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第 149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0 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2 條(妨害合法集會罪)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 154 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55 條(煽惑軍人背叛罪)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6 條(私招軍隊罪)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7 條(挑唆包攬訴訟罪)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58 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 159 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60 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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