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chro1005
8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聚集人數3人以上不限於隨時可增加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3次為最低限制,若第4、5次終於解散,仍無罪。
*首謀與在場助勢為必要共犯之聚合犯,無共同正犯適用。
titin3319
4 years ago
🛌🛌🛌聚合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