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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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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為一般人忍無可忍之刺激而足以引起公憤。 *當場:故意起於刺激當時,基於時間空間,且時間需有緊密關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