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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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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不特定多數人,致生公共危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網路發文也適用。

Q · 在網路上開玩笑說要在某地放炸彈,會構成犯罪嗎?

依刑法第 151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要件:恐嚇內容(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非特定個人)、致生公眾恐懼或警方實際出動的結果。重點是不需要證明你有實際執行能力,只要言論造成公眾恐慌,犯罪即成立。網路匿名發文也會被追查。

白話解讀

這條是「恐嚇公眾」罪,注意重點在「公眾」兩個字。它跟一般恐嚇罪(刑法第 305 條恐嚇個人)完全不同。你恐嚇你的債務人「不還錢就斷你一隻手」,那是第 305 條。但如果你在 Dcard 發文說「明天下午三點我要去 101 放炸彈」,就算你根本沒炸彈、就算你是酒後隨口說,這條就成立了。差別在哪?差別在「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加上「致生危害於公安」。你不需要真的去放炸彈,你只要讓公眾產生實際的恐懼、警方實際出動、人群實際疏散,犯罪就完成了。網路時代這條變得特別危險,因為一則貼文、一則匿名留言就能觸發全城警戒,而檢察官不需要證明你有實際能力執行,只要證明你的言論造成公眾恐慌。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51 條規範恐嚇公眾罪,係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向不特定多數人為恐嚇行為,並實際造成公眾恐懼或公共安寧危害之犯罪。本罪屬妨害秩序罪章下的抽象危險犯結合具體結果要件,最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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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網路匿名發文真的會被抓嗎?

會。警方可以透過平台向 ISP 業者調取 IP 位址,再比對用戶資料找到發文者。就算用 VPN 或翻牆,只要在台灣有足夠嚴重的案件,調查資源會跟上。本條因為涉及公共安全,警方的偵查優先級很高。

Q2我說「我想死在某個地方」會構成這條嗎?

通常不會。這條要求「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加害對象必須是他人或公眾。表達自殺意圖雖然可能觸發其他法律介入,但不是這條的構成要件。關鍵在於你的言論是否讓公眾感到自己的生命身體財產受到威脅。

Q3轉傳別人的恐嚇訊息會不會中招?

可能會,要看你轉傳時的意圖和方式。如果你是為了警示別人而轉傳並加註警語,通常不會構成本罪。但如果你是以認同或煽動的方式轉傳,讓恐懼擴散,就可能成立共犯或獨立的恐嚇公眾行為。看到可疑的恐嚇訊息,正確做法是向警方通報(110 或 165 反詐騙專線)。

Q4在網路上開玩笑說要在某地放炸彈,會構成犯罪嗎?

會。只要對象是不特定公眾、內容是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且實際造成公眾恐慌或警方出動,就成立刑法 151 條恐嚇公眾罪,二年以下徒刑。

Q5刑法 151 條恐嚇公眾罪是什麼?

對不特定多數人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且實際致生公共安寧危害的犯罪。屬妨害秩序罪章下抽象危險犯結合具體結果要件的混合類型。

Q6什麼叫「致生危害於公安」?

客觀上實際造成公共安寧動搖,包含警方出動、人群疏散、社群恐慌擴散、媒體報導引發討論等可實證的具體事件,不是純粹主觀感受。

Q7「公眾」和「個人」在刑法上怎麼區分?

公眾指不特定多數人,例如「101 大樓的人」、「某學校學生」、「某網路論壇所有讀者」。個人指可特定身分的對象,例如「你的鄰居王先生」。

Q8看到網路上的恐嚇公眾訊息該怎麼辦?

1. 立即完整截圖(含時間、平台、帳號、URL)2. 撥打 110 報警 3. 配合警方提供 IP 調查資訊 4. 蒐集公眾恐慌的客觀證據(新聞、社群討論)

Q9不小心發了恐嚇貼文之後該怎麼補救?

1. 不要刪除(會構成湮滅證據)2. 立即在原帳號公開澄清 3. 主動通知警方說明原意 4. 配合調查展現悔意 5. 爭取認定為「未致生危害於公安」

Q10警察怎麼找到匿名發文者?

警方依刑事訴訟法向平台調取後台資料 → 取得 IP 位址 → 向 ISP 調取該 IP 的用戶資料 → 比對註冊資料與發文時段。VPN 也可能被追查到。

Q11被起訴後刑期可以易科罰金嗎?

可以。本罪 2 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易科罰金門檻(6 個月以下宣告刑)。但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影響就業、簽證等。

Q12刑法 151 vs 305 條(恐嚇個人罪)差在哪?

151 對象是不特定公眾、需致生公安危害;305 對象是特定個人、只需個人心生畏怖。罪名混淆會影響起訴書內容與量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criminal_151criminal_305
犯罪對象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特定個人
結果要件必須致生危害於公安個人心生畏怖即可
法定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但實務上和解影響量刑)
和解可能無具體被害人,無法和解可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22 條(脅迫罪)+ 軽犯罪法第 1 條第 31 號(虛偽通報罪),日本對「公眾」無專條,散布虛假恐怖訊息多以偽計業務妨害罪(刑法 233)處理
🇰🇷 韓國형법 제283조(협박죄)+ 형법 제314조(업무방해죄),韓國對公眾恐嚇通常以業務妨害罪處理
🇨🇳 中國刑法第 291 條之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訊息罪),最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較台灣 151 條更重
🇩🇪 德國StGB § 126(Störung des öffentlichen Friedens durch Androhung von Straftaten),最直接對應條,3 年以下自由刑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2-14(fausse alerte,虛假警報罪),2 年徒刑 + 3 萬歐元罰金
🇺🇸 美國18 U.S.C. § 875(c)(interstate threats)+ § 844(e)(threats of explosive devices),聯邦罪可達 5-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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