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重點摘要刑法第 262 條規範吸食鴉片、嗎啡、古柯鹼、海洛因處六月以下徒刑,但實務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取代適用,條文已被架空。
Q · 刑法第 262 條吸食鴉片罪現在還在用嗎?
條文還在但實務不用,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 262 條規定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者,處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定後,依特別法優先原則,所有毒品施用案件實務上均適用該條例第 10 條(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刑法 262 條已被架空,仍保留作為歷史條文與備用規範。
如果你以為毒品案件都是上萬元罰金、好幾年徒刑,這條會讓你意外: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刑法這條只處六月以下徒刑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為什麼這麼輕?因為這條是民國23年訂的老古董,後來另一部更嚴的法律把它整個蓋掉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現代台灣處理這些案件,從警察查獲到檢察官起訴,走的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不是這條。但這條沒被廢掉,它還靜靜躺在刑法第23章裡。對一般人而言重要的不是這條實際會不會適用,而是認清一件事:台灣的毒品案件實務重心,從刑法轉到特別法已經幾十年了,如果你自己或家人牽涉到,第一個要讀的不是刑法,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 262 條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二十三章「鴉片罪」章中的吸食罪規定,制定於 1935 年,處罰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等行為,為無被害人之公共法益犯罪,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別法的優先適用,實務上已退居備用條文地位。
因為實務上處理吸食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等,全部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那部法律依毒品分級(一二三四級)有完全不同的刑度。海洛因和嗎啡是第一級毒品,施用的刑度和這條完全不能比。內行人提示:看到刑法第262條別安心,真正要讀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一二級毒品)。
立法過程中,刪除條文需要立法院修法程序,而特別法優先適用已經是實務共識,沒有急迫的刪除動機。另外,在極少數特殊情境下(例如特別法某些要件不符但刑法適用),這條理論上仍可備用。內行人提示:這種「被特別法蓋掉但條文還在」的現象在刑法分則中不少,例如輕罪被特別法取代後仍留在刑法。讀刑法時這是一個必須注意的坑。
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特別法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特別法優先適用。這是刑法第 262 條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架空的根本原因,也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明文規定。
立即諮詢律師。研究觀察勒戒(毒危條例 20 條)與緩起訴戒癮治療(毒危條例 24 條)兩條路。初犯有機會避免入監。請聯繫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尋求戒治資源與法律協助。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類,海洛因與嗎啡為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刑度為三年以下。
規範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處六月以下徒刑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制定於民國 24 年,現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架空。
刑法 262 為普通法,毒危條例為特別法。同一行為同時觸犯時,依特別法優先原則適用毒危條例,刑度與處遇制度完全不同。
檢察官評估後可命被告完成醫療機構戒癮治療作為緩起訴條件,治療期間一年內,完成後不起訴處分。
對初犯施用毒品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二月內評估有無繼續施用傾向。
毒品案件律師費約 6-15 萬起跳,視案件複雜度(初犯處遇、抗告、上訴)而定,二審加碼。
刑法 262 為六月以下徒刑(輕),毒危條例 10 條第一級毒品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實務適用毒危條例。
刑法區分吸食(262)與持有(263);毒危條例區分施用(10)與持有(11)。同時持有與施用者數罪併罰。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law_262 | drug_act_10 |
|---|---|---|
| 適用條文 | 刑法第 262 條(鴉片罪章)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施用毒品罪) |
| 規範物質 | 鴉片、嗎啡、古柯鹼、海洛因(封閉清單) | 依毒品分四級動態調整(一二三四級) |
| 法定刑(海洛因) | 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級) |
| 戒治制度 | 無 | 觀察勒戒、緩起訴戒癮治療、強制戒治 |
| 實務適用 | 被架空、極少使用 | 主要適用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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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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