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9 條(抑留毀壞奪取投票匭等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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