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7條的規定,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協助助勢的人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策劃並執行的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的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 二、聚眾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進行罷免案的進行。 根據此條的限制,選舉和罷免的進行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有人以包圍或使用非法手段來妨害選舉或罷免的進行,將被處罰。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範例: - 例如,如果一群人聚集在候選人的辦公室周圍,阻止他們進入或離開,這將被視為違反第107條第一項的行為。這條款的目的是保護候選人和其辦事人員的自由行動和安全。 - 再例如,如果一群人使用暴力手段威脅候選人或被罷免人,阻止他們進行競選活動或執行職務,這也將被視為違反第107條第二項的行為。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選舉和罷免的公正進行,不受非法手段干擾。 綜上所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7條主要是針對選舉和罷免的過程中出現的妨害行為進行處罰,以確保選舉和罷免的進行公正、平等和安全。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維護民主和法治,保護公民的選舉權利和選舉自由。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人舉發選舉無效、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之程序。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四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文字及標點修正。 三、選舉期間迭有聚眾包圍事件發生,本條僅規定罷免案之情況,對候選人競選活動未加規範,似不無遺漏,故增列選舉時有上開情事之相關規範。
本條規定選舉人舉發選舉無效、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之程序。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四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文字及標點修正。 三、選舉期間迭有聚眾包圍事件發生,本條僅規定罷免案之情況,對候選人競選活動未加規範,似不無遺漏,故增列選舉時有上開情事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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