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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反滲透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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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反滲透法第2條的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指的是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以及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滲透來源則包括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及其組織、機構或派遣的人,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派遣的人,以及上述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派遣的人。 根據法條的描述,滲透來源包括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及其組織、機構或派遣的人。舉例來說,如果某國政府派遣人員到我國從事滲透活動,這些人員就是滲透來源的一部分。 此外,滲透來源還包括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派遣的人。舉例來說,如果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派遣成員到我國從事滲透活動,這些成員也屬於滲透來源。 最後,滲透來源還包括前述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派遣的人。舉例來說,如果境外敵對勢力的組織在我國設立了一個實質受其控制的組織,並由該組織的人員執行滲透活動,這些人員也屬於滲透來源。 以上是基於對反滲透法第2條的理解所提供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1081231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所防範之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之定義。

  • 名詞
(1081231 制定)

明定本法所防範之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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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反滲透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反滲透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反滲透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