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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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daaa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1.不以人數隨時可增加未必要
2. 須針對不特定多數人
3. 須造成公共可能的危險
yang76830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實務見解,聚眾鬥毆除§283外,另論§§149、150。
致死亡或「重傷」,§10條4項各款參照。
「致」死亡或重傷,具因果關係,結果之發生須始於「群毆」。
「致人於死或重傷」,客觀處罰要件,刑罰限制事由,基於刑事政策考量而與不法與罪責無關。
「§283」抽象危險犯,處罰群毆造成典型危險。
bestwish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CDM,109%2c%e8%a8%b4%2c2111%2c20220517%2c2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強暴脅迫之對象不論對人或對物均可。
*為具體危險犯,強暴脅迫行為需致生影響公共秩序之危險。
luoxiiii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致生...危險,為具體危險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