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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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反滲透法第5條的規定: 1.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這意味著在進行遊說活動時,不得受到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違反此規定的人將受到懲罰。 2.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將面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3.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在進行遊說時違反了第一項的規定,並且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的國防、外交或大陸事務,那麼將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4.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違反第二項規定所定的罰鍰,將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機關來處罰。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法條的描述,我們可以看出反滲透法第5條主要是為了禁止受到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的遊說行為,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事務的遊說行為。違反該法條的行為將面臨不同程度的懲罰,包括罰鍰和有期徒刑。
立法沿革 1 版
(1081231 制定)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遊說法第八條規定相關人士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境外勢力介入影響我國法令、政策之過程及結果。鑒於滲透來源可能透過任何人為其進行遊說,影響我國法令、政策之過程及結果,爰明定任何人不得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各項遊說行為,並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行政罰。 二、另現行遊說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外國政府等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因此任何人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而就上述所定事務進行遊說,其情節較為嚴重,爰於第三項規定其刑責。 三、由於本條係遊說法之特別規定,為明確其違反本條第二項行政罰之裁罰機關,爰於第四項規定依遊說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機關裁罰之。
- 第二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遊說法 第 29 條條文
一、現行遊說法第八條規定相關人士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境外勢力介入影響我國法令、政策之過程及結果。鑒於滲透來源可能透過任何人為其進行遊說,影響我國法令、政策之過程及結果,爰明定任何人不得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各項遊說行為,並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行政罰。 二、另現行遊說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外國政府等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因此任何人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而就上述所定事務進行遊說,其情節較為嚴重,爰於第三項規定其刑責。 三、由於本條係遊說法之特別規定,為明確其違反本條第二項行政罰之裁罰機關,爰於第四項規定依遊說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機關裁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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