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7 條(妨害選舉罷免進行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