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2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22 條常業竊盜罪已於 2005 年廢止,慣竊改依第 320、321 條論罪並數罪併罰處理。
Q · 刑法第 322 條還在嗎?常業竊盜現在怎麼判?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2 條(常業竊盜罪)已於民國 94 年刪除,9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現行慣竊案件回歸第 320 條普通竊盜或第 321 條加重竊盜論處,每次行為獨立成罪,再依第 50、51 條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若符合累犯要件,依第 47 條加重二分之一。
白話解讀
你翻開刑法第 322 條,看到兩個字:刪除。這不是排版錯誤,這是台灣刑法史上一次觀念革命的遺跡。民國 94 年以前,如果你靠偷東西維生,被認定為「常業竊盜」,刑度直接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比普通竊盜重得多。這條的邏輯是:你不是偷了一次,你是把偷當職業,所以要用更重的刑罰把你鎖住。但立法者後來想通了一件事:一個人偷十次,每次都獨立成罪、分別量刑、數罪併罰,加起來的刑度未必比「常業犯」這頂帽子輕。用「常業」這個標籤一次打包,反而模糊了每一次犯罪行為的獨立性,也讓法官失去逐案評估的精細度。所以民國 94 年大修刑法時,連續犯(第 56 條)和常業犯一起被砍掉。這條現在是一座墓碑,紀念的是一種已經被放棄的刑事政策思維。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2 條原規定「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常業犯類型化條款;於 2005 年配合第 56 條連續犯一併廢除,反映台灣刑法從「行為人類型論」轉向「行為責任論」的根本性政策轉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 322 條是什麼?▾
已廢止的常業竊盜罪,原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2刑法 322 條什麼時候刪掉的?▾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Q3為什麼要刪掉常業竊盜罪?▾
配合連續犯廢除,從「行為人類型」改為「逐行為獨立論罪」。
Q4現在的慣竊用什麼法條判?▾
第 320 條普通竊盜或第 321 條加重竊盜,再依數罪併罰處理。
Q5刪掉常業犯後慣竊是不是判得更輕?▾
不是。數罪併罰執行刑上限 30 年,理論上比舊制天花板更高。
Q6舊判決引用 322 條還有效嗎?▾
95 年 7 月 1 日前判決有效,之後新案不得援用。
Q7為什麼刪掉的條號不放新內容?▾
為維持引用體系穩定,避免過去所有引用「322 條」的判決指錯。
Q8常業犯廢除後跟累犯有什麼不同?▾
累犯(第 47 條)是個別罪加重二分之一,不是打包論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regime_322 | new_regime_320_321 |
|---|---|---|
| 處罰機制 | 一個「常業」標籤打包多次竊盜為單一罪 | 每次竊盜獨立成罪,再依 50、51 條數罪併罰 |
| 刑度範圍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一刑度) | 320 條 5 年以下、321 條 6 月-5 年;數罪併罰執行刑上限 30 年 |
| 舉證重點 | 需證明「以犯竊盜為常業」的職業性與意思 | 每次行為各自舉證,無須建立「職業性」 |
| 法官裁量 | 標籤化評價,難以精細區分個案差異 | 逐罪量刑後在執行刑區間裁量,空間更大 |
| 理論基礎 | 行為人類型論(你是什麼樣的人) | 行為責任論(你做了什麼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