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3 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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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63 條處罰意圖供犯鴉片罪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海洛因或吸食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Q · 刑法第 263 條到底還有沒有在用?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3 條,意圖供犯本章各罪(製造、販賣、吸食鴉片等)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本條在實務上幾乎沒有適用空間,民國 87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路後,毒品案件絕大多數適用該特別法(如第 11 條持有毒品罪),刑度與沒收手段都遠重於本條。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持有毒品」跟「吸毒」是兩件事,法律怎麼管得到還沒用的東西?這條就是在管那個「還沒用」的階段。只要你持有鴉片、嗎啡、古柯鹼、海洛因這類東西,或者只是持有專門拿來吸鴉片的器具,而且目的是為了本章規定的那些犯罪(販賣、吸食、製造),就算還沒真的用,就已經構成犯罪。重點在「意圖」這兩個字:同樣一個煙槍,古董收藏家擺在家裡跟癮君子買回家放在床頭,法律評價完全不同。實務上檢察官會用持有數量、持有地點、你平常的行為模式來推論你的意圖。這條真正該注意的是:它的刑度(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面前幾乎沒有適用空間,因為特別法早就把這塊吃掉了。但這條還沒被刪,代表它在法體系裡還是一個參照點。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3 條規範「意圖持有特定毒品或吸食器具罪」,屬於鴉片罪章內針對「預備行為」的處罰類型。構成要件包含「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之主觀要件,加上「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之客觀行為,現行實務通常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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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古董店賣的鴉片煙槍會不會有問題?▾
關鍵在「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這個主觀要件。作為藝術品、古董收藏、歷史教育用途並無犯罪意圖,原則上不構成本條。但如果器具還留有使用痕跡、或賣家明知買家要拿來吸食仍出售,就可能出問題。內行人提示:合法古董商通常會在器具上做「去功能化」處理(例如破壞煙管),這不只是商業慣例,是法律風險管理。
Q2幫朋友保管包裹結果是毒品,我會被抓嗎?▾
會被列為嫌疑人接受調查。能不能脫罪看你的「不知情」能不能說服檢察官。你跟對方的關係、有沒有問過內容、保管地點是否隱密、保管費用等都是判斷依據。內行人提示:在偵查階段,完整提供跟對方的通訊紀錄(LINE、簡訊)是最有力的自證清白工具,那些你覺得「無關緊要」的對話可能就是你的救命繩。
Q3刑法第 263 條是什麼?▾
規範「意圖供犯鴉片罪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海洛因等毒品或吸食器具的犯罪,刑度為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是預備犯類型。
Q4刑法第 263 條的「意圖」是什麼意思?▾
指主觀上要有「為了實施本章製造、販賣、吸食等犯罪」的目的,純粹收藏、教育、藝術用途的「意圖不足」不構成本條。
Q5什麼叫「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
指功能上單一用於吸食鴉片之物件(如鴉片煙槍、煙具)。一般廚房用具、藥用器材不屬之,關鍵在「專供」二字。
Q6刑法第 263 條的「鴉片罪章」涵蓋哪些條文?▾
刑法分則第二編第 23 章,含 256(製造)、257(販運)、258(製造器具)、259(施打)、260(栽種)、261(強迫栽種)、262(吸食)、263(意圖持有)、264(公務員包庇)、265(沒收)共 10 條。
Q7被依刑法 263 起訴怎麼辦?▾
1) 第一時間沉默並要求律師陪同筆錄 2) 蒐集對「意圖」抗辯有利證據(收藏紀錄、購買來源) 3) 注意實務多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要找熟悉毒品案件的律師。
Q8刑法 263 罰金 15,000 元怎麼算?▾
民國 108 年 12 月修法依刑法施行法調整為原條文 30 倍(500 → 15,000)。法院依個案具體情節在 0-15,000 區間裁量。
Q9刑法 263 案件辯護要多少錢?▾
由於實務多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度高得多),律師費通常以該特別法案件計,第一審 15-30 萬起跳。純刑法 263 案幾乎不存在於現代實務。
Q10怎麼證明「沒有意圖犯本章各罪」?▾
古董收藏紀錄、購買發票、與賣家溝通內容、收藏空間擺設、教育研究用途證明(學校證明、發表文章)等綜合舉證。器具「去功能化」處理為關鍵指標。
Q11刑法 263 vs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 哪個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 顯著重:依毒品分級從六月以下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純持有即成罪不需證明意圖。刑法 263 僅拘役或罰金。實務 99% 適用前者。
Q12刑法 263 vs 刑法 262 差在哪?▾
262 處罰「實際吸食鴉片」(既遂行為),263 處罰「意圖供吸食等犯罪而持有」(預備行為)。兩者刑度相同(拘役或一萬五千元罰金)但行為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value |
|---|---|
| 刑法第 263 條 | 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須證明「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 | 依毒品分級不同,從六月以下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純持有即成罪 |
| 刑法第 262 條(吸食鴉片)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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