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0 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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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70 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併用從一重處斷。
Q · 警察或公務員收錢罩賭場,會被怎麼判?
依刑法第 270 條,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賭博罪、聚眾賭博罪、彩票罪等),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包庇聚眾賭博(原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自己可被判到四年半。實務上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一併起訴,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檢舉應跳過同機關政風單位,直接向法務部廉政署或調查局舉報。
白話解讀
這條處理的是一個特別的角色:不是賭客,不是莊家,是那個「應該抓賭但反過來罩賭」的公務員。警察收錢讓地下賭場營業、稽查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民代施壓讓辦案軟化,這些不是一般的貪污,是本條直接點名的「包庇」。後果很明確:依原本的賭博罪規定,加重刑度到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如果他包庇的是普通聚眾賭博(本來三年以下),他自己可以被判到四年半。這條的狠在於它不只抓貪,它把「公權力失守」本身當成獨立的惡,因為一個會收錢包庇的警察,破壞的不只是某一場賭局,是整個社會對執法的信任。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70 條為公務員包庇賭博罪,規範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賭博罪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屬於針對公權力腐敗的特別加重規定,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構成相互呼應的雙軌追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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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70 條是什麼?▾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加重原賭博罪刑度二分之一。
Q2公務員包庇賭博怎麼告?▾
蒐集金流、對話、影像證據,跳過同機關政風,向廉政署或調查局檢舉,可申請證人保護。
Q3包庇罪和貪污治罪條例 §6 差在哪?▾
刑法 270 加重賭博罪刑度,貪污條例 §6 處罰圖利或包庇行為本身,實務常併用從一重處斷。
Q4警察收錢罩賭場罰多少?▾
包庇聚眾賭博(刑法 268,三年以下)加重二分之一可判到四年六個月,併論貪污可達五年以上。
Q5怎麼證明公務員在包庇?▾
金流紀錄、通訊監察、賭場業者證詞、長期未取締的稽查紀錄、廉政署同步蒐證最有效。
Q6民眾發現公務員包庇要找誰檢舉?▾
法務部廉政署(0800-286-586)、調查局(0800-007-007),跳過同機關政風避免消息走漏。
Q7公務員包庇罪追訴時效多久?▾
加重後法定本刑超過三年未滿十年者,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第 80 條)。
Q8民代包庇賭博也適用嗎?▾
民代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務員,本條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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