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62 條規範吸食鴉片、嗎啡、古柯鹼、海洛因處六月以下徒刑,但實務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取代適用,條文已被架空。
Q · 刑法第 262 條吸食鴉片罪現在還在用嗎?
刑法第 262 條規定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者,處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定後,依特別法優先原則,所有毒品施用案件實務上均適用該條例第 10 條(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刑法 262 條已被架空,仍保留作為歷史條文與備用規範。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毒品案件都是上萬元罰金、好幾年徒刑,這條會讓你意外: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刑法這條只處六月以下徒刑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為什麼這麼輕?因為這條是民國23年訂的老古董,後來另一部更嚴的法律把它整個蓋掉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現代台灣處理這些案件,從警察查獲到檢察官起訴,走的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不是這條。但這條沒被廢掉,它還靜靜躺在刑法第23章裡。對一般人而言重要的不是這條實際會不會適用,而是認清一件事:台灣的毒品案件實務重心,從刑法轉到特別法已經幾十年了,如果你自己或家人牽涉到,第一個要讀的不是刑法,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62 條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二十三章「鴉片罪」章中的吸食罪規定,制定於 1935 年,處罰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等行為,為無被害人之公共法益犯罪,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別法的優先適用,實務上已退居備用條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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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這條寫六月以下,怎麼新聞都看到吸毒被判好幾年?▾
因為實務上處理吸食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等,全部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那部法律依毒品分級(一二三四級)有完全不同的刑度。海洛因和嗎啡是第一級毒品,施用的刑度和這條完全不能比。內行人提示:看到刑法第262條別安心,真正要讀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一二級毒品)。
Q2既然不用,為什麼刑法這條還在?▾
立法過程中,刪除條文需要立法院修法程序,而特別法優先適用已經是實務共識,沒有急迫的刪除動機。另外,在極少數特殊情境下(例如特別法某些要件不符但刑法適用),這條理論上仍可備用。內行人提示:這種「被特別法蓋掉但條文還在」的現象在刑法分則中不少,例如輕罪被特別法取代後仍留在刑法。讀刑法時這是一個必須注意的坑。
Q3什麼是特別法優先適用?▾
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特別法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特別法優先適用。這是刑法第 262 條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架空的根本原因,也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明文規定。
Q4家人吸毒被抓怎麼辦?▾
立即諮詢律師。研究觀察勒戒(毒危條例 20 條)與緩起訴戒癮治療(毒危條例 24 條)兩條路。初犯有機會避免入監。請聯繫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尋求戒治資源與法律協助。
Q5海洛因屬於第幾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類,海洛因與嗎啡為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刑度為三年以下。
Q6刑法 262 條是什麼?▾
規範吸食鴉片、施打嗎啡、使用古柯鹼或海洛因處六月以下徒刑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制定於民國 24 年,現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架空。
Q7吸食鴉片罪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差異?▾
刑法 262 為普通法,毒危條例為特別法。同一行為同時觸犯時,依特別法優先原則適用毒危條例,刑度與處遇制度完全不同。
Q8緩起訴戒癮治療怎麼申請?▾
檢察官評估後可命被告完成醫療機構戒癮治療作為緩起訴條件,治療期間一年內,完成後不起訴處分。
Q9觀察勒戒制度怎麼運作?▾
對初犯施用毒品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二月內評估有無繼續施用傾向。
Q10毒品案件律師費要多少?▾
毒品案件律師費約 6-15 萬起跳,視案件複雜度(初犯處遇、抗告、上訴)而定,二審加碼。
Q11刑法 262 vs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 條哪個刑度重?▾
刑法 262 為六月以下徒刑(輕),毒危條例 10 條第一級毒品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實務適用毒危條例。
Q12吸毒 vs 持毒差在哪?▾
刑法區分吸食(262)與持有(263);毒危條例區分施用(10)與持有(11)。同時持有與施用者數罪併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law_262 | drug_act_10 |
|---|---|---|
| 適用條文 | 刑法第 262 條(鴉片罪章)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施用毒品罪) |
| 規範物質 | 鴉片、嗎啡、古柯鹼、海洛因(封閉清單) | 依毒品分四級動態調整(一二三四級) |
| 法定刑(海洛因) | 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級) |
| 戒治制度 | 無 | 觀察勒戒、緩起訴戒癮治療、強制戒治 |
| 實務適用 | 被架空、極少使用 | 主要適用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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