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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jlio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所謂「甫生產後」,係指胎兒脫離母體後,尚未經過相當時間,然如何具體認定,學說實務見解不一致。 開始獨立呼吸後不久/ 緊鄰生產之時間/ 生產完畢當日為限/ 我國司法實務:出生後第五日非屬「甫生產後」。
rjlio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本罪係不純正身份犯之犯罪類型,原本亦為殺人罪之範圍,其法定刑之所以較普通殺人罪輕,係考量生母心理特殊之例外情狀,基於期待可能性所為之罪責減輕,故本條異於普通殺人罪之要素:生母關係(生母及子女)以及行為時點(生產時或輔生產後),均應定性為罪責要素。 而在規範罪責理論下,罪責要素之具備與否須依每人自身情況個別判斷。 非生母與生母共同殺害剛生下的子女,非生母並不構成生母殺嬰罪的共同正犯,而是成立普通殺人罪之共同正犯(271一項+28條)
crazyago101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實務:(甫生產)五日後不能用該罪,五日前不一定要看個案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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