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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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辦事處及其人員登記設立、設立數量、名額或資格限制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2.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3.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關於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內容,或第五十一條之三第五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 4.違反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中關於廣告應留存紀錄事項或內容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 5.違反第五十一條之三第四項規定,未停止刊播、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6.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7.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或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辦事處及其人員登記設立、設立數量、名額或資格限制規定者,併處罰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
- 8.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 9.委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 10.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的規定,針對違反該法第44條、第45條、第52條第1項、第3項、第86條第2項、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事處設立、設立數量、名額或資格限制規定的情形,可處以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此外,若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49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的規定,則可處以新臺幣20萬元至200萬元的罰鍰。 另外,若違反第51條第2項規定,未載明或敘明廣告應載明的事項或內容,或違反第51條之3第5項的規定,則可處以新臺幣20萬元至200萬元的罰鍰,或該廣告費用二倍的罰鍰。 而違反第51條之1、第51條之2第1項、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廣告應留存紀錄事項或內容的規定,則可處以新臺幣20萬元至1,000萬元的罰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5 版
-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業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一條之三第五項條文
- 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錄事名詞
- 第五十一條之三第四項條文
- 按名詞
- 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條文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受僱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或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條文
- 代表人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條文
- 故意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4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5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9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1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1-1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1-2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1-3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2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3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6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6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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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