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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1-1 條

  1. 1.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2. 2.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3. 3.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4. 4.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5. 5.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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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91條之1規範性犯罪刑後強制治療:刑滿前經鑑定認有再犯危險者,得裁定送治療處所,期間五年以下並每年重新鑑定。

Q · 性侵犯坐完牢就能回家嗎?

依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在徒刑執行期滿前須接受鑑定評估,若認定有再犯之危險,法院得裁定送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接在刑期之後執行。處分期間五年以下,必要時可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一年以下),且執行期間每年必須重新鑑定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對性犯罪者而言,刑期結束不等於自由。

白話解讀

這是台灣性犯罪處遇體系中最具爭議也最重要的一條。如果有人犯了性侵害相關的罪(第 221 條強制性交到第 230 條亂倫,以及第 234 條公然猥褻),服刑到後期經過鑑定如果被認為「有再犯危險」,在刑期結束後還不能回家,要被送去強制治療。處分期間原本是「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認為無期限不合憲,後來修正為五年以下,必要時可延長,第一次延長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一年以下。關鍵重點:這個治療是在「刑之執行期滿後」接上去的。你服完刑,如果鑑定結果沒過關,繼續被關進治療處所。很多人以為坐完牢就自由,這條是告訴你:對性犯罪者而言,牢期結束不等於自由。

法律定性

刑法第91條之1為性犯罪刑後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規範,針對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特定性侵害之罪、且經鑑定認有再犯危險者,於徒刑執行期滿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期間五年以下並得依法延長,每年重新鑑定,屬大陸法系刑事雙軌制中以「危險性」為基礎的社會防衛措施,而非刑罰本身。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性侵犯坐完牢一定要強制治療嗎?

不一定。須刑期屆滿前經鑑定認有再犯危險,並由法院裁定才會啟動。

Q2刑法91條之1強制治療多久?

五年以下,必要時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一年以下,每年重新鑑定。

Q3強制治療是化學去勢嗎?

不是。台灣現行強制治療以心理治療與認知行為療法為主,不涉及藥物去勢。

Q4強制治療算一罪二罰嗎?

法律上不算。刑罰處罰過去罪責,保安處分處理未來再犯危險,目的不同。

Q5憲判字第13號改了什麼?

宣告原無期限設計違憲,112年修法改為五年以下、限制延長次數、每年定期鑑定。

Q6對強制治療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對法院裁定不服得抗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是主要攻擊點。

Q7什麼罪會被適用刑法91條之1?

刑法221至227、228至230、234條及強盜擄人勒贖結合性侵之特定罪名與其特別法之罪。

Q8強制治療由誰決定何時結束?

由每年鑑定評估認定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執行中認無必要法院得停止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刑罰(徒刑)刑法91-1強制治療監護處分(刑法87)
法律性質處罰過去罪責預防未來再犯(保安處分)預防無責任能力者再犯
啟動時點判決確定後執行徒刑執行期滿後接續得於刑之執行前或代替執行
期間判決明定五年以下得延長,每年鑑定五年以下
終止關鍵刑期屆滿或假釋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危險性消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치료감호 등에 관한 법률(치료감호)
🇩🇪 德國StGB § 66(Sicherungsverwahrung,保安監禁)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6-53-13 ss.(rétention de sûreté)
🇺🇸 美國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civil commitment(Kansas v. Hendricks, 521 U.S.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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