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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2.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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