憑觀察不夠,實際檢舉需要金流或對話證據。內行人提示:檢舉要跳過同機關政風,直接找廉政署或調查局,因為同機關調查常常會走漏風聲。
怠忽職守是「該做沒做」(刑法第 130 條),本條的包庇是「明知+積極護航」。差別在主觀意圖:一個是懶,一個是故意放水。實務上認定包庇需要證明「明知對方在犯罪」加上「有意識地協助或默許」,舉證責任高,但一旦成立刑度遠重於怠忽職守。
刑法 270 是把「賭博罪章本身的刑度」加重二分之一,重點在「行為類型」;貪污治罪條例 §6 處罰公務員的圖利或包庇行為本身,最低 5 年起跳,重點在「公務員身分濫權」。實務上檢察官兩條一起起訴,依想像競合(刑法 55)從一重處斷,通常會落在貪污條例。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明知他人犯賭博罪章之罪而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加重二分之一。
三要件: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明知對方犯賭博罪章之罪、有積極包庇行為(不限於收受對價)。
明知他人犯罪而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方式予以掩護,使其逃避法律制裁,須有故意。
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第 268 條聚眾賭博及供給場所罪、第 269 條彩票罪,刪除的第 267 條原為常業賭博罪。
蒐證 → 跳過同機關政風 → 撥廉政署 0800-286-586 或調查局 0800-007-007 舉報 → 同步申請證人保護。
金流紀錄、通訊監察、賭場業者證詞、長期未取締時間軸,廉政署同步蒐證最有效。
立刻找熟悉貪污案件律師、釐清檢察官核心證據是金流或證詞、避免自行對外說明、考量主動坦承爭取較輕量刑。
依刑法第 67 條,最高度刑與最低度刑均加重二分之一。例聚眾賭博三年以下 → 加重後四年六個月以下。
貪污條例 §6 最低 5 年起跳明顯重於刑法 270 加重後刑度,實務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通常落貪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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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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