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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0 條

  1. 1.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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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50 條規範三人以上於公共場所聚集施強暴脅迫之妨害秩序罪,首謀下手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在場助勢一年以下,攜兇器或致交通危險加重二分之一。

Q · 三個人在外面打架,沒造成嚴重傷害也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150 條,只要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便利商店、夜店、餐廳、KTV 均算)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不需有人受傷、不需檢察官證明妨害秩序故意。在場助勢者一年以下,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攜帶兇器或致生交通往來危險者,得加重二分之一。

白話解讀

你以為「妨害秩序罪」是戒嚴時代的老條文,跟現代人無關?2019 年底大修後,這條變成街頭鬥毆、KTV 包廂互毆、甚至手搖飲店客訴糾紛的常客。舊法要「公然聚眾」加上「妨害秩序的故意」,門檻高到幾乎沒人被定罪。新法直接把門檻砍到腳踝:三個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地方(便利商店、餐廳、夜店都算)、動手動腳或出言恐嚇,就成立。重點是檢察官不用再證明你「想妨害秩序」,只要你在場助勢就一年以下,首謀或動手的直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攜帶兇器或造成交通危險還可以加重二分之一。你以為只是跟朋友去「喬事情」,法律看到的是三人成眾的街頭暴動。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為 2019 年底修正後的妨害秩序罪核心條文,建立「三人以上聚集 + 公共/公眾出入場所 + 施強暴脅迫」三要件構成,並區分首謀、下手實施者、在場助勢者三種角色適用不同刑度,攜帶兇器或致生公眾與交通危險者得加重刑度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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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只是去朋友談判現場陪著,沒說話也沒動手會被告嗎?

可能會。實務上「在場助勢」的認定很寬,關鍵不在你有沒有說話,而在你的存在是否壯大了這群人的氣勢。若衝突發生時你沒有立刻離開現場或明確表達反對,檢察官可能認定你構成助勢。內行人提示:發現情況不對的當下立刻離開,並且有通訊紀錄(LINE 傳給朋友「我先走了」)可以佐證,是事後唯一能翻案的證據。

Q2網路揪團打架還沒動手就被抓,算這條嗎?

要看聚集的程度。如果三人以上已經到達約定地點並開始施強暴脅迫(包含言語恐嚇、推擠),就成立。如果只是在網路上揪團還沒出門,可能構成預備犯或其他罪名,但本條要求「聚集」的實際行為。內行人提示:2020 年後警方對於網路揪架的偵查能量大幅提升,從 IG 限動到 LINE 群組都會被調閱,別以為網路私訊就安全。

Q3攜帶兇器加重二分之一是什麼意思?

原本六個月到五年的法定刑,上限可加到七年六個月。「兇器」的定義很寬,不限於刀械槍砲,棒球棍、鐵鍊、甚至螺絲起子都算。更關鍵的是「意圖供行使之用」不等於真的使用,只要你帶在身上準備用就成立。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在車上放了防身用的球棒,被盤查時剛好有衝突,就這樣踩到加重要件,刑度瞬間翻倍。

Q4刑法 150 條是什麼?

2019 年大修後處理街頭集體衝突的主力條文,建立「三人以上 + 公共場所 + 施強暴脅迫」三要件。

Q5妨害秩序罪的三種角色差在哪?

首謀、下手實施者刑度相同(6 月以上 5 年以下),在場助勢者刑度低(1 年以下),三者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Q6「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包含哪些地方?

便利商店、夜店、餐廳、KTV 包廂、商場、捷運站,凡不特定人可進出者皆屬之。

Q7「施強暴脅迫」一定要有人受傷嗎?

不需要。對物施暴(砸椅子、推桌子)、言語恐嚇、群體推擠衝撞均成立。

Q8被告刑法 150 條怎麼辦?

釐清角色 → 蒐集監視器與通訊紀錄 → 委任律師 → 評估和解與緩起訴。

Q9妨害秩序罪會被判多久?

首謀下手 6 月-5 年,在場助勢 1 年以下,攜兇器或致交通危險加重 1/2,最重 7 年 6 月。

Q10刑法 150 條打官司要多少錢?

刑事偵查階段律師費約 6-10 萬,起訴後審判每審 8-15 萬,加重案件可能更高。

Q11怎麼證明自己只是路過勸架?

監視器畫面、即時通訊紀錄(LINE 傳「我先走了」)、目擊證人、Uber 紀錄、消費紀錄。

Q12刑法 150 vs 刑法 149 差在哪?

149 是聚集尚未施暴階段的不解散罪,150 是已施強暴脅迫的實害罪,前者為前置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2019after_2019impact
聚集人數要件公然聚眾(實務認定上百人始易成立)三人以上即可(門檻砍至日常規模)起訴件數暴增,街頭衝突常態適用
主觀要件需具妨害秩序之故意刪除妨害秩序故意要件檢察官免證明動機,舉證負擔大幅降低
場所要件公共場所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便利商店、夜店、餐廳、KTV 包廂均涵蓋
加重事由攜帶兇器或致生交通往來危險,加重二分之一首謀下手者最重可達七年六月
角色區分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三類保留三類,但實務上助勢的認定大幅放寬「沒動手」不再是免責保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第106條(騒乱罪)
🇰🇷 韓國형법 제115조(소요죄)
🇨🇳 中國刑法 第292条(聚众斗殴罪)/ 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德國StGB § 125(Landfriedensbruch)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1-3 à 431-7(attroupement / participation à un attroupement armé)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50.1(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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