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2-1 條
- 1.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2.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3.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4.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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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71 條之 1 為 2025 年新增的殺害幼童加重條款,凌虐方式致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減輕空間。
Q · 凌虐殺害未滿七歲幼童會判什麼刑?
依刑法第 271 條之 1 第 2 項,對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為現行刑法最重一級。第 1 項對於一般殺害幼童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本條於民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新增施行,僅適用施行後之行為,依罪刑法定原則不溯及既往。
白話解讀
2025 年 7 月剛通過的新條文,回應的是台灣社會這幾年一次又一次被戳到痛點的兒虐致死案。立法者看懂了一件事:殺害一個還不會保護自己、還不會求救、甚至還不會說清楚痛在哪的幼童,跟一般殺人完全是兩件事。所以這條做了兩層處罰:第一層,只要被害人未滿七歲,自動加重殺人罪二分之一;第二層更狠,如果是「以凌虐方式」殺害(長期折磨、餓、關、打、燙),直接跳過所有減輕空間,最低無期徒刑起跳,最重死刑。這條的重點不在「重」,在於它把「凌虐致死」這種特殊形態從普通殺人罪裡切出來,單獨拉高刑度天花板,告訴社會:你對幼童做這種事,法律會用最嚴厲的方式回應你。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71 條之 1 為殺害未滿七歲幼童的加重處罰條款。第 1 項:對未滿七歲之人犯第 271 條殺人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第 2 項:以凌虐方式為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 3 項處罰第 2 項未遂;第 4 項處罰第 2 項預備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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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是新增的還是修正的?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是民國 114 年(2025 年)7 月 18 日新增的條文,在此之前刑法沒有針對未滿七歲被害人的殺人加重規定。新增條文只適用於施行後發生的行為,依罪刑法定原則不溯及既往。剛施行的新法會經歷一段判例形成期,第一批被起訴的案件會形成後續所有案件的參考指標,特別是「凌虐」的認定標準。
Q2「凌虐」到底怎麼認定?一次打得很重算嗎?▾
法律上的凌虐強調持續性、反覆性的折磨,一次性的暴力行為通常認定為傷害或殺人,不是凌虐。凌虐的典型形態包括:長期不給食物或水、長期關禁閉、反覆毆打、強迫維持痛苦姿勢、精神上的長期威嚇。實務上判斷凌虐的關鍵是時間軸和反覆性,檢察官會調閱所有過去的就醫紀錄、社工訪視紀錄、監視器畫面,拼湊出一個長期的虐待模式。
Q3為什麼要特別針對「未滿七歲」?八歲就不保護嗎?▾
「未滿七歲」的分界對應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未滿七歲之人無行為能力。立法理由認為這個年齡的兒童完全無法保護自己、無法求救、無法理解正在發生什麼事,所以需要最高等級的保護。八歲以上的兒童當然也受保護,但會回到普通殺人罪或兒少權法的保護體系。立法者選了民法上一個既有的年齡門檻作為保護對象的界線,讓法律體系整齊一致。
Q4刑法 271 條之 1 是什麼?▾
2025 年 7 月新增的殺害幼童加重條款,分兩層處罰,凌虐致死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
Q5凌虐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持續性、反覆性對特定對象施加身體或精神折磨,不限於單次暴力,包括長期不給食物、關禁閉、精神威嚇。
Q6為什麼選「未滿七歲」當門檻?▾
對應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年齡,這年齡的兒童無法保護自己、求救或理解處境。
Q7未遂跟預備也罰嗎?▾
都罰。第 3 項罰未遂、第 4 項罰預備犯(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少數明文罰預備犯的條文之一。
Q8懷疑鄰居虐童該怎麼通報?▾
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 110 報案。記下時間、聲音、傷痕等具體事證,留下聯絡方式以利社工追蹤。
Q9選托育機構如何降低兒虐風險?▾
要求監控即時觀看權、不定時探視權、每日照片更新寫進契約,定期觀察孩子身體與情緒變化。
Q10271-1 案件如何辯護?▾
關鍵是「凌虐」認定(決定適用第 1 或第 2 項)和「殺人故意」有無。委任律師後立即保全所有照顧紀錄。
Q11通報後社工會怎麼處理?▾
24 小時內訪視、評估風險、必要時聲請緊急安置(兒少權法 56 條),嚴重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Q12271-1 vs 舊 286 條(凌虐幼童致死)差在哪?▾
舊 286 條最高 12 年有期徒刑,新 271-1 第 2 項提升到死刑或無期徒刑,刑度跳級。271-1 還涵蓋未凌虐但殺害幼童的一般情形(第 1 項加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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