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8 條(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