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遊說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所定之
罰鍰
,由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檢附具體事證,移送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具有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屬於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
所定人員身分者,由監察院為之。 二、前款情形以外者,由
主管機關
為之。
監察院及主管機關為裁處本法之罰鍰,亦得主動調查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