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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72-1 條
  1.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2.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3.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
  1.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1.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1.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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