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1-1 條
- 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2.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3.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4.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5.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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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91條之1規範性犯罪刑後強制治療:刑滿前經鑑定認有再犯危險者,得裁定送治療處所,期間五年以下並每年重新鑑定。
Q · 性侵犯坐完牢就能回家嗎?
依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在徒刑執行期滿前須接受鑑定評估,若認定有再犯之危險,法院得裁定送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接在刑期之後執行。處分期間五年以下,必要時可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一年以下),且執行期間每年必須重新鑑定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對性犯罪者而言,刑期結束不等於自由。
白話解讀
這是台灣性犯罪處遇體系中最具爭議也最重要的一條。如果有人犯了性侵害相關的罪(第 221 條強制性交到第 230 條亂倫,以及第 234 條公然猥褻),服刑到後期經過鑑定如果被認為「有再犯危險」,在刑期結束後還不能回家,要被送去強制治療。處分期間原本是「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認為無期限不合憲,後來修正為五年以下,必要時可延長,第一次延長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一年以下。關鍵重點:這個治療是在「刑之執行期滿後」接上去的。你服完刑,如果鑑定結果沒過關,繼續被關進治療處所。很多人以為坐完牢就自由,這條是告訴你:對性犯罪者而言,牢期結束不等於自由。
法律定性
刑法第91條之1為性犯罪刑後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規範,針對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特定性侵害之罪、且經鑑定認有再犯危險者,於徒刑執行期滿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期間五年以下並得依法延長,每年重新鑑定,屬大陸法系刑事雙軌制中以「危險性」為基礎的社會防衛措施,而非刑罰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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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犯坐完牢一定要強制治療嗎?▾
不一定。須刑期屆滿前經鑑定認有再犯危險,並由法院裁定才會啟動。
Q2刑法91條之1強制治療多久?▾
五年以下,必要時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一年以下,每年重新鑑定。
Q3強制治療是化學去勢嗎?▾
不是。台灣現行強制治療以心理治療與認知行為療法為主,不涉及藥物去勢。
Q4強制治療算一罪二罰嗎?▾
法律上不算。刑罰處罰過去罪責,保安處分處理未來再犯危險,目的不同。
Q5憲判字第13號改了什麼?▾
宣告原無期限設計違憲,112年修法改為五年以下、限制延長次數、每年定期鑑定。
Q6對強制治療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對法院裁定不服得抗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是主要攻擊點。
Q7什麼罪會被適用刑法91條之1?▾
刑法221至227、228至230、234條及強盜擄人勒贖結合性侵之特定罪名與其特別法之罪。
Q8強制治療由誰決定何時結束?▾
由每年鑑定評估認定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執行中認無必要法院得停止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刑罰(徒刑) | 刑法91-1強制治療 | 監護處分(刑法87) |
|---|---|---|---|
| 法律性質 | 處罰過去罪責 | 預防未來再犯(保安處分) | 預防無責任能力者再犯 |
| 啟動時點 | 判決確定後執行 | 徒刑執行期滿後接續 | 得於刑之執行前或代替執行 |
| 期間 | 判決明定 | 五年以下得延長,每年鑑定 | 五年以下 |
| 終止關鍵 | 刑期屆滿或假釋 | 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 危險性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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