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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1.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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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Q · 對方拿了我的東西不還,可以告侵占罪嗎?

依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要件是「原本就在自己合法持有中」的他人之物,被持有人「易持有為所有」(產生據為己有的意圖)並有客觀處分行為。借出、寄放、代收、受託保管都算持有。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如果一開始持有不合法(強取、竊取),應論竊盜或強盜不是侵占。

白話解讀

你手上正在保管的東西,不是你的。這句話聽起來像廢話,但 335 條就是為「把別人的東西當成自己的」那一瞬間存在的。你朋友寄放的相機你用了半年沒還、公司發給你的工作手機你離職時帶走、鄰居借你的錢你裝傻不還,這些行為的共同點是:東西一開始是合法在你手上的,但在某個時間點,你的心態從「代為保管」變成「這就是我的」。這個心態切換,在法律上有一個名字叫「易持有為所有」,是侵占罪的靈魂。和竊盜最大的差別:竊盜是你破壞別人的持有,侵占是你原本就持有。門檻看起來低,但刑度一樣重,最高五年。未遂也罰。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為普通侵占罪基礎條文,處罰行為人對自己合法持有中之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為侵占行為。本條保護法益為財產權與信任關係,是借用、寄託、代收等委託性關係下背信占有行為的刑事制裁總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侵占罪會關幾年?

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可單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

Q2侵占罪和竊盜罪差在哪?

持有來源:竊盜是破壞他人持有取得,侵占是本來就合法持有後易持有為所有。

Q3侵占罪可以和解嗎?

可以。雖然侵占罪非告訴乃論,但和解後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機率大幅提升。

Q4撿到東西不還算侵占嗎?

適用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最高罰金一萬五千元,比第 335 條輕很多。

Q5離職員工沒還公司筆電構成侵占嗎?

若離職後仍持續占用、催討不還或變賣使用,極可能構成第 335 條侵占;在公司業務範圍內取得者另有第 336 條業務侵占加重處罰。

Q6親屬之間侵占要告嗎?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侵占,依第 338 條準用第 324 條須告訴乃論,且應在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告。

Q7侵占罪要怎麼蒐證?

保留交付證據(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簽收單)+ 寄存證信函限期要求歸還的回執,逾期不還即為「易持有為所有」的鐵證。

Q8公司挪用客戶款項先墊自己的也算侵占嗎?

算,且可能構成第 336 條業務侵占(刑度更重)。「事後想補回來」不影響犯罪成立,挪用瞬間即既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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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35、336、337、338、320 條侵占性犯罪光譜比較[ "條號", "罪名", "持有來源", "身分要件", "法定刑", "告訴乃論" ][ [ "刑法 320", "普通竊盜罪", "破壞他人持有取得", "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以下罰金", "否" ], [ "刑法 335", "普通侵占罪", "原本合法持有他人之物", "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以下罰金(含未遂)", "否(直系/配偶間例外)" ], [ "刑法 336 I", "公務公益侵占罪", "因公務或公益持有", "公務員或公益受託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九萬以下罰金", "否" ], [ "刑法 336 II", "業務侵占罪", "業務上持有", "從事業務之人",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九萬以下罰金", "否" ], [ "刑法 337", "侵占遺失物罪", "拾得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無",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否" ], [ "刑法 338", "侵占電氣/親屬準用", "竊能量罪準用 + 親屬間準用 324", "—", "依準用條文", "親屬間為告訴乃論"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52 条(横領)
🇰🇷 韓國형법 제355조 제1항(횡령)
🇨🇳 中國刑法第 270 条(侵占罪)
🇩🇪 德國StGB § 246(Unterschlag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14-1(Abus de confiance)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23.8(Theft by Failure to Make Required Disposition of Funds Received)/ Embezzlement statutes(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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