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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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