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4 條(公務員包庇煙毒罪)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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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264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鴉片罪者,依該章各條罪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體現對公權力背叛的嚴厲態度。
Q · 公務員包庇煙毒犯罪會怎麼罰?
依刑法第264條,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刑法第二編第二十三章鴉片罪各條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原罪法定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加重後最重可判十五年。立法重點在「包庇」必須為積極作為(通風報信、湮滅證據、動用職權阻撓辦案),單純知情不報並不構成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處理的是一種特別讓人憤怒的情況:政府派來抓壞人的那個人,自己成了壞人的保護傘。公務員包庇煙毒犯罪,不是另外成立一個新罪名,而是用原本那個罪的規定,刑度直接加重到一半。舉例說,本來某個販毒罪判十年,公務員包庇同樣的行為,最高可以判到十五年。這個設計的邏輯是:你身為公職,本來就該抓這些人,結果你反過來掩護他們,這不是一般的共犯,是背叛職責的共犯。重點在「包庇」這兩個字:不只是知情不報,而是要有積極保護的行為,例如通風報信、湮滅證據、幫對方脫逃、動用職權讓案件辦不下去。單純的失察、怠惰、能力不足,不算包庇。這個區別是實務上最大的戰場。
法律定性
刑法第264條為公務員職務犯罪加重處罰規定,適用於刑法第二編第二十三章鴉片罪各條(第256條至第263條)。公務員若有包庇他人犯該章罪行之積極作為,依該條原罪法定刑加重至二分之一處罰,反映立法對公權力背叛行為的嚴厲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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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264條是什麼?▾
公務員包庇鴉片罪的加重規定,依原罪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處罰。
Q2公務員包庇煙毒罪怎麼成立?▾
公務員身分 + 積極包庇行為 + 被包庇者實際犯本章鴉片罪。
Q3包庇跟知情不報差別?▾
包庇需積極作為(通報、藏匿、湮滅證據);知情不報為消極不作為,僅構成瀆職或廢弛職務。
Q4「加重至二分之一」怎麼計算?▾
原罪法定最高刑度乘以1.5。例如本來最重10年,加重後最重15年。
Q5本條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5條的關係?▾
本條限於刑法鴉片罪章;毒品條例15條涵蓋現行毒品案件,實務上後者適用更廣。
Q6公務員包庇毒販會被懲戒嗎?▾
會。除刑事責任外,依公務員懲戒法可被撤職、降級、記過,且離職後仍可追究。
Q7怎麼檢舉公務員包庇煙毒?▾
向法務部廉政署或調查局檢舉,保留通話紀錄、轉帳、訊息等原始證據。
Q8退休公務員的包庇行為還會追訴嗎?▾
會。在職期間的包庇行為,離職後依然成立,追訴權時效依原罪加重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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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刑法264條包庇 | 刑法瀆職罪 | 知情不報 |
|---|---|---|---|
| 行為態樣 | 積極作為(通報、藏匿、湮滅證據、動用職權阻撓辦案) | 違背職務行為或廢弛職務 | 消極不作為,無積極協助 |
| 刑度 | 依原罪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高乘以1.5) | 依各瀆職罪規定(刑法130條以下) | 通常不構成刑事責任,僅行政懲戒 |
| 適用範圍 | 限刑法第二編第二十三章鴉片罪各條 |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各種行為 | 不適用刑法包庇條款 |
| 舉證重點 | 積極作為的具體證據 + 公務員身分 + 被包庇者犯本章罪 | 違背職務行為與職務相關性 | 難以舉證構成刑事責任,多走行政懲戒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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