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刑字第 11147 號
要旨
按旅館以出租房間於不特定之人使用為營業,係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所出租之房間,在客觀上仍屬旅館之一部分,如在該房間內賭博財物,自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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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旅館以出租房間於不特定之人使用為營業,係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所出租之房間,在客觀上仍屬旅館之一部分,如在該房間內賭博財物,自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