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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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62 條規範吸食鴉片、嗎啡、古柯鹼、海洛因處六月以下徒刑,但實務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取代適用,條文已被架空。
Q · 刑法第 262 條吸食鴉片罪現在還在用嗎?
刑法第 262 條規定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者,處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定後,依特別法優先原則,所有毒品施用案件實務上均適用該條例第 10 條(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刑法 262 條已被架空,仍保留作為歷史條文與備用規範。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毒品案件都是上萬元罰金、好幾年徒刑,這條會讓你意外: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刑法這條只處六月以下徒刑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為什麼這麼輕?因為這條是民國23年訂的老古董,後來另一部更嚴的法律把它整個蓋掉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現代台灣處理這些案件,從警察查獲到檢察官起訴,走的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不是這條。但這條沒被廢掉,它還靜靜躺在刑法第23章裡。對一般人而言重要的不是這條實際會不會適用,而是認清一件事:台灣的毒品案件實務重心,從刑法轉到特別法已經幾十年了,如果你自己或家人牽涉到,第一個要讀的不是刑法,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62 條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二十三章「鴉片罪」章中的吸食罪規定,制定於 1935 年,處罰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等行為,為無被害人之公共法益犯罪,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別法的優先適用,實務上已退居備用條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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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62 條是什麼?▾
規範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處六月以下徒刑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Q2吸毒刑法只判六個月嗎?▾
刑法 262 寫六月以下,但實務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施用罪法定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Q3什麼是特別法優先適用?▾
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特別法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特別法優先適用,這是刑法 262 被架空的原因。
Q4毒品分幾級?▾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四級:海洛因、嗎啡屬第一級;安非他命屬第二級;FM2 屬第三級;K 他命屬第三級(現提升)。
Q5家人吸毒被抓怎麼辦?▾
立即諮詢律師,研究觀察勒戒(毒危條例 20)與緩起訴戒癮治療(毒危條例 24),初犯有機會避免入監。
Q6觀察勒戒制度是什麼?▾
初犯毒品施用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二月內,無繼續施用傾向者釋放。
Q7緩起訴戒癮治療怎麼申請?▾
檢察官評估後可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作為緩起訴條件,治療期間一年內,完成後不起訴處分。
Q8持有毒品與吸食毒品差在哪?▾
刑法分為持有(263 條)與吸食(262 條),毒危條例則為持有(11 條)與施用(10 條),刑度依毒品級別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law_262 | drug_act_10 |
|---|---|---|
| 適用條文 | 刑法第 262 條(鴉片罪章)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施用毒品罪) |
| 規範物質 | 鴉片、嗎啡、古柯鹼、海洛因(封閉清單) | 依毒品分四級動態調整(一二三四級) |
| 法定刑(海洛因) | 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級) |
| 戒治制度 | 無 | 觀察勒戒、緩起訴戒癮治療、強制戒治 |
| 實務適用 | 被架空、極少使用 | 主要適用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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