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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0516
14 days ago
警察類科
1-生產時(分娩)或甫生產後(小時內)
2-僅適用媽媽,他人不適用
3-不得已理由
(1)遭受性侵害受孕
(可以合法流產,為何仍可以適用此理由?)
(2)產後發生身心缺陷等
(實務上少)
(3)家庭背景、經濟條件
(定義抽象)
rjliou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所謂「甫生產後」,係指胎兒脫離母體後,尚未經過相當時間,然如何具體認定,學說實務見解不一致。
開始獨立呼吸後不久/ 緊鄰生產之時間/ 生產完畢當日為限/ 我國司法實務:出生後第五日非屬「甫生產後」。
rjliou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罪係不純正身份犯之犯罪類型,原本亦為殺人罪之範圍,其法定刑之所以較普通殺人罪輕,係考量生母心理特殊之例外情狀,基於期待可能性所為之罪責減輕,故本條異於普通殺人罪之要素:生母關係(生母及子女)以及行為時點(生產時或輔生產後),均應定性為罪責要素。
而在規範罪責理論下,罪責要素之具備與否須依每人自身情況個別判斷。
非生母與生母共同殺害剛生下的子女,非生母並不構成生母殺嬰罪的共同正犯,而是成立普通殺人罪之共同正犯(271一項+28條)
sportyman0801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雖無「不得已之事由」而難成立本罪刑,但仍有「普通殺人罪」之適用,因此增修部分尚難謂其有不妥之處。
本條例本就於某種特殊原因殺人所立,而非考量「相對人之關係」所立,若真要細究如此,那豈不陷入未立「殺卑親屬罪」、「旁系血親殺人罪」、「姻親殺人罪」等不勝枚舉之窘境?
crazyago1015
5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實務:(甫生產)五日後不能用該罪,五日前不一定要看個案論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