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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1. 1.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2. 2.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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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強盜時故意殺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Q · 強盜殺人會判幾年?

依刑法第 332 條第一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沒有有期徒刑的中間選項。第二項處理強盜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四種情形,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為「結合犯」立法模式,將兩個獨立犯罪合併為一個新罪名,刑度遠超過數罪併罰的累計上限。

白話解讀

搶劫的時候殺人,不是「強盜罪加殺人罪」兩條分開判。法律給了它一個獨立的名字:強盜結合罪。第一項的殘酷在於它只給法官兩個選項,死刑或無期徒刑。沒有十五年,沒有二十年,沒有任何可以喘息的中間地帶。第二項處理的是搶劫過程中放火、性侵、擄人勒贖、或把人打成重傷,十年起跳,天花板同樣是死刑。這條的設計邏輯是:當強盜和殺人(或其他極端暴力)發生在同一條時間線上,你展現的不是兩種犯罪的「加總」,而是一種質變後的惡意。所以法律不跟你玩加法,它直接把你推下懸崖,沒有中間的落腳點。而這條真正讓人後背發涼的地方在於:你不需要「計畫好」要殺人,你只需要在搶劫的連續過程中做了那件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規定強盜結合罪,將強盜罪與故意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五種重大暴力行為,整合為獨立加重罪名。其立法模式採「結合犯」邏輯,認為強盜過程中疊加極端暴力的社會危害性已產生質變,因此不採數罪併罰加總,而以單一加重罪名處罰,第一項刑度限縮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兩種選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盜殺人判幾年?

刑法 332 條第一項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有期徒刑選項

Q2強盜結合罪是什麼?

強盜過程結合殺人、放火、性侵、擄人勒贖、重傷等行為的獨立加重罪名

Q3強盜結合罪和數罪併罰差在哪?

結合犯為單一罪名,第一項僅死刑或無期;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 30 年

Q4強盜致人死亡怎麼判?

故意殺人適用 332 條第一項;過失致死則為強盜罪加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Q5強盜結合罪有追訴期嗎?

第一項致人於死無時效限制;其他情形追訴權時效 30 年

Q6搶劫接應司機也算強盜結合罪嗎?

若事前知悉同夥攜帶凶器,依共同正犯理論可能同論結合犯

Q7強盜結合罪怎麼辯護?

核心爭點為「密接性」,能證明暴力獨立於強盜過程外可改論數罪併罰

Q8強盜結合放火罪和燒店毀證據一樣嗎?

若放火為強盜手段或在強盜密接過程中為之,適用 332 條第二項第一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robbery_combined_killingrobbery_plus_homicide_separate
刑度範圍死刑或無期徒刑(332 I)強盜罪 5 年以上 + 殺人罪 10 年以上至死刑(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 30 年)
罪名性質獨立結合犯(單一罪名)兩個獨立罪名併罰
認定關鍵強盜與殺人具「密接性」(時空連續)兩行為時空脫離,無密接連續關係
辯護空間極窄,第一項無有期徒刑選項較寬,有期徒刑量刑空間大
追訴時效致死無時效;其他 30 年依各別罪名時效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240 条(強盗致死傷罪)/ 241 条(強盗・強制性交等罪)
🇰🇷 韓國형법 제338조(강도살인・치사죄)/ 제337조(강도상해・치상죄)/ 제339조(강도강간죄)
🇨🇳 中國刑法第 263 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加重情節(中國採加重情節立法,非獨立結合罪名)
🇩🇪 德國StGB § 251(Raub mit Todesfolge)/ § 250(Schwerer Raub)
🇫🇷 法國Code pénal art. 311-10(Vol avec violence ayant entraîné la mort)/ art. 311-9(vol qualifié)
🇺🇸 美國Felony Murder Rule(重罪謀殺規則,各州標準不一)/ Aggravated Robbery(聯邦及多州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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