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1 條
- 1.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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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規範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等六種情形,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未遂犯。
Q · 什麼情況下偷東西會變成加重竊盜罪?
依刑法第 321 條,普通竊盜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即升級為加重竊盜:第一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第二款毀越門窗或安全設備、第三款攜帶兇器、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第五款乘火災水災等災害之際、第六款在車站港埠航空站等公眾運輸場所。任一情形成立,刑度即從可能的拘役或罰金,跳升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罰金,未遂犯亦罰。
白話解讀
小偷闖進你家和在路上順手牽羊,對你造成的恐懼完全不是同一個量級。321 條就是在處理這個差別。它列了六種讓竊盜罪「升級」的情境:闖進你家偷、破壞門鎖窗戶偷、帶刀帶武器偷、三人以上組隊偷、趁天災混亂偷、在車站機場等公共運輸場所偷。一旦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最低刑期直接從零跳到六個月有期徒刑,不能再判拘役或單純罰金了。這代表什麼?代表法官沒有輕放的空間。普通竊盜可以判個拘役幾天交差,加重竊盜不行,最少就是關半年。更關鍵的是,很多人不知道第三款「攜帶兇器」的認定有多寬:你車上放了一把美工刀,順手拿了超商的東西被抓,檢察官可以用這款起訴你。兇器不需要拿出來用,不需要威脅任何人,你身上有就算。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21 條為加重竊盜罪規範,列舉六種使普通竊盜升級的客觀情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建築物、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乘火災水災等災害之際、在車站港埠航空站等公眾運輸場所。一旦符合任一情形,刑度從普通竊盜的拘役或罰金,跳升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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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 321 條列出六種使普通竊盜升級的情形,任一成立刑度從拘役罰金跳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2加重竊盜要關多久?▾
最低六個月有期徒刑,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可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
Q3攜帶兇器怎麼算?▾
客觀上足以對人體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器具即算,不論你有沒有拿出來使用,最高法院 79 年台上字第 5253 號判例已採此標準。
Q4結夥三人以上怎麼認定?▾
三人以上在場且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理論判斷,不知情的同行者原則上不算。
Q5加重竊盜會被羈押嗎?▾
因屬最低六月有期徒刑之罪,羈押門檻較低,檢察官常會聲請羈押,特別是有逃亡或勾串之虞時。
Q6加重竊盜可以緩刑嗎?▾
可以,但須符合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未曾受拘役以上判決),實務上常結合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酌減後宣告緩刑。
Q7加重竊盜會留前科嗎?▾
會。即使緩刑,五年內仍有前科紀錄;緩刑期滿未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紀錄仍存。
Q8加重竊盜未遂怎麼判?▾
未遂犯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實務上多在六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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