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3 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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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63 條處罰意圖供犯鴉片罪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海洛因或吸食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Q · 刑法第 263 條到底還有沒有在用?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3 條,意圖供犯本章各罪(製造、販賣、吸食鴉片等)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本條在實務上幾乎沒有適用空間,民國 87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路後,毒品案件絕大多數適用該特別法(如第 11 條持有毒品罪),刑度與沒收手段都遠重於本條。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持有毒品」跟「吸毒」是兩件事,法律怎麼管得到還沒用的東西?這條就是在管那個「還沒用」的階段。只要你持有鴉片、嗎啡、古柯鹼、海洛因這類東西,或者只是持有專門拿來吸鴉片的器具,而且目的是為了本章規定的那些犯罪(販賣、吸食、製造),就算還沒真的用,就已經構成犯罪。重點在「意圖」這兩個字:同樣一個煙槍,古董收藏家擺在家裡跟癮君子買回家放在床頭,法律評價完全不同。實務上檢察官會用持有數量、持有地點、你平常的行為模式來推論你的意圖。這條真正該注意的是:它的刑度(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面前幾乎沒有適用空間,因為特別法早就把這塊吃掉了。但這條還沒被刪,代表它在法體系裡還是一個參照點。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3 條規範「意圖持有特定毒品或吸食器具罪」,屬於鴉片罪章內針對「預備行為」的處罰類型。構成要件包含「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之主觀要件,加上「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之客觀行為,現行實務通常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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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263 條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差在哪?▾
刑法 263 是普通法、刑度極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 是特別法、依毒品分級刑度從一年到七年不等,實務上 99% 適用特別法。
Q2刑法第 263 條為什麼還沒被刪?▾
因為刑法是普通刑法典,保留鴉片罪章維持法體系完整性。即使實務不適用,它仍是理解毒品犯罪立法邏輯的歷史參照點。
Q3刑法第 263 條的「意圖」怎麼證明?▾
檢察官依持有數量、地點、行為人前科、與他人通訊紀錄、現場跡證等間接證據推論。本條主觀要件雖難認定,實務移轉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後,純持有也直接成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value |
|---|---|
| 刑法第 263 條 | 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須證明「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 | 依毒品分級不同,從六月以下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純持有即成罪 |
| 刑法第 262 條(吸食鴉片)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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