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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中華民國刑法332強盜結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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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2. 2.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強盜時故意殺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Q · 強盜殺人會判幾年?

刑法 332 條第一項只有死刑或無期,無有期徒刑選項

依刑法第 332 條第一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沒有有期徒刑的中間選項。第二項處理強盜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四種情形,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為「結合犯」立法模式,將兩個獨立犯罪合併為一個新罪名,刑度遠超過數罪併罰的累計上限。

白話解讀

搶劫的時候殺人,不是「強盜罪加殺人罪」兩條分開判。法律給了它一個獨立的名字:強盜結合罪。第一項的殘酷在於它只給法官兩個選項,死刑或無期徒刑。沒有十五年,沒有二十年,沒有任何可以喘息的中間地帶。第二項處理的是搶劫過程中放火、性侵、擄人勒贖、或把人打成重傷,十年起跳,天花板同樣是死刑。這條的設計邏輯是:當強盜和殺人(或其他極端暴力)發生在同一條時間線上,你展現的不是兩種犯罪的「加總」,而是一種質變後的惡意。所以法律不跟你玩加法,它直接把你推下懸崖,沒有中間的落腳點。而這條真正讓人後背發涼的地方在於:你不需要「計畫好」要殺人,你只需要在搶劫的連續過程中做了那件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規定強盜結合罪,將強盜罪與故意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五種重大暴力行為,整合為獨立加重罪名。其立法模式採「結合犯」邏輯,認為強盜過程中疊加極端暴力的社會危害性已產生質變,因此不採數罪併罰加總,而以單一加重罪名處罰,第一項刑度限縮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兩種選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搶劫時失手把人打死,跟故意殺人判一樣嗎?

不一樣,差很多。332 條第一項明確要求「故意殺人」,如果你只是在搶劫過程中推倒對方、對方不幸撞頭身亡,這是過失致死,不會適用第一項。但這不表示你沒事,你仍會被論以強盜罪加上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在這類案件中最激烈的攻防,往往就是「被告當時的主觀意思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法醫鑑定報告中傷口的深度、位置、數量,是判斷故意或過失的關鍵物證。

Q2我朋友參與搶劫但沒有殺人,也會被判死刑嗎?

有可能。依共同正犯理論,如果你朋友事前知道同夥帶了刀或槍,或者在犯案計畫中可以預見暴力升級的可能性,法院可能認定他對殺人結果也要負結合犯的責任。實務上的關鍵認定要素是「事前有無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的範圍」。很多共犯案件中,先到案的人如果做出不利於同夥的陳述,其他人的辯護空間會被大幅壓縮。誰先開口說了什麼,往往比誰動了手更決定最終的判決結果。

Q3被害人家屬除了等判決還能做什麼?

不要只是等。第一,在偵查階段就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參與偵查程序,確保有利於被害人的證據不被遺漏。第二,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補償金,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等,這筆錢不需要等刑事判決。第三,在審判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補償金的申請有時效限制(知悉犯罪事實起 2 年),很多家屬因為不知道這個制度而錯過。

Q4強盜結合罪是什麼?

刑法 332 條規範的獨立加重罪名,將強盜與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傷整合為單一罪名,刑度遠超數罪併罰累計上限。

Q5什麼叫結合犯?

立法者認為兩個犯罪結合後社會危害性產生質變,整合為獨立罪名,不採數罪併罰加總而以單一加重罪名處罰,本條為典型代表。

Q6密接性是什麼意思?

結合犯認定的核心要件,指強盜行為與其他暴力行為在時間、空間上是否具備緊密連續關係,影響適用結合罪或數罪併罰。

Q7強盜結合罪有幾種類型?

第一項故意殺人型(死刑或無期);第二項四款: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

Q8強盜結合罪怎麼辯護?

核心策略為攻擊「密接性」認定,證明暴力行為已脫離強盜的時空連續過程,可改論數罪併罰,從第一項唯二刑度變有期徒刑量刑空間。

Q9強盜結合罪被害人怎麼求償?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申請補償金(含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同時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損害賠償,免繳裁判費。

Q10強盜結合罪起訴後流程怎麼走?

檢察官起訴後進入地方法院審理 → 高等法院二審 → 最高法院三審(最重本刑死刑無期者強制律師辯護),實務上死刑案件審理時間約 3-5 年。

Q11強盜結合罪共犯責任怎麼判斷?

依共同正犯理論,看「事前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範圍」,接應司機若事前知悉同夥攜凶器,可能同論結合犯。

Q12強盜結合罪 vs 數罪併罰差在哪?

結合犯為單一罪名第一項僅死刑或無期;數罪併罰為兩個獨立罪名,有期徒刑上限 30 年,量刑空間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robbery_combined_killingrobbery_plus_homicide_separate
刑度範圍死刑或無期徒刑(332 I)強盜罪 5 年以上 + 殺人罪 10 年以上至死刑(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 30 年)
罪名性質獨立結合犯(單一罪名)兩個獨立罪名併罰
認定關鍵強盜與殺人具「密接性」(時空連續)兩行為時空脫離,無密接連續關係
辯護空間極窄,第一項無有期徒刑選項較寬,有期徒刑量刑空間大
追訴時效致死無時效;其他 30 年依各別罪名時效計算

robbery_combined_killing

刑度範圍
死刑或無期徒刑(332 I)
罪名性質
獨立結合犯(單一罪名)
認定關鍵
強盜與殺人具「密接性」(時空連續)
辯護空間
極窄,第一項無有期徒刑選項
追訴時效
致死無時效;其他 30 年

robbery_plus_homicide_separate

刑度範圍
強盜罪 5 年以上 + 殺人罪 10 年以上至死刑(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 30 年)
罪名性質
兩個獨立罪名併罰
認定關鍵
兩行為時空脫離,無密接連續關係
辯護空間
較寬,有期徒刑量刑空間大
追訴時效
依各別罪名時效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 240 条(強盗致死傷罪)/ 241 条(強盗・強制性交等罪)
韓國형법 제338조(강도살인・치사죄)/ 제337조(강도상해・치상죄)/ 제339조(강도강간죄)
中國刑法第 263 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加重情節(中國採加重情節立法,非獨立結合罪名)
德國StGB § 251(Raub mit Todesfolge)/ § 250(Schwerer Raub)
法國Code pénal art. 311-10(Vol avec violence ayant entraîné la mort)/ art. 311-9(vol qualifié)
美國Felony Murder Rule(重罪謀殺規則,各州標準不一)/ Aggravated Robbery(聯邦及多州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犯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姦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故意殺人者。

(0880330 修正)

犯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故意殺人者。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款「強姦」修改為「強制性交」。

(0910108 修正)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一項。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犯強盜罪而故意使人受重傷者,亦屬惡行重大,且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原有處罰規定,配合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爰於第二項增列「使人受重傷者」。

(0231031 制定)

犯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姦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故意殺人者。

(0880330 修正)

原條文第二款「強姦」修改為「強制性交」。

(0910108 修正)

一、增訂第一項。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犯強盜罪而故意使人受重傷者,亦屬惡行重大,且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原有處罰規定,配合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爰於第二項增列「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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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