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4-1 條(竊能量罪之準用)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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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334 條之 1 為民國 91 年增訂的準用規定,將第 323 條「能量視為動產」的擬制延伸至海盜罪章,使劫匪盜取船上電力、燃料、熱能等能量也納入海盜罪評價。
Q · 海盜在船上偷電也算海盜罪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34 條之 1,第 323 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視為動產」之規定,於海盜罪章準用之。也就是說,劫匪在船上若同時盜取電力、燃料、熱能等能量,這些能量損失也算進海盜罪的客體評價,不會因為「能量看不見摸不著」而被排除在海盜罪保護範圍之外。本條由立法院於民國 91 年(2002)增訂,補足海盜罪章的漏洞。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是刑法裡的小註腳,卻透露了一件你可能沒想過的事:在法律的世界裡,電和熱也是可以被「偷」的東西。原本這個概念只放在普通竊盜章的第 323 條,立法者在民國 91 年增訂這條,把它擴大到海盜罪章。為什麼要加?因為現代船舶不是帆船時代那種只裝貨物的木殼船,一艘郵輪、貨輪的船載電力系統、燃料系統、冷凍冷藏設備,價值動輒上億。如果劫匪登船後除了搶貨,還切斷、盜取船上的電力或熱能,舊法評價就可能出現斷裂。這條把「能量屬於動產」的概念搬進海盜罪章,確保法律不會因為科技進步而出現漏洞。冷門到律師可能一輩子用不到,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立法體系嚴謹度的證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4 條之 1 為一條純粹的準用規定,將同法第 323 條關於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視為動產之擬制概念,延伸適用於第二編第 34 章海盜罪。此立法技術使海盜罪的犯罪客體涵蓋現代船舶上的能量資產,避免因科技進步而出現法律評價斷裂。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334-1 是什麼條文?▾
海盜罪章的準用規定,把能量視為動產的規則搬進來。
Q2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整條照搬,準用是性質類似的部分比照辦理。
Q3為什麼需要這條準用規定?▾
補足海盜罪客體在能量損失上的法律評價漏洞。
Q4海盜罪和強盜罪差在哪?▾
海盜罪針對船舶,強盜罪針對陸上一般財物。
Q5盜接電力會構成海盜罪嗎?▾
陸上盜接不會,發生在被劫船舶上才可能。
Q6這條會考嗎?▾
司律海盜罪體系題的進階題眼。
Q7台灣有海盜罪判決嗎?▾
公開判決極少,多涉外國管轄。
Q8未來無人船被駭算海盜嗎?▾
學界討論中,本條可能成為起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headers | rows |
|---|---|---|
| 竊取能量在刑法中的兩條規範路徑 | [ "項目", "刑法 §323", "刑法 §334-1" ] | [ [ "立法技術", "適用(直接規定)", "準用(比照辦理)" ], [ "所在章節", "第二編第 29 章 竊盜罪", "第二編第 34 章 海盜罪" ], [ "核心擬制",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視為動產", "上述規定準用於海盜罪章" ], [ "保護法益", "個人財產權", "船舶航運秩序 + 財產" ], [ "增訂時間", "民國 19 年原始立法", "民國 91 年(2002)增訂" ], [ "實務頻率", "高(盜接電力案常見)", "極低(國際海盜案罕見台灣管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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