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
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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