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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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freejason
a month ago
司法特考
一、持有之物是否需合法持有?
(一)實務:非合法持有之物,無侵占罪適用。須有法律或契約上原因ㄡ
(二)學說:侵占罪之本質是違背委託信賴關係,縱使為不法原因委託,仍可成立。
b00a01422
10 months ago
🌟無法律上或契約上之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是否成立本罪?
✅通:持有關係不以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為必要,即使是基於不法原因或有違公序良俗,而持有他人之物,行為人易持有為所有,仍可成立本罪。
❌實:必須先有合法持有他人之物的原因。
🌟本罪為純正身分犯規定,依實務見解無身分者得依31條1項取得身分
🌟運送員特殊見解
對箱子:侵占(運送員持有)
對箱子內物品:竊盜(仍為託運人持有)
chris910912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易持有-一定合法的取得
lulu795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侵佔物要先有法律或契約上原因而持有。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易持有為所有、處分、取得。
*與竊盜差異:支配權
lcfang629
6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含違禁物),變更持有為所有,而為處分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