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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