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hris910912
3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易持有-一定合法的取得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侵佔物要先有法律或契約上原因而持有。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易持有為所有、處分、取得。 *與竊盜差異:支配權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含違禁物),變更持有為所有,而為處分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