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9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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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49 條規範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聚集意圖強暴脅迫者,受警察三次解散命令仍不解散時,在場助勢處六月以下、首謀處三年以下。
Q · 在群體現場警察喊解散我沒走會被告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強暴脅迫,警察喊解散三次仍不離開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不需要動手」就會成罪,「不離開」這個不作為本身就是構成要件。2019 年 12 月修法後門檻降為三人,社群媒體事前約定的集結全部適用。
白話解讀
你和朋友在臉書社團看到號召「某某地點集合,給那邊的人一個教訓」。你覺得自己只是去看熱鬧,沒動手、沒喊話,警察來了叫大家散、你也沒走,想說人多也不差你一個。這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而存在,而且 2019 年大修過一次,專門拔掉過去那個讓很多人逃過法網的漏洞:舊法要求「公然聚眾」且「人數隨時可增加」,所以事先約好的群組集結常常不算。新法改成「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三人、意圖強暴脅迫、警察喊解散三次不走,就成罪。在場助勢的人(就是你這種「只是看熱鬧」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八萬元罰金,首謀者三年以下。重點:你不需要真的動手,也不需要真的造成傷害,「聚集加不解散」本身就是犯罪。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為妨害秩序罪章之核心構成要件,規範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者,經主管公務員下達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時,對在場助勢之人及首謀者課以刑事責任。2019 年修法將舊「公然聚眾」實務要件改為「三人以上」量化門檻,使社群媒體時代之事前約定集結亦得適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49 條三人以上聚集是怎麼算的?▾
現場實際聚集三人就達門檻,不論事先是否約定、是否透過社群媒體號召都算。
Q2在場助勢和首謀差在哪?▾
首謀是策劃、號召、指揮的人最重三年以下;在場助勢是現場不走的人六月以下或八萬罰金。
Q3警察沒喊滿三次解散我也會被告嗎?▾
不會。本罪明文要求「三次以上解散命令」才成立,未滿三次不該當構成要件。
Q4我什麼都沒做只是看熱鬧也算助勢嗎?▾
算。人站在現場本身就強化對方氣勢,法律把「不離開」視為助勢。
Q5刑法 149 跟集會遊行法差在哪?▾
集遊法保護合法集會;149 條規範一旦現場出現強暴脅迫意圖時的刑事處罰。
Q6首謀沒到現場也會被抓嗎?▾
會。在群組策劃、發號施令、主導行動的人,即使未到場仍是首謀。
Q7被告聚眾不解散罪該怎麼自救?▾
立刻調閱現場監視器與警方錄影,證明你在第三次解散命令前已開始離開。
Q8聚眾不解散罪追訴時效多久?▾
首謀 20 年、助勢人 5 年(刑法第 80 條),但現場蒐證畫面保存只有 7-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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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刑法 149 條 | 刑法 150 條 | 集遊法 25 條 |
|---|---|---|---|
| 適用主體 | 三人以上聚集意圖強暴脅迫(未實際施加) | 三人以上聚集已實際施強暴脅迫 | 未經許可或違反許可條件之集會遊行 |
| 刑度(在場助勢)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原則行政處罰,惡意違反加重情節才入刑 |
| 刑度(首謀)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原則行政罰 |
| 關鍵時點 | 警方解散命令滿三次仍不離開 | 現場已施暴或施脅 | 申請許可程序違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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