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 1.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2.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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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強盜時故意殺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Q · 強盜殺人會判幾年?
依刑法第 332 條第一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沒有有期徒刑的中間選項。第二項處理強盜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四種情形,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為「結合犯」立法模式,將兩個獨立犯罪合併為一個新罪名,刑度遠超過數罪併罰的累計上限。
白話解讀
搶劫的時候殺人,不是「強盜罪加殺人罪」兩條分開判。法律給了它一個獨立的名字:強盜結合罪。第一項的殘酷在於它只給法官兩個選項,死刑或無期徒刑。沒有十五年,沒有二十年,沒有任何可以喘息的中間地帶。第二項處理的是搶劫過程中放火、性侵、擄人勒贖、或把人打成重傷,十年起跳,天花板同樣是死刑。這條的設計邏輯是:當強盜和殺人(或其他極端暴力)發生在同一條時間線上,你展現的不是兩種犯罪的「加總」,而是一種質變後的惡意。所以法律不跟你玩加法,它直接把你推下懸崖,沒有中間的落腳點。而這條真正讓人後背發涼的地方在於:你不需要「計畫好」要殺人,你只需要在搶劫的連續過程中做了那件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規定強盜結合罪,將強盜罪與故意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五種重大暴力行為,整合為獨立加重罪名。其立法模式採「結合犯」邏輯,認為強盜過程中疊加極端暴力的社會危害性已產生質變,因此不採數罪併罰加總,而以單一加重罪名處罰,第一項刑度限縮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兩種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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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盜殺人判幾年?▾
刑法 332 條第一項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有期徒刑選項
Q2強盜結合罪是什麼?▾
強盜過程結合殺人、放火、性侵、擄人勒贖、重傷等行為的獨立加重罪名
Q3強盜結合罪和數罪併罰差在哪?▾
結合犯為單一罪名,第一項僅死刑或無期;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 30 年
Q4強盜致人死亡怎麼判?▾
故意殺人適用 332 條第一項;過失致死則為強盜罪加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Q5強盜結合罪有追訴期嗎?▾
第一項致人於死無時效限制;其他情形追訴權時效 30 年
Q6搶劫接應司機也算強盜結合罪嗎?▾
若事前知悉同夥攜帶凶器,依共同正犯理論可能同論結合犯
Q7強盜結合罪怎麼辯護?▾
核心爭點為「密接性」,能證明暴力獨立於強盜過程外可改論數罪併罰
Q8強盜結合放火罪和燒店毀證據一樣嗎?▾
若放火為強盜手段或在強盜密接過程中為之,適用 332 條第二項第一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robbery_combined_killing | robbery_plus_homicide_separate |
|---|---|---|
| 刑度範圍 | 死刑或無期徒刑(332 I) | 強盜罪 5 年以上 + 殺人罪 10 年以上至死刑(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 30 年) |
| 罪名性質 | 獨立結合犯(單一罪名) | 兩個獨立罪名併罰 |
| 認定關鍵 | 強盜與殺人具「密接性」(時空連續) | 兩行為時空脫離,無密接連續關係 |
| 辯護空間 | 極窄,第一項無有期徒刑選項 | 較寬,有期徒刑量刑空間大 |
| 追訴時效 | 致死無時效;其他 30 年 | 依各別罪名時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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