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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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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2. 2.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3. 3.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4. 4.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5. 5.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91條之1規範性犯罪刑後強制治療:刑滿前經鑑定認有再犯危險者,得裁定送治療處所,期間五年以下並每年重新鑑定。

Q · 性侵犯坐完牢就能回家嗎?

不一定。刑滿前經鑑定認有再犯危險,就會被裁定強制治療。

依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在徒刑執行期滿前須接受鑑定評估,若認定有再犯之危險,法院得裁定送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接在刑期之後執行。處分期間五年以下,必要時可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一年以下),且執行期間每年必須重新鑑定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對性犯罪者而言,刑期結束不等於自由。

深度解讀

這是台灣性犯罪處遇體系中最具爭議也最重要的一條。如果有人犯了性侵害相關的罪(第 221 條強制性交到第 230 條亂倫,以及第 234 條公然猥褻),服刑到後期經過鑑定如果被認為「有再犯危險」,在刑期結束後還不能回家,要被送去強制治療。處分期間原本是「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認為無期限不合憲,後來修正為五年以下,必要時可延長,第一次延長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一年以下。關鍵重點:這個治療是在「刑之執行期滿後」接上去的。你服完刑,如果鑑定結果沒過關,繼續被關進治療處所。很多人以為坐完牢就自由,這條是告訴你:對性犯罪者而言,牢期結束不等於自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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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