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2.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3.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4.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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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66 條規範普通賭博罪,2021 年修法後將實體公共場所與網路賭博並列處罰,五萬元以下罰金。
Q · 在家用手機玩線上賭博會被抓嗎?
依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或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者,與在公共場所賭博同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2021 年 1 月 27 日修法新增此項後,「私人帳號密碼登入不算公共場所」的舊抗辯路線已被堵死,不論你在家、在咖啡廳、用 VPN,只要犯罪行為人在台灣,犯罪地就在台灣。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在家用手機玩線上百家樂很安全?這條 2021 年修法之後,直接把網路賭博拉進刑法射程。以前司法實務還會爭論「私人帳號算不算公共場所」,現在立法者一刀切下去:只要你用電信設備、網路、通訊軟體賭財物,不管你躲在家裡棉被窩還是 VPN 後面,第二項就是為你準備的。罰金五萬以下聽起來不重,但那是「刑事前科」,不是罰單。跟朋友在家打麻將算不算?關鍵在「供人暫時娛樂之物」那條但書:如果賭的是香菸、飲料、小菜錢這種娛樂性質的東西,法律放你一馬。但如果是現金、籌碼、或可直接兌現的點數,不管金額多小都踩線。麻將桌上的「台幣一台十塊」,在法律眼裡和線上德州撲克沒有本質差別。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為普通賭博罪,規範非營業性質的賭博行為。第一項處罰實體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的賭博,第二項(2021 年增訂)將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納入相同處罰,但書排除「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的情形,並對第一項當場賭具與賭資設特別沒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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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家跟朋友打麻將會被抓嗎?▾
法律上「賭財物」就構成要件,但書「供人暫時娛樂之物」是唯一的出路。實務上警察幾乎不會主動攻堅民宅查緝家庭麻將,除非有明確檢舉或附帶其他案件。但「不會被抓」不等於「合法」。內行人提示:真的要打,現場不要放大量現金,賭資用籌碼或記帳事後結算,萬一真的遇到臨檢會差很多。
Q2線上賭場是國外網站,台灣法律管得到嗎?▾
管得到。2021 年新增的第二項明確涵蓋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不管網站主機在哪裡,只要行為人在台灣,犯罪地就在台灣。警方查緝的主要線索是金流,從台灣銀行帳戶轉給不明的代儲業者,這個金流紀錄就是證據。內行人提示:用加密貨幣繞過銀行金流不等於安全,檢察官現在也會調虛擬貨幣交易所的 KYC 紀錄。
Q3被檢察官偵訊時說「我只是玩一次」有用嗎?▾
有用,但要有佐證。單次偶發行為和常態性賭博在量刑上差很多,初犯單次幾乎都能爭取到緩起訴。但如果檢察官調出你半年內轉帳給賭博網站五十筆紀錄,你說「只玩一次」就變成說謊,態度分直接歸零。內行人提示:偵訊前先盤點自己所有的金流紀錄,誠實面對才是上策。
Q4刑法 266 條規定什麼?▾
規範普通賭博罪,分三項:實體公共場所賭博、網路電信賭博、但書排除娛樂性質。處五萬以下罰金。
Q5第二項網路賭博是什麼意思?▾
2021 年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方法賭財物者,與在公共場所賭博同罪。LINE 群、線上賭場、Telegram 都算。
Q6「供人暫時娛樂之物」是什麼?▾
標的本身無或極微財產價值的物品,如香菸、飲料、零食。但現金、籌碼、可變現點數都不在範圍。
Q7「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義是什麼?▾
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或共見共聞的處所。2021 年增訂第 2 項後,網路平台不再用此概念認定。
Q8被警察查到賭博怎麼辦?▾
保持緘默 → 請律師到場 → 不要急著承認常態性 → 配合金流調查 → 主張娛樂性質或初犯。
Q9賭博罪初犯怎麼爭取緩起訴?▾
認罪態度誠懇 + 單次或極少次 + 金額小 + 主動刪除 APP + 戒癮諮商證明。做義工 / 上法治教育即可結案。
Q10警察沒搜索票要看我手機怎麼辦?▾
你有權拒絕。除急迫情況外,搜手機原則需搜索票或當事人同意。對話紀錄是賭博案關鍵證據,這步守住案子打不下去。
Q11賭博罪罰金繳了會有前科嗎?▾
罰金宣告判決確定 → 有刑事前科紀錄。但緩起訴處分執行完畢視同不起訴,不留前科。差別關鍵在偵查階段。
Q12刑法 266 vs 268 差在哪?▾
266 罰賭客(五萬罰金),268 罰場家、聚眾、營業者(三年以下徒刑 + 九萬罰金)。差別在身分與營利意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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