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
- 1.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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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當場激於義憤殺人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須具備當場性、公義性、嚴重性三要件。
Q · 親眼撞見極端不義之事當場殺人,法律會輕判嗎?
依刑法第 273 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普通殺人罪(第 271 條,十年以上至死刑)相比大幅減輕。但須同時符合三要件:當場性(激情未消退)、義憤正當性(對客觀不義的公憤而非私怨)、不義行為嚴重到一般人都會失控的程度。外遇、被罵、被羞辱通常不夠。
白話解讀
義憤殺人是整部刑法裡最特別的條文之一。它承認一件事:人是有情感的動物,當你親眼目睹某種極度違反天理的事,在那個瞬間失控殺人,法律願意用更輕的刑度回應你。想像一下這個經典場景:一個父親突然推門看到家人正被性侵,他抓起身邊的東西打死了加害人。普通殺人罪最低要判十年以上,這條讓他最高只判七年以下。差別不只是刑度,是「法律如何看待你這個人」。但這條的門檻高到嚇人。你必須是「當場」(不能回家拿刀再回來)、「激於義憤」(不是私怨、不是憤怒,是對客觀上嚴重不義行為的正當憤慨)、而且那個不義行為必須嚴重到讓一般人都會失控的程度。外遇撞見、被罵、被羞辱,通通不夠。這條是為極端情境留的安全閥,不是給你發洩情緒的出口。
法律定性
義憤殺人罪為刑法殺人罪章中的減輕特別規定,指行為人在目睹客觀上嚴重不義行為的當下,因激於正當義憤而殺害該不義行為人。要件包含:當場性(時間上激情未消退)、義憤正當性(屬公憤而非私怨)、不義行為達到使一般人皆會義憤填膺之程度。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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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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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義憤殺人罪刑度多重?▾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73 條),相較普通殺人罪十年以上大幅減輕。
Q2撞見外遇殺死姦夫能主張義憤殺人嗎?▾
實務上幾乎不行。外遇被認定為感情糾紛非公義問題,且 109 年通姦罪除罪化後空間更小。
Q3「當場」到底多近算當場?▾
實務嚴格認定為激情未消退期間(幾分鐘內),回家拿刀再返回就破功。
Q4義憤殺人和正當防衛差在哪?▾
正當防衛保護現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可能不罰;義憤殺人是事後情感反應一定有罪只能減輕。
Q5義憤殺人未遂也會被處罰嗎?▾
會。第 273 條第 2 項明文「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Q6義憤殺人的追訴時效多久?▾
30 年(刑法第 80 條第 1 款,依本罪最重本刑七年判斷實際為 20 年,惟學說與實務見解不一致應問律師)。
Q7義憤殺人和激情殺人是同一個概念嗎?▾
不是。激情殺人是俗稱泛指衝動殺人,義憤殺人是法律專有名詞,要求對客觀不義之事的公憤。
Q8目睹虐童當場殺死施虐者算義憤殺人嗎?▾
符合當場性+不義嚴重性,但仍要看具體情境,律師通常會先主張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保護他人)優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rdinary_murder_271 | righteous_indignation_273 | self_defense_23 |
|---|---|---|---|
| 刑度 |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防衛過當) |
| 成立時點 | 任何時點故意致死即成立 | 必須「當場」(激情未消退) | 現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 |
| 動機性質 | 不問動機 | 對客觀不義之公憤(非私怨) | 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 |
| 舉證重點 | 故意 + 因果關係 | 當場性 + 義憤正當性 + 不義嚴重性 | 侵害現在性 + 防衛必要性 |
| 辯護優先順序 | — | 備位主張(無正當防衛空間時用) | 首選主張(可能完全不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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