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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2.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0 days ago
司法類科
(§328-強盜)+(§271-殺人)(故意+故意)=更重刑罰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適用328的所有規範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相結合之犯罪既遂,始能論之。 *強盜+殺人 放火 強制性交 擄人勒贖 使人受重傷
angel00126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實務: 1.基礎行為(328)與相結合各款無論順序先後只要時空緊密下即可相結合。 2.第一款相結合放火罪需基礎行為(328)故意+故意放火。 3.第二款相結合強制性交罪不限於328被害人,僅限於盜所。 4.第三款擄贖罪如第1點述不限順序。 基(328) 相(271) 1.既遂 既遂 2.既遂 未遂 3.未遂 未遂 4.未遂 既遂 相結合行為未達既遂 2.3不成立332l 回到數罪併罰。 多重結合問題 例:強盜後強制性交再殺人 實務- 1.強盜結合其較重(271)成332I再與強制性交數罪併罰。 2.各別成立強盜結合罪再數罪併罰。 學說: 批評第2點重覆處罰。
luckbuster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含強盜、準強盜、加重強盜行為,相結合行為未遂時不生結合犯關係,應分別論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