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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