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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16531 號
要旨
關於旅館房間究否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疑義
主旨
關於旅館房間究否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復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交路 (83) 字第○二五○八六號函。
二 按旅館房間於出租予旅客時,該旅客對於該房間即取得使用與監督之權,此時該房間於客觀上即不失為住宅之性質。惟該房間究否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仍應就具體個案衡酌案發當時該房間之實際使用情形而定。如旅客將其租用之旅館房間供多數人公同使用或聚集,例如供作開會之場所或以之供作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則仍應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入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