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公參字第 5188 號
要旨
按所謂賭具,係指事實上用以賭博財物之器具而言,並不以麻雀牌等為限,而麻雀牌等亦祇須事實上果係用作賭博之器具即不失為賭具,至其是否全副在所不問。
全文內容
按所謂賭具,係指事實上用以賭博財物之器具而言,並不以麻雀牌等為限,而麻雀牌等亦祇須事實上果係用作賭博之器具即不失為賭具,至其是否全副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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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謂賭具,係指事實上用以賭博財物之器具而言,並不以麻雀牌等為限,而麻雀牌等亦祇須事實上果係用作賭博之器具即不失為賭具,至其是否全副在所不問。
按所謂賭具,係指事實上用以賭博財物之器具而言,並不以麻雀牌等為限,而麻雀牌等亦祇須事實上果係用作賭博之器具即不失為賭具,至其是否全副在所不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