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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9 條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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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49 條規範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聚集意圖強暴脅迫者,受警察三次解散命令仍不解散時,在場助勢處六月以下、首謀處三年以下。

Q · 在群體現場警察喊解散我沒走會被告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強暴脅迫,警察喊解散三次仍不離開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不需要動手」就會成罪,「不離開」這個不作為本身就是構成要件。2019 年 12 月修法後門檻降為三人,社群媒體事前約定的集結全部適用。

白話解讀

你和朋友在臉書社團看到號召「某某地點集合,給那邊的人一個教訓」。你覺得自己只是去看熱鬧,沒動手、沒喊話,警察來了叫大家散、你也沒走,想說人多也不差你一個。這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而存在,而且 2019 年大修過一次,專門拔掉過去那個讓很多人逃過法網的漏洞:舊法要求「公然聚眾」且「人數隨時可增加」,所以事先約好的群組集結常常不算。新法改成「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三人、意圖強暴脅迫、警察喊解散三次不走,就成罪。在場助勢的人(就是你這種「只是看熱鬧」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八萬元罰金,首謀者三年以下。重點:你不需要真的動手,也不需要真的造成傷害,「聚集加不解散」本身就是犯罪。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為妨害秩序罪章之核心構成要件,規範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者,經主管公務員下達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時,對在場助勢之人及首謀者課以刑事責任。2019 年修法將舊「公然聚眾」實務要件改為「三人以上」量化門檻,使社群媒體時代之事前約定集結亦得適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49 條三人以上聚集是怎麼算的?

現場實際聚集三人就達門檻,不論事先是否約定、是否透過社群媒體號召都算。

Q2在場助勢和首謀差在哪?

首謀是策劃、號召、指揮的人最重三年以下;在場助勢是現場不走的人六月以下或八萬罰金。

Q3警察沒喊滿三次解散我也會被告嗎?

不會。本罪明文要求「三次以上解散命令」才成立,未滿三次不該當構成要件。

Q4我什麼都沒做只是看熱鬧也算助勢嗎?

算。人站在現場本身就強化對方氣勢,法律把「不離開」視為助勢。

Q5刑法 149 跟集會遊行法差在哪?

集遊法保護合法集會;149 條規範一旦現場出現強暴脅迫意圖時的刑事處罰。

Q6首謀沒到現場也會被抓嗎?

會。在群組策劃、發號施令、主導行動的人,即使未到場仍是首謀。

Q7被告聚眾不解散罪該怎麼自救?

立刻調閱現場監視器與警方錄影,證明你在第三次解散命令前已開始離開。

Q8聚眾不解散罪追訴時效多久?

首謀 20 年、助勢人 5 年(刑法第 80 條),但現場蒐證畫面保存只有 7-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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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面向刑法 149 條刑法 150 條集遊法 25 條
適用主體三人以上聚集意圖強暴脅迫(未實際施加)三人以上聚集已實際施強暴脅迫未經許可或違反許可條件之集會遊行
刑度(在場助勢)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原則行政處罰,惡意違反加重情節才入刑
刑度(首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則行政罰
關鍵時點警方解散命令滿三次仍不離開現場已施暴或施脅申請許可程序違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07 条(多衆不解散罪)
🇰🇷 韓國형법 제116조(다중불해산죄)
🇨🇳 中國刑法第 290 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對應性質但構成要件不同
🇩🇪 德國StGB § 125(Landfriedensbruch)+ § 113(Widerstand gegen Vollstreckungsbeamte)— 概念相近非精確對應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1-3, 431-4(attroupement avec refus de dispersion)— 最精確對應
🇺🇸 美國18 U.S.C. § 2102(Riot)+ 各州 Unlawful Assembly statutes(如 California Penal Code § 41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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