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反滲透法第3條第1項規定,禁止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這意味著個人或組織不得接受滲透行為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用於捐贈政治獻金或支付與公民投票相關的費用。 根據該參考資料,違反此規定的人將面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處以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這是一項嚴厲的處罰,旨在打擊經由滲透手段進行的不當政治干預行為。 這一條款旨在保護台灣的政治選舉和公民投票過程,確保其公正和透明性。它提供了一個法律基礎,以防止外部勢力通過捐贈資金來影響台灣的政治體系。
立法沿革 1 版
(1081231 制定)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為防範滲透來源透過任何人捐贈政治獻金及公民投票經費,規避相關法令,介入干預我國民主政治運作,不當影響選舉或公民投票,爰參酌政治獻金法第七條及公民投票法第二十條等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該等行為,並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刑罰。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1081231 制定)
為防範滲透來源透過任何人捐贈政治獻金及公民投票經費,規避相關法令,介入干預我國民主政治運作,不當影響選舉或公民投票,爰參酌政治獻金法第七條及公民投票法第二十條等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該等行為,並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刑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反滲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