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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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0516
4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1-犯行當場,無可容忍,引起公憤,立即實現侵害
2-實務:普遍用於,抓姦在床
3-有預謀不適用
4-若姦夫跑出,行為人跟出去殺害亦適用273,符合當場人不可忍、氣憤之定義
kuoda1682025
6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刑分
p225hol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85台上4493係指他人實施不義行為時,有所激憤 ,認無可忍者而言,其不義行為必在客觀上有使人無可容忍,足以引起正義上之公憤者,使可謂義憤
eidos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28上2564例
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之情形
rrrrr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被害人嚴重侮辱
shura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謀為同死成罪但免責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客觀上,為一般人忍無可忍之刺激而足以引起公憤。
*當場:故意起於刺激當時,基於時間空間,且時間需有緊密關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