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4 條(海盜結合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2.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