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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2-1 條

  1. 1.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2. 2.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3. 3.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 4.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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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71 條之 1 為 2025 年新增的殺害幼童加重條款,凌虐方式致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減輕空間。

Q · 凌虐殺害未滿七歲幼童會判什麼刑?

依刑法第 271 條之 1 第 2 項,對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為現行刑法最重一級。第 1 項對於一般殺害幼童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本條於民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新增施行,僅適用施行後之行為,依罪刑法定原則不溯及既往。

白話解讀

2025 年 7 月剛通過的新條文,回應的是台灣社會這幾年一次又一次被戳到痛點的兒虐致死案。立法者看懂了一件事:殺害一個還不會保護自己、還不會求救、甚至還不會說清楚痛在哪的幼童,跟一般殺人完全是兩件事。所以這條做了兩層處罰:第一層,只要被害人未滿七歲,自動加重殺人罪二分之一;第二層更狠,如果是「以凌虐方式」殺害(長期折磨、餓、關、打、燙),直接跳過所有減輕空間,最低無期徒刑起跳,最重死刑。這條的重點不在「重」,在於它把「凌虐致死」這種特殊形態從普通殺人罪裡切出來,單獨拉高刑度天花板,告訴社會:你對幼童做這種事,法律會用最嚴厲的方式回應你。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71 條之 1 為殺害未滿七歲幼童的加重處罰條款。第 1 項:對未滿七歲之人犯第 271 條殺人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第 2 項:以凌虐方式為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 3 項處罰第 2 項未遂;第 4 項處罰第 2 項預備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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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是新增的還是修正的?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是民國 114 年(2025 年)7 月 18 日新增的條文,在此之前刑法沒有針對未滿七歲被害人的殺人加重規定。新增條文只適用於施行後發生的行為,依罪刑法定原則不溯及既往。剛施行的新法會經歷一段判例形成期,第一批被起訴的案件會形成後續所有案件的參考指標,特別是「凌虐」的認定標準。

Q2「凌虐」到底怎麼認定?一次打得很重算嗎?

法律上的凌虐強調持續性、反覆性的折磨,一次性的暴力行為通常認定為傷害或殺人,不是凌虐。凌虐的典型形態包括:長期不給食物或水、長期關禁閉、反覆毆打、強迫維持痛苦姿勢、精神上的長期威嚇。實務上判斷凌虐的關鍵是時間軸和反覆性,檢察官會調閱所有過去的就醫紀錄、社工訪視紀錄、監視器畫面,拼湊出一個長期的虐待模式。

Q3為什麼要特別針對「未滿七歲」?八歲就不保護嗎?

「未滿七歲」的分界對應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未滿七歲之人無行為能力。立法理由認為這個年齡的兒童完全無法保護自己、無法求救、無法理解正在發生什麼事,所以需要最高等級的保護。八歲以上的兒童當然也受保護,但會回到普通殺人罪或兒少權法的保護體系。立法者選了民法上一個既有的年齡門檻作為保護對象的界線,讓法律體系整齊一致。

Q4刑法 271 條之 1 是什麼?

2025 年 7 月新增的殺害幼童加重條款,分兩層處罰,凌虐致死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

Q5凌虐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持續性、反覆性對特定對象施加身體或精神折磨,不限於單次暴力,包括長期不給食物、關禁閉、精神威嚇。

Q6為什麼選「未滿七歲」當門檻?

對應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年齡,這年齡的兒童無法保護自己、求救或理解處境。

Q7未遂跟預備也罰嗎?

都罰。第 3 項罰未遂、第 4 項罰預備犯(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少數明文罰預備犯的條文之一。

Q8懷疑鄰居虐童該怎麼通報?

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 110 報案。記下時間、聲音、傷痕等具體事證,留下聯絡方式以利社工追蹤。

Q9選托育機構如何降低兒虐風險?

要求監控即時觀看權、不定時探視權、每日照片更新寫進契約,定期觀察孩子身體與情緒變化。

Q10271-1 案件如何辯護?

關鍵是「凌虐」認定(決定適用第 1 或第 2 項)和「殺人故意」有無。委任律師後立即保全所有照顧紀錄。

Q11通報後社工會怎麼處理?

24 小時內訪視、評估風險、必要時聲請緊急安置(兒少權法 56 條),嚴重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Q12271-1 vs 舊 286 條(凌虐幼童致死)差在哪?

舊 286 條最高 12 年有期徒刑,新 271-1 第 2 項提升到死刑或無期徒刑,刑度跳級。271-1 還涵蓋未凌虐但殺害幼童的一般情形(第 1 項加重 1/2)。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99 条(殺人罪)+ 児童虐待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 + 児童福祉法第 34 条の 4
🇰🇷 韓國형법 제250조(살인죄)+ 아동학대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4조(아동학대치사:無期 또는 5년 이상)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32 條(故意殺人罪)+ 第 260 條之 1(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第 261 條(遺棄罪)
🇩🇪 德國StGB § 211 (Mord) / § 212 (Totschlag) + § 225 Abs. 3 (Misshandlung Schutzbefohlener mit Todesfolge)
🇫🇷 法國Code pénal 221-4 6° (meurtre sur mineur de quinze ans, réclusion criminelle à perpétuité) + 222-14 1° (violences habituelles ayant entraîné la mort sur mineur de 15 ans)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10.2 (Murder) + 各州 Aggravated Child Abuse Homicide statutes (e.g. Florida § 782.07; Texas Penal Code §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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