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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 第 4 條

  1. 1.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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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反滲透法第4條,禁止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所列的行為。違反此規定的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我們所掌握的內容,無法提供反滲透法第4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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