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2-1 條
- 1.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2.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3.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4.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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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71 條之 1 為 2025 年新增的殺害幼童加重條款,凌虐方式致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減輕空間。
Q · 凌虐殺害未滿七歲幼童會判什麼刑?
依刑法第 271 條之 1 第 2 項,對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為現行刑法最重一級。第 1 項對於一般殺害幼童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本條於民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新增施行,僅適用施行後之行為,依罪刑法定原則不溯及既往。
白話解讀
2025 年 7 月剛通過的新條文,回應的是台灣社會這幾年一次又一次被戳到痛點的兒虐致死案。立法者看懂了一件事:殺害一個還不會保護自己、還不會求救、甚至還不會說清楚痛在哪的幼童,跟一般殺人完全是兩件事。所以這條做了兩層處罰:第一層,只要被害人未滿七歲,自動加重殺人罪二分之一;第二層更狠,如果是「以凌虐方式」殺害(長期折磨、餓、關、打、燙),直接跳過所有減輕空間,最低無期徒刑起跳,最重死刑。這條的重點不在「重」,在於它把「凌虐致死」這種特殊形態從普通殺人罪裡切出來,單獨拉高刑度天花板,告訴社會:你對幼童做這種事,法律會用最嚴厲的方式回應你。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71 條之 1 為殺害未滿七歲幼童的加重處罰條款。第 1 項:對未滿七歲之人犯第 271 條殺人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第 2 項:以凌虐方式為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 3 項處罰第 2 項未遂;第 4 項處罰第 2 項預備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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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71 條之 1 是什麼?▾
2025 年 7 月新增的殺害幼童加重條款,分兩層處罰,凌虐致死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
Q2凌虐殺害幼童會判幾年?▾
死刑或無期徒刑,無下修空間(刑法 271-1 第 2 項)。
Q3未滿七歲為什麼會被特別保護?▾
對應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年齡,幼童無法保護自己、求救或理解處境。
Q4「凌虐」怎麼認定?▾
強調持續性、反覆性的折磨,如長期不給食物、關禁閉、反覆毆打、精神威嚇等。
Q5271-1 第 1 項和第 2 項差在哪?▾
第 1 項加重二分之一仍有減輕空間,第 2 項凌虐方式直接死刑或無期,無減輕。
Q6271-1 與舊條 286(凌虐幼童致死)差在哪?▾
舊 286 條最高 12 年有期徒刑,新 271-1 第 2 項提升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Q7懷疑鄰居虐童該怎麼通報?▾
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 110 報案,記下時間、聲音、傷痕等具體事證。
Q8新法施行前的行為適用嗎?▾
不適用。依罪刑法定原則,本條僅適用 2025 年 7 月 18 日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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