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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a01422
16 days ago
🌟無法律上或契約上之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是否成立本罪?
✅通:持有關係不以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為必要,即使是基於不法原因或有違公序良俗,而持有他人之物,行為人易持有為所有,仍可成立本罪。
❌實:必須先有合法持有他人之物的原因。
🌟本罪為純正身分犯規定,依實務見解無身分者得依31條1項取得身分
🌟運送員特殊見解
對箱子:侵占(運送員持有)
對箱子內物品:竊盜(仍為託運人持有)

chris910912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易持有-一定合法的取得

lulu795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侵佔物要先有法律或契約上原因而持有。

ryan1130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易持有為所有、處分、取得。
*與竊盜差異:支配權

lcfang629
5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含違禁物),變更持有為所有,而為處分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