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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3 條(海盜罪、準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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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3. 3.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 333 條規範海盜罪與準海盜罪:駕船施強暴脅迫他船最重死刑;船內奪艦掠奪以海盜論。

Q · 在郵輪上跟同伴搶劫船員、奪取船艦控制權算什麼罪?

刑法 333 條準海盜罪,七年起跳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33 條第二項,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對其他船員或乘客施強暴、脅迫,並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重點不在你是否從外面開船來攻擊,而在於有無「掠奪意圖+強暴脅迫+取得船艦操縱權」三要件。

深度解讀

你可能覺得海盜是加勒比海電影的題材,跟台灣無關。但台灣是海島,四面環海,漁船、商船、郵輪每天進出。這條是刑法對「海上武力劫奪」最重的那把刀:未經交戰國授權、也不是各國海軍的人,只要駕船對其他船或船上的人、物施強暴或脅迫,就是海盜罪,起跳七年,最重死刑。第二項更關鍵,它把「船員或乘客在船上搶劫並奪取船艦控制權」也當海盜論,這叫「準海盜罪」。意思是:你不用從外面開船來攻擊,在同一艘船上動手也算。第三項處理加重結果,致死致重傷的法定刑直接跳到十二年、十年以上。這條的立法邏輯不是「搶劫加強版」,是把整個海域當成國家主權延伸,對海上秩序的破壞視為對國家的攻擊,所以刑度遠高於陸上強盜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意圖名詞
  • 脅迫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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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3 條規定:「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