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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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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反滲透法第4條,禁止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所列的行為。違反此規定的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我們所掌握的內容,無法提供反滲透法第4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1081231 制定)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明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邀請相關人士為其從事競選活動,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境外勢力介入影響選舉。   二、為防範滲透來源透過任何人從事競選活動,藉以規避相關法令,爰明定任何人不得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並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刑罰。

(1081231 制定)

一、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明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邀請相關人士為其從事競選活動,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境外勢力介入影響選舉。   二、為防範滲透來源透過任何人從事競選活動,藉以規避相關法令,爰明定任何人不得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並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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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反滲透法第 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反滲透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反滲透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