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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公參字第 51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按所謂賭具,係指事實上用以賭博財物之器具而言,並不以麻雀牌等為限,而麻雀牌等亦祇須事實上果係用作賭博之器具即不失為賭具,至其是否全副在所不問。

全文內容

按所謂賭具,係指事實上用以賭博財物之器具而言,並不以麻雀牌等為限,而麻雀牌等亦祇須事實上果係用作賭博之器具即不失為賭具,至其是否全副在所不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3)台鳳公參字第 51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按所謂賭具,係指事實上用以賭博財物之器具而言,並不以麻雀牌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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