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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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反滲透法第2條的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指的是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以及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滲透來源則包括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及其組織、機構或派遣的人,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派遣的人,以及上述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派遣的人。 根據法條的描述,滲透來源包括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及其組織、機構或派遣的人。舉例來說,如果某國政府派遣人員到我國從事滲透活動,這些人員就是滲透來源的一部分。 此外,滲透來源還包括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派遣的人。舉例來說,如果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派遣成員到我國從事滲透活動,這些成員也屬於滲透來源。 最後,滲透來源還包括前述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派遣的人。舉例來說,如果境外敵對勢力的組織在我國設立了一個實質受其控制的組織,並由該組織的人員執行滲透活動,這些人員也屬於滲透來源。 以上是基於對反滲透法第2條的理解所提供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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