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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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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深度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明確規定了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 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2. 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3. 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4. 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5. 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6. 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7. 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文,可以得知公職人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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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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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