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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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反滲透法第4條,禁止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所列的行為。違反此規定的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我們所掌握的內容,無法提供反滲透法第4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81231 制定)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明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邀請相關人士為其從事競選活動,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境外勢力介入影響選舉。 二、為防範滲透來源透過任何人從事競選活動,藉以規避相關法令,爰明定任何人不得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並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刑罰。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第四十五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5 條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43 條條文
(1081231 制定)
一、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明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邀請相關人士為其從事競選活動,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境外勢力介入影響選舉。 二、為防範滲透來源透過任何人從事競選活動,藉以規避相關法令,爰明定任何人不得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並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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