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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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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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反滲透法第6條,任何人如果受到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罪行,他們的刑罰將被加重至原來的二倍。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涉及的罪行包括妨害國幣信用、造假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簡付證券及信用卡、偽造籍貸款及信用保證書、偽造各類交通票證等。假如有人在受到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下犯了以上罪行,他們的刑罰將被加重至原來的二倍。 此外,根據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罪行包括未經許可舉行集會遊行、違反集會遊行法規定之遊行行為、干擾集會遊行罪等。如果有人在受到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下犯了以上罪行,他們的刑罰也將被加重至原來的二倍。 總而言之,反滲透法第6條旨在強化對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罪的人的刑罰。
立法沿革 1 版
(1081231 制定)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為防制滲透來源藉機滋事鼓動衝突對立,妨害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爰明定任何人不得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而觸犯刑法第二篇分則第七章妨害秩序罪其中之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違反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加重其刑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9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0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2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3 條條文
- 集會遊行法 第 31 條條文
為防制滲透來源藉機滋事鼓動衝突對立,妨害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爰明定任何人不得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而觸犯刑法第二篇分則第七章妨害秩序罪其中之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違反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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