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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令刑(三)字第 02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所呈在火車站候車間行竊適用法律疑義參照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關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車站,凡旅客上落停留及其必須經過之場所均屬之」之決議,候車間即係旅客停留場所,應依加重竊盜論處。

全文內容

所呈在火車站候車間行竊適用法律疑義參照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關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車站,凡旅客上落停留及其必須經過之場所均屬之」之決議,候車間即係旅客停留場所,應依加重竊盜論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令刑(三)字第 02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01 月 19 日發布,要旨:所呈在火車站候車間行竊適用法律疑義參照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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