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4 條
- 1.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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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74 條規範生母殺嬰罪,2019 年修法加入「不得已之事由」要件,刑度六月到五年有期徒刑。
Q · 產後媽媽殺了新生兒,會用這條從輕嗎?
依刑法第 274 條,必須同時符合三要件:(1) 行為人是生母 (2) 殺害發生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 (3) 有不得已之事由。2019 年修法後第三要件成為決勝關鍵,性侵受孕、新生兒重度殘疾、家庭逼到絕境較有機會構成;單純產後憂鬱、嫌棄性別、經濟困難通常被認定不足,必須回去面對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十年以上的刑度。
白話解讀
一個剛生下孩子的母親,在產檯上或產後幾小時內,親手結束了那個嬰兒的生命。法律沒有把她當一般殺人犯看。一般殺人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但這條把她的刑度壓到六個月到五年。為什麼?因為立法者承認一件殘酷的事:生產那一刻的身心狀態、加上讓她走到這一步的絕境(性侵受孕、嬰兒重度殘疾、家庭逼到牆角),不能用平常的標準衡量。但 2019 年修法加了一個關鍵字:「因不得已之事由」。這五個字把這條從「母親的特權」變成「嚴格的例外」。單純產後憂鬱、嫌棄孩子性別、怕養不起,這些都不夠。法官要看的是:你有沒有走到真正無路可退的那一步。走到了,這條救你;沒走到,你回去面對 271 條的殺人罪。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為生母殺嬰罪,規定母親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因不得已之事由殺害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本條為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的減輕特別規定,2019 年 5 月 29 日修法增列「不得已之事由」要件,將適用範圍從寬鬆的母親特權嚴格限縮為人性崩潰點的法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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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74 條是什麼?▾
生母殺嬰罪,須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且有不得已之事由,刑度六月到五年。
Q2274 條和 271 條普通殺人罪差在哪?▾
274 條最重五年,271 條最輕十年。差距在身分、時間、事由三要件。
Q3什麼叫不得已之事由?▾
性侵受孕、新生兒重度殘疾、家庭逼到絕境等真正無路可退的情境,2019 年修法後從嚴認定。
Q4產後憂鬱算不得已嗎?▾
通常不算,會走刑法 19 條精神障礙減免路線,不是 274 條。
Q5甫生產後是多久?▾
法律沒明訂時間,看母親身心狀態是否仍處於生產延續期間,通常數小時到一兩天爭議較小。
Q6未遂也會被抓嗎?▾
會。第二項明文未遂犯罰之,依刑法 25 條得減輕其刑。
Q7274 條的辯護策略怎麼選?▾
274 條走「不得已事由」、271+19 條走「精神障礙」。兩條路證據準備完全不同,偵查階段就要決定。
Q8其他國家也有生母殺嬰減輕嗎?▾
德國 1998 年廢除、日本 1995 年廢除、韓國 1995 年廢除,國際趨勢是回歸普通殺人罪。台灣 2019 年反向加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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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274 條 vs 271 條 + 19 條 兩條辯護路線比較 | [ "項目", "274 條(生母殺嬰)", "271 條 + 19 條(殺人 + 精神障礙減免)" ] | [ [ "主張核心", "有不得已之事由", "有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能力缺損" ], [ "關鍵舉證", "性侵紀錄、社工紀錄、家庭結構", "精神鑑定報告" ], [ "時間要件", "限生產時或甫生產後", "無時間限制" ], [ "原始刑度", "六月到五年", "271 條十年以上至死刑" ], [ "減刑空間", "已是減輕條款", "依 19 條第二項得減刑" ], [ "實務常見適用對象", "性侵受孕未及合法墮胎、新生兒重度殘疾", "嚴重產後憂鬱、精神病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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