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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1-1 條

  1. 1.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2. 2.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3. 3.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4. 4.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5. 5.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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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91條之1規範性犯罪刑後強制治療:刑滿前經鑑定認有再犯危險者,得裁定送治療處所,期間五年以下並每年重新鑑定。

Q · 性侵犯坐完牢就能回家嗎?

依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在徒刑執行期滿前須接受鑑定評估,若認定有再犯之危險,法院得裁定送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接在刑期之後執行。處分期間五年以下,必要時可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一年以下),且執行期間每年必須重新鑑定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對性犯罪者而言,刑期結束不等於自由。

白話解讀

這是台灣性犯罪處遇體系中最具爭議也最重要的一條。如果有人犯了性侵害相關的罪(第 221 條強制性交到第 230 條亂倫,以及第 234 條公然猥褻),服刑到後期經過鑑定如果被認為「有再犯危險」,在刑期結束後還不能回家,要被送去強制治療。處分期間原本是「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認為無期限不合憲,後來修正為五年以下,必要時可延長,第一次延長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一年以下。關鍵重點:這個治療是在「刑之執行期滿後」接上去的。你服完刑,如果鑑定結果沒過關,繼續被關進治療處所。很多人以為坐完牢就自由,這條是告訴你:對性犯罪者而言,牢期結束不等於自由。

法律定性

刑法第91條之1為性犯罪刑後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規範,針對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特定性侵害之罪、且經鑑定認有再犯危險者,於徒刑執行期滿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期間五年以下並得依法延長,每年重新鑑定,屬大陸法系刑事雙軌制中以「危險性」為基礎的社會防衛措施,而非刑罰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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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犯坐完牢後一定會被強制治療嗎?

不是一定。必須經過徒刑執行期滿前的鑑定評估,認定有再犯之危險才會被聲請強制治療並由法院裁定。鑑定不是單次,而是整個服刑期間治療參與度、行為表現、心理狀態的綜合評估,真正的關鍵戰場是在獄中那幾年。

Q2憲判字第13號到底改了什麼?

它宣告原條文無期限設計違憲,因為欠缺明確期限和定期審查機制。112年修法後改為五年以下的明確期間、延長次數與每次時間都有上限、每年必須重新鑑定。此判決同時影響強制工作與監護處分的制度設計。

Q3這算不算一罪二罰?

法律上不算。刑罰處罰過去罪責,保安處分處理未來再犯危險,理論上目的不同,所以不違反一罪不二罰。但這個區分很細膩,也是本條最常被質疑之處,德國與歐洲人權法院都處理過類似爭議。

Q4刑法91條之1是什麼?

性犯罪刑後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刑滿前鑑定有再犯危險者,刑期結束後續留治療處所。

Q5強制治療和刑罰差在哪?

刑罰處罰過去罪責,強制治療是預防未來再犯的保安處分,刑滿後才接續執行。

Q6什麼是保安處分?

以行為人危險性為基礎、預防再犯的刑事處遇,與刑罰並立構成刑事雙軌制。

Q7再犯危險怎麼認定?

由專業鑑定評估服刑期間治療參與度、行為表現與心理狀態綜合判斷。

Q8面對強制治療鑑定該怎麼做?

服刑期間積極配合身心治療課程,刑滿前鑑定務必委任律師確認程序合法。

Q9被裁定強制治療怎麼救濟?

對法院裁定得抗告,以憲判字第13號的正當程序要求為主要攻擊點。

Q10強制治療怎樣才能結束?

每年重新鑑定,認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或無繼續必要時,法院得停止執行。

Q11怎麼確保每年鑑定確實執行?

每年重新鑑定是受處分人法定權利,律師可在程序中主動監督是否落實。

Q12強制治療 vs 監護處分差在哪?

強制治療針對有責任能力的性犯罪者刑後執行;監護處分針對無責任能力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刑罰(徒刑)刑法91-1強制治療監護處分(刑法87)
法律性質處罰過去罪責預防未來再犯(保安處分)預防無責任能力者再犯
啟動時點判決確定後執行徒刑執行期滿後接續得於刑之執行前或代替執行
期間判決明定五年以下得延長,每年鑑定五年以下
終止關鍵刑期屆滿或假釋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危險性消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치료감호 등에 관한 법률(치료감호)
🇩🇪 德國StGB § 66(Sicherungsverwahrung,保安監禁)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6-53-13 ss.(rétention de sûreté)
🇺🇸 美國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civil commitment(Kansas v. Hendricks, 521 U.S.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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