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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3 條(海盜罪、準海盜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3.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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