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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3 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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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63 條處罰意圖供犯鴉片罪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海洛因或吸食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Q · 刑法第 263 條到底還有沒有在用?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3 條,意圖供犯本章各罪(製造、販賣、吸食鴉片等)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本條在實務上幾乎沒有適用空間,民國 87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路後,毒品案件絕大多數適用該特別法(如第 11 條持有毒品罪),刑度與沒收手段都遠重於本條。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持有毒品」跟「吸毒」是兩件事,法律怎麼管得到還沒用的東西?這條就是在管那個「還沒用」的階段。只要你持有鴉片、嗎啡、古柯鹼、海洛因這類東西,或者只是持有專門拿來吸鴉片的器具,而且目的是為了本章規定的那些犯罪(販賣、吸食、製造),就算還沒真的用,就已經構成犯罪。重點在「意圖」這兩個字:同樣一個煙槍,古董收藏家擺在家裡跟癮君子買回家放在床頭,法律評價完全不同。實務上檢察官會用持有數量、持有地點、你平常的行為模式來推論你的意圖。這條真正該注意的是:它的刑度(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面前幾乎沒有適用空間,因為特別法早就把這塊吃掉了。但這條還沒被刪,代表它在法體系裡還是一個參照點。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3 條規範「意圖持有特定毒品或吸食器具罪」,屬於鴉片罪章內針對「預備行為」的處罰類型。構成要件包含「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之主觀要件,加上「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之客觀行為,現行實務通常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優先適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 263 條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差在哪?

刑法 263 是普通法、刑度極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 是特別法、依毒品分級刑度從一年到七年不等,實務上 99% 適用特別法。

Q2刑法第 263 條為什麼還沒被刪?

因為刑法是普通刑法典,保留鴉片罪章維持法體系完整性。即使實務不適用,它仍是理解毒品犯罪立法邏輯的歷史參照點。

Q3刑法第 263 條的「意圖」怎麼證明?

檢察官依持有數量、地點、行為人前科、與他人通訊紀錄、現場跡證等間接證據推論。本條主觀要件雖難認定,實務移轉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後,純持有也直接成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value
刑法第 263 條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須證明「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依毒品分級不同,從六月以下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純持有即成罪
刑法第 262 條(吸食鴉片)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 第28条(麻薬の所持の禁止)
🇰🇷 韓國마약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마약류 등의 금지행위)+ 제61조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48 條(非法持有毒品罪)
🇩🇪 德國BtMG § 29 Abs. 1 Nr. 3(unerlaubter Besitz von Betäubungsmitteln)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 3421-1(détention de stupéfiants)
🇺🇸 美國21 U.S.C. § 844 (Simple Posses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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