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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5 條(沒收物)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65 條為絕對沒收條款,鴉片、嗎啡、海洛因、毒品種子及專供吸食器具一律沒收,不問所有權歸屬。

Q · 東西不是我的,警察為什麼沒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5 條,鴉片、嗎啡、海洛因等毒品、種子、專供吸食器具,不論是不是犯人所有,一律沒收。這是「絕對沒收」條款,立法理由是這些物品本身具有高度社會危害,不能因所有權歸屬而留在流通。善意第三人主張「東西是我的」在這條沒有效力,唯一救濟是爭執物品性質(非毒品、非專供器具)。

白話解讀

一般的沒收有一個大前提:東西必須是犯罪人的。你偷來的刀可以沒收,但如果那把刀是你跟朋友借的,原則上要還給朋友。但這條打破了這個原則:只要是鴉片類毒品、原料種子、或專供吸食的器具,不管是誰的,全部沒收。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這些東西的本質是危險物,讓它回到社會就是讓危害繼續擴散。所以立法者選擇用「物的危險性」取代「人的所有權」當沒收依據。這個邏輯聽起來很合理,但它的代價是:如果你完全不知情,只是剛好把倉庫租給別人結果裡面有毒品,警方查獲後你的倉庫設備可能也會被一併沒收(如果那些設備被認定為「器具」)。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把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權放在次要位置。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65 條為鴉片罪章之絕對沒收條款,規範犯該章各罪所涉之鴉片類毒品、化合物、種子及專供吸食器具,無論所有權歸屬,均應沒收。此條打破刑法第 38 條一般沒收以「屬於犯人」為要件之原則,將「物的危險性」置於「人的所有權」之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 265 條規定什麼?

鴉片罪章的絕對沒收條款,毒品與器具一律沒收不問所有權。

Q2東西不是我的也會被沒收嗎?

會。這條明確排除所有權抗辯,善意第三人也無法阻擋。

Q3什麼東西算「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

原物或經改造之物,重點在「如何被使用」而非原本是什麼。

Q4本條跟一般沒收(刑法 38 條)差在哪?

一般沒收要求物屬於犯人,本條打破此原則,絕對沒收。

Q5罌粟種子摻在合法種子裡會全部沒收嗎?

原則只沒收毒品種子,但無法分離時可能被全沒。

Q6把房子租給人吸毒,我的家具會被沒收嗎?

純粹家具不會,但若被認定為吸食器具則會。

Q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跟刑法 265 條哪個優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銷燬規定見該條例第 18 條。

Q8被牽連的善意第三人怎麼救濟?

唯一路徑是爭執物品性質,主張非毒品或非專供器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38absolute_265
沒收前提物品須屬於犯人或具特定關連性不問所有權歸屬,一律沒收
適用範圍違禁物、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物鴉片類毒品、化合物、種子、專供吸食器具
善意第三人保護刑法 38 之 1 有第三人保護條款本條不適用第三人保護,僅得爭執物品性質
立法價值兼顧財產權與犯罪嚇阻物的危險性優先於財產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 第69条の3(没収)
🇰🇷 韓國마약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67조(몰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4条(违禁品没收)+ 第357-359条(毒品犯罪)
🇩🇪 德國BtMG § 33(Einziehung von Betäubungsmittel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49(confiscation des stupéfiants)
🇺🇸 美國21 U.S.C. § 881(Civil Asset Forfeiture for Controlled Substanc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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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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