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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4 條(公務員包庇煙毒罪)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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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264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鴉片罪者,依該章各條罪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體現對公權力背叛的嚴厲態度。

Q · 公務員包庇煙毒犯罪會怎麼罰?

依刑法第264條,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刑法第二編第二十三章鴉片罪各條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原罪法定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加重後最重可判十五年。立法重點在「包庇」必須為積極作為(通風報信、湮滅證據、動用職權阻撓辦案),單純知情不報並不構成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處理的是一種特別讓人憤怒的情況:政府派來抓壞人的那個人,自己成了壞人的保護傘。公務員包庇煙毒犯罪,不是另外成立一個新罪名,而是用原本那個罪的規定,刑度直接加重到一半。舉例說,本來某個販毒罪判十年,公務員包庇同樣的行為,最高可以判到十五年。這個設計的邏輯是:你身為公職,本來就該抓這些人,結果你反過來掩護他們,這不是一般的共犯,是背叛職責的共犯。重點在「包庇」這兩個字:不只是知情不報,而是要有積極保護的行為,例如通風報信、湮滅證據、幫對方脫逃、動用職權讓案件辦不下去。單純的失察、怠惰、能力不足,不算包庇。這個區別是實務上最大的戰場。

法律定性

刑法第264條為公務員職務犯罪加重處罰規定,適用於刑法第二編第二十三章鴉片罪各條(第256條至第263條)。公務員若有包庇他人犯該章罪行之積極作為,依該條原罪法定刑加重至二分之一處罰,反映立法對公權力背叛行為的嚴厲態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264條是什麼?

公務員包庇鴉片罪的加重規定,依原罪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處罰。

Q2公務員包庇煙毒罪怎麼成立?

公務員身分 + 積極包庇行為 + 被包庇者實際犯本章鴉片罪。

Q3包庇跟知情不報差別?

包庇需積極作為(通報、藏匿、湮滅證據);知情不報為消極不作為,僅構成瀆職或廢弛職務。

Q4「加重至二分之一」怎麼計算?

原罪法定最高刑度乘以1.5。例如本來最重10年,加重後最重15年。

Q5本條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5條的關係?

本條限於刑法鴉片罪章;毒品條例15條涵蓋現行毒品案件,實務上後者適用更廣。

Q6公務員包庇毒販會被懲戒嗎?

會。除刑事責任外,依公務員懲戒法可被撤職、降級、記過,且離職後仍可追究。

Q7怎麼檢舉公務員包庇煙毒?

向法務部廉政署或調查局檢舉,保留通話紀錄、轉帳、訊息等原始證據。

Q8退休公務員的包庇行為還會追訴嗎?

會。在職期間的包庇行為,離職後依然成立,追訴權時效依原罪加重後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法264條包庇刑法瀆職罪知情不報
行為態樣積極作為(通報、藏匿、湮滅證據、動用職權阻撓辦案)違背職務行為或廢弛職務消極不作為,無積極協助
刑度依原罪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高乘以1.5)依各瀆職罪規定(刑法130條以下)通常不構成刑事責任,僅行政懲戒
適用範圍限刑法第二編第二十三章鴉片罪各條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各種行為不適用刑法包庇條款
舉證重點積極作為的具體證據 + 公務員身分 + 被包庇者犯本章罪違背職務行為與職務相關性難以舉證構成刑事責任,多走行政懲戒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9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從重處罰)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39 alinéa 2(personne dépositaire de l'autorité publique facilitant le trafic de stupéfiants - peine aggravé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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