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5 條(沒收物)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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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65 條為絕對沒收條款,鴉片、嗎啡、海洛因、毒品種子及專供吸食器具一律沒收,不問所有權歸屬。
Q · 東西不是我的,警察為什麼沒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5 條,鴉片、嗎啡、海洛因等毒品、種子、專供吸食器具,不論是不是犯人所有,一律沒收。這是「絕對沒收」條款,立法理由是這些物品本身具有高度社會危害,不能因所有權歸屬而留在流通。善意第三人主張「東西是我的」在這條沒有效力,唯一救濟是爭執物品性質(非毒品、非專供器具)。
白話解讀
一般的沒收有一個大前提:東西必須是犯罪人的。你偷來的刀可以沒收,但如果那把刀是你跟朋友借的,原則上要還給朋友。但這條打破了這個原則:只要是鴉片類毒品、原料種子、或專供吸食的器具,不管是誰的,全部沒收。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這些東西的本質是危險物,讓它回到社會就是讓危害繼續擴散。所以立法者選擇用「物的危險性」取代「人的所有權」當沒收依據。這個邏輯聽起來很合理,但它的代價是:如果你完全不知情,只是剛好把倉庫租給別人結果裡面有毒品,警方查獲後你的倉庫設備可能也會被一併沒收(如果那些設備被認定為「器具」)。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把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權放在次要位置。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65 條為鴉片罪章之絕對沒收條款,規範犯該章各罪所涉之鴉片類毒品、化合物、種子及專供吸食器具,無論所有權歸屬,均應沒收。此條打破刑法第 38 條一般沒收以「屬於犯人」為要件之原則,將「物的危險性」置於「人的所有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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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265 條規定什麼?▾
鴉片罪章的絕對沒收條款,毒品與器具一律沒收不問所有權。
Q2東西不是我的也會被沒收嗎?▾
會。這條明確排除所有權抗辯,善意第三人也無法阻擋。
Q3什麼東西算「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
原物或經改造之物,重點在「如何被使用」而非原本是什麼。
Q4本條跟一般沒收(刑法 38 條)差在哪?▾
一般沒收要求物屬於犯人,本條打破此原則,絕對沒收。
Q5罌粟種子摻在合法種子裡會全部沒收嗎?▾
原則只沒收毒品種子,但無法分離時可能被全沒。
Q6把房子租給人吸毒,我的家具會被沒收嗎?▾
純粹家具不會,但若被認定為吸食器具則會。
Q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跟刑法 265 條哪個優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銷燬規定見該條例第 18 條。
Q8被牽連的善意第三人怎麼救濟?▾
唯一路徑是爭執物品性質,主張非毒品或非專供器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38 | absolute_265 |
|---|---|---|
| 沒收前提 | 物品須屬於犯人或具特定關連性 | 不問所有權歸屬,一律沒收 |
| 適用範圍 | 違禁物、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物 | 鴉片類毒品、化合物、種子、專供吸食器具 |
| 善意第三人保護 | 刑法 38 之 1 有第三人保護條款 | 本條不適用第三人保護,僅得爭執物品性質 |
| 立法價值 | 兼顧財產權與犯罪嚇阻 | 物的危險性優先於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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