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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2.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3.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