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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1.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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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Q · 對方拿了我的東西不還,可以告侵占罪嗎?

依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要件是「原本就在自己合法持有中」的他人之物,被持有人「易持有為所有」(產生據為己有的意圖)並有客觀處分行為。借出、寄放、代收、受託保管都算持有。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如果一開始持有不合法(強取、竊取),應論竊盜或強盜不是侵占。

白話解讀

你手上正在保管的東西,不是你的。這句話聽起來像廢話,但 335 條就是為「把別人的東西當成自己的」那一瞬間存在的。你朋友寄放的相機你用了半年沒還、公司發給你的工作手機你離職時帶走、鄰居借你的錢你裝傻不還,這些行為的共同點是:東西一開始是合法在你手上的,但在某個時間點,你的心態從「代為保管」變成「這就是我的」。這個心態切換,在法律上有一個名字叫「易持有為所有」,是侵占罪的靈魂。和竊盜最大的差別:竊盜是你破壞別人的持有,侵占是你原本就持有。門檻看起來低,但刑度一樣重,最高五年。未遂也罰。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為普通侵占罪基礎條文,處罰行為人對自己合法持有中之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為侵占行為。本條保護法益為財產權與信任關係,是借用、寄託、代收等委託性關係下背信占有行為的刑事制裁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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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借錢不還可以告他侵占嗎?

不行。借錢屬於消費借貸,錢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借款人,他用他自己的錢不是侵占,而是民事債務不履行,要走民事訴訟。但如果是「託你保管」的錢(例如代收的禮金、代墊的款項),錢的所有權還在委託人身上,你挪用才是本條的侵占。判斷關鍵是「錢的所有權有沒有移轉」,不是有沒有還錢。

Q2公司東西帶回家用算侵占嗎?

看情況。公司配發給你辦公使用的筆電、手機,在職期間帶回家加班沒事,這是工作使用範圍內。但離職時沒歸還並持續使用,或在職期間拿去變賣、送人、占為己有,就符合本條。公司代收的款項、客戶寄存的物品被你挪用,更是典型侵占(還可能構成業務侵占,刑度更重,第336條)。離職交接清單很重要,書面簽收能保護雙方。

Q3撿到東西不還跟侵占差在哪?

差很多。路上撿到的遺失物適用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最重只有罰金一萬五千元。本條侵占罪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區別關鍵是「這個東西原本在誰的持有範圍內」:掉在路上無人看管是遺失物,放在你家、你公司、你保管中的是他人持有物。同樣是「不還」,罪名天差地遠。如果檢察官用第335條起訴你但情節其實符合第337條,要在偵查階段提出爭取變更起訴法條。

Q4刑法 335 條侵占罪是什麼?

處罰原本合法持有他人之物的人,產生不法所有意圖並有處分行為的背信占有犯罪,最高五年。

Q5什麼叫「易持有為所有」?

行為人原本基於借用、寄放、代收等合法原因持有他人之物,在某時點主觀上產生據為己有意圖、客觀上有處分行為的心態轉換。

Q6侵占罪的「持有」需要白紙黑字嗎?

不需要。事實支配即成立,借用、寄放、代收、口頭託付、默示委託都算。書面契約只是證據強度問題。

Q7侵占罪是告訴乃論嗎?

原則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例外:第 338 條準用第 324 條,親屬間侵占須告訴乃論並有 6 個月告訴期間。

Q8侵占罪要怎麼提告?

蒐證(交付證據+對話紀錄)→ 寄存證信函限期歸還 → 逾期不還按鈴提告 → 必要時提附帶民事求償一次處理。

Q9被告侵占罪怎麼自保?

第一反應:能還立刻還;主動聯繫對方談和解取得撤告聲明;在偵查階段就和解以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比審判階段划算很多。

Q10侵占罪訴訟要花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附帶民事訴訟也免裁判費;律師費刑事偵查階段約 6-12 萬,審判一審 12-20 萬起。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易持有為所有」的意圖?

存證信函限期催討的回執+對方拒不歸還/已讀不回/已變賣/已挪用的客觀證據,三件套構成主觀意圖的鐵證。

Q12侵占罪 vs 竊盜罪差在哪?

持有來源:竊盜是破壞他人持有取得(東西本來不在你手上),侵占是本來就合法持有(東西原本在你手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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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35、336、337、338、320 條侵占性犯罪光譜比較[ "條號", "罪名", "持有來源", "身分要件", "法定刑", "告訴乃論" ][ [ "刑法 320", "普通竊盜罪", "破壞他人持有取得", "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以下罰金", "否" ], [ "刑法 335", "普通侵占罪", "原本合法持有他人之物", "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以下罰金(含未遂)", "否(直系/配偶間例外)" ], [ "刑法 336 I", "公務公益侵占罪", "因公務或公益持有", "公務員或公益受託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九萬以下罰金", "否" ], [ "刑法 336 II", "業務侵占罪", "業務上持有", "從事業務之人",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九萬以下罰金", "否" ], [ "刑法 337", "侵占遺失物罪", "拾得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無",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否" ], [ "刑法 338", "侵占電氣/親屬準用", "竊能量罪準用 + 親屬間準用 324", "—", "依準用條文", "親屬間為告訴乃論"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52 条(横領)
🇰🇷 韓國형법 제355조 제1항(횡령)
🇨🇳 中國刑法第 270 条(侵占罪)
🇩🇪 德國StGB § 246(Unterschlag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14-1(Abus de confiance)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23.8(Theft by Failure to Make Required Disposition of Funds Received)/ Embezzlement statutes(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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